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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结算阶段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了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对超过部分按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修订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在招标答疑明确了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该条款并未改变中标总价,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1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1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一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招标图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金属屋面和外立面幕墙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 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发承包双方现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对工程的主要材料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 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该部分造价应扣减至零即止;对于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华侨城香颂(罗岗83001208A19211号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2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2号 广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侨城香颂(罗岗83001208A19211号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下室场外回填土清单计价的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场外土方回填”子目特征描述:“……2.填方材料品种:回填土……4.土方场地外转运次数及运距综合考虑……6.取土距离综合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已包含回填土源价格,不应另计。招标工程量清单子目名称已明确填方土源为场外,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作的全部费用,回填土的土源费已含在合同单价中。承包人认为,1.场地无法堆放利用土,需全部外运,回填此部分土方也需外购;2.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外运费用,但未考虑土源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A.3 回填 附中注4“如需购买土回填应在先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的规定,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描述填方来源及买土方数量;3.我司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未计外购土价。因此,“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需增加外购土价格。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所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场内土方回填”、“场外土方回填”两项,分析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数量的关联性可知,挖出土方全部用于回填,工程量列入“场内土方回填”清单;“场外土方回填”清单工程量属于需场外调入。并且,“场外土方回填”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填方来源为场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已能知晓且并未在招标过程中提出质疑,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来源、运距、土源价格等因素,土源价格已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二、关于装配式叠合板下设铝模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3#、6#、7#楼结构采用PC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根据监理单位批复的PC构件施工方案,PC叠合板底采用独立钢支撑体系,板边、板中局部铺设铝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PC叠合板铺设铝模板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描述:“3.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测量放线、采购、卸货、场内运输、二次转运、吊装定位、取钩、连接件安装、人工配合;斜撑、顶撑、预埋件等制作安装、拆除;接缝处理、防水处理、灌浆、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所有费用…”,投标综合单价已包含该支撑体系及模板费用,不应再计模板费。承包人认为, 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铝合金模板应根据铝膜板深化图纸,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及支撑体系费用。 我站认为,“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综合单价已含PC叠合板支撑、接缝处理费用,根据审批的施工方案,在PC叠合板接缝设置的模板是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应急处理集中隔离观察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3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3号 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应急处理集中隔离观察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项目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根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所含内容,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参考2022年4月份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按下浮率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标定站发布了《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现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能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6号文相关指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虽然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但其施工工期不在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时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均属于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故应按此通知的定额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于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本项目施工期不在该计价指引的通知所明确的时间范围,并且本工程合同条款已约定了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 6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0)幕墙工程计价的争议

2025-06-05

某工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铝合金玻璃幕墙在上下楼层窗户之间的墙体部位未安装玻璃,而是安装铝板造型装饰带形成铝板幕墙,该铝板幕墙已按中标清单铝板幕墙综合单价计价。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部位是否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部位施工内容已考虑在玻璃幕墙的投标综合单价内,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按幕墙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在玻璃幕墙框外围尺寸内的部分,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幕墙以楼房层间梁处的横向铝合金龙骨为分界线设计成玻璃幕墙与铝板幕墙,故应以该分界线作为横向外框尺寸分别计算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的面积,并各自执行对应合同单价,不得重复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39号)

2025-06-05

粤标定复函〔2025〕39号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时,采用旋挖钻机开槽,因地质原因导致旋挖钻机开槽深度无法达到防渗帷幕设计底标高,在余段成槽施工时将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变更为高压帷幕灌浆。由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清单子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新增清单项目单价应执行本省最新的计价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高压帷幕灌浆执行定额子目组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与帷幕灌浆施工工艺相近的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结合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系数计算。承包人认为,应参考其他省份帷幕灌浆定额子目,系数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资料,高压帷幕灌浆采用打孔、高压注浆方式对旋挖机无法成槽的岩层进行强化防渗处理,与三轴搅拌桩工艺不符。因此,帷幕灌浆计价不能参考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的相关规定,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高压帷幕灌浆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9)脚手架托架计价的争议

2025-06-04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建筑物高度67.1m,经审批的外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显示,外立面综合脚手架从地面开始、从主楼第六层20.9m开始采用工字钢悬挑方式进行搭设。《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中建筑物脚手架托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为“建筑物脚手架托架的使用工程量按照托架搭设层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以‘10m·10 天’为单位计算,有效使用天数同支托的外脚手架,托架的搭拆不再单独计算”。双方就悬挑部分的托架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字钢悬挑架工程量应根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承包人认为,工字钢悬挑架清单工程量根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计算,定额工程量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批通过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工字钢实际搭拆长度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脚手架托架费用及计价方式应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中脚手架工程清单计价原则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规定计算。因此,本工程脚手架托架工程量依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件的动态调整内容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8)—桩间挖土范围的争议

2025-06-0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采用灌注桩+双管高压旋喷桩的支护方式,《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的问题解答中回复“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现发承包双方就支护桩外缘1.2m范围内的土方开挖是否属于桩间挖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 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桩间土的定义应该为桩与桩之间的部分土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支护排桩,在基坑大开挖时并不存在桩与桩之间土方需要开挖的情况,不属于桩间土方开挖。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本工程基坑深度10m,深基坑土方开挖时,支护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包括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故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定额考虑的桩间挖土方系数,是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本工程基坑周边支护桩外缘向外1.2m 范围内可进行基坑土方大开挖,因此,支护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属桩间挖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7)安全生产责任险计价的争议

2025-05-30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2 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并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某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某建发〔2009〕29号)、《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印发)、《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某住建发〔2018〕187号)文件精神执行;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于2022年、2023年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是否需要在施工图预算中列项计取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并无强制要求承包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故无需额外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需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计费。 三、我站观点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该商业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依据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费的,应在施工图预算中计取;而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且为转移自身安全责任风险所发生的安全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6)材料市场询价的争议

2025-05-29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变更工程中无适用综合单价的清单在重新组价或换算时,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在进行市场询价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粤标定函〔2022〕164号)第八条第(五)项“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理解,在同等采购条件的情况下应是价格最低则性价比最高,即为综合价值最高。本工程施工图已经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参数已经明确,材料设备品牌基本已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后续对外询价的支付条件、产品档次、质量要求等询价要素均一致,故综合价值最高者应是指在上述情况下多家供应商报价中的最低价。 承包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并非单一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结合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第八条第(五)项的理解,应该以多家供应商报价的中间价或均价进行定价,确保承包人在市场中能自由选择供应商合作,避免只能选择最低价供应商合作造成市场恶性竞争。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合同并未约定材料市场询价的评审定价办法,询价前也未对此进行明确,建议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依据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共同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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