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的声测管及抽芯管分别采用50×3mm及154×4mm钢管施工,检测完毕后采用C45细石砼(内掺加适量膨胀剂)全深度回灌封闭,发承包双方就旋挖桩工程量是否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声测管及抽芯管单独计算了回灌混凝土量,所以在计算灌注桩工程量时应扣除以上所占的体积。 承包方认为,根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6点“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不应扣减检测用的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旋挖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概算执行房建定额时,旋挖灌注桩成孔工程量应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旋挖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应以设计长度及设计预留长度之和为计算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并考虑扩散系数后以“m³”计算,以上工程量均不需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钻孔(旋挖)灌注桩,设计要求抗拔桩纵筋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或套筒连接,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其余纵筋接头按直径采用搭接形式,d≥16mm采用套筒连接;d<16mm采用绑扎。发承包双方就钻孔(旋挖)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搭接为非设计搭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17(26)条“……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的约定,不应计算。 承包人认为,编制概算阶段,应按合同第14.3.6(1)条约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A.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计算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数量。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概算编制依据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本工程的桩纵向钢筋属于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通长钢筋,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工程量应根据房建定额A.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7.2.17(26)条是对钢筋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不适用于综合单价组价过程中的定额使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5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由深圳市中邦(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新增水库底便道及道路修复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变更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增设水库底施工便道,于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新增水库底便道及道路修复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之(4)约定“为保证施工所需的陆上临时便道(水上临时便桥)的修建、拆除及因施工所需的现有海堤路的管养、修复等费用无论是否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如施工期间临时道路(临时便桥)根据现状及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调整,所发生费用不予以增加……”,该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该变更涉及的仅为措施费增加,因此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取消原设计围堰工程、增加双方共同确定在水库底临时道路,应按实计算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等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发包人取消了引水隧洞口临时挡水围堰,导致承包人只能在每年水库枯水期6~8月组织施工,施工条件与投标前发生较大变化,影响了施工进度安排和施工组织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遇见的范围,由此改变了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的基础,故应按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方案计算增加的水库底临时道路费用和每年进入枯水期后临时道路的修复维护等相关费用。 二、关于材料运距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补充协议(4)第一条第2.1款约定,双方达成一致,在项目结算时,对投标清单综合单价“水泥、砂石、混凝土”制品的价格信息按选用珠海市信息价格调整斗门区信息价格,而斗门区信息价格说明显示未含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费用,双方对采用斗门区材料价格信息是否计算材料运输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⑫、土石方及商品混凝土的运距按发包人所给运距不予调整”,且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已获取工程地点等相关项目信息,投标报价时应在投标综合单价里面综合考虑工程用材料相关运输费用。承包人认为,按公平原则(补充协议已改变原合同约定),材料价格信息价计算时,应按材料实际运输距离给予增加,且在采购材料时已支付超运距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4)约定,材料价格由招标时约定按珠海市发布的信息价改为按斗门区发布的信息价并对中标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调整,由于斗门区发布的信息价格明确未含材料运输费,则结算时应按材料价格费用组成规则增加计算运输费。 三、关于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用计价的争议 设计隧洞断面小,地面运输宽度受限,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来回行驶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排水沟破坏,导致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检查2021年9月27日检查整改建议,经参建各方共同确定,在两个错车道位置各设置一个集水坑,采用抽水泵和PVC排水管将洞内大部分流水由集水井收集后沿管道排放至洞外。双方对隧洞内增加管道临时排水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一)其他风险之(8)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排水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省安委办要求,我方按审定的整改方案执行,该增加的工程费应按确认的工程量给予结算 我站认为,虽然承包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按照排水整改方案进行了整改,但如果本次整改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的排水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管道临时排水工程费不予计量计价。 四、关于进场钢筋钢绞线报废与重设预制场存梁场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许可证未办理前,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进场施工,被斗门区建设局要求停工。施工许可证签发时,水库已进入蓄水期,库底的临时施工便道被淹没,进场堆放在位于水库底标高52米水位处的5片预制空心板的钢筋、模板需全部拆除,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同时,承包人需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发承包双方对上述事件发生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0.2条承包人风险约定:“……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的损失或损坏”,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属于承包人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不予计价。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临时工程设施的搭建及拆除由承包人承担……由承包人在报价时计入或综合考虑”,另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予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此次工程停工为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计算。为确保取水闸井在蓄水后继续施工以保证在8月底蓄水前完成桥梁预制和吊装,由于场地受限、工期紧张,需在水库底重新设置预制场、存梁场及14片预制底座进行预制桥梁施工,故因受水库蓄水制约以及场地受限等为非施工方原因,增设的预制场、存梁场费用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程停工的责任,结合停工后承包人是否采取合理措施或已经采取措施仍然无法避免损失等因素,对停工造成的拆除预制空心板的钢筋和模板以及已进场的钢绞线和部分钢筋报废的损失按过错比例合理分担。增选场地重新设置空心板预制场、存梁场,如确因发包人取消围堰原因造成以及赶工需要采取的措施,则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否则应由承包人负责。 五、关于取水闸井及桥梁墩脚手架重复搭设计价的争议 因水库定期蓄水,每年5~9月施工,取水闸井及桥梁脚手架重复搭设,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重复搭设增加工程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脚手架重复搭设属于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发包人和监理确认的工程量增减。因变更新增加的工程,只调监理和发包人确认的实体工程,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单项变更造价8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除外)”的经定,变更金额未达到80万元,对应的措施费不计算。承包人认为,水闸井及桥梁墩重复搭设脚手架,是因水库蓄水制约为非施工方原因,应增加计算脚手架搭设费。 我站认为,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利影响在争议一已有阐述,且由于进场道路因林地手续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取水闸井、桥梁只能利用每年5~9月份水库枯水期施工,造成脚手架重复搭设,与专用条款68.2约定的前提条件不吻合,因此脚手架重复搭设费应予计算。 六、关于竹银水库库内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出场增加费计价的争议 因水库定期蓄水,每年5~9月施工。2019~2021年,水库施工期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两次进退场,发承包双方对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进退场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8.2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96.1其他风险之(9)约定,该签证仅涉及措施费增加,重复进出场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重复两次进退场增加费,水库蓄水为非承包人方原因,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水库蓄水造成建筑材料和临时设施施工期间增加两次进退场费,如果是因取消围堰工程重大变更对本工程产生不 利影响引起的增加两次进退场,进退场费应予计算,否则不予计 算。 七、关于隧洞内增加声光报警器计价的争议 根据发包人、相关政府部门要求,承包人需在隧洞内增加安装6个声光报警器,发承包双方对加设声光报警器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①施工用机具、水电、照明、爆破、通风以及运输等措施费用……”,属于承包人风险,含在合同价款中,声光报警器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我方已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在隧洞内安装了6个声光报警器,属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际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虽然承包人按发包人及相关政府部门要求增设声光报警器,但若本此整改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八、关于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及排水沟计价的争议 隧洞开挖掘进施工时,承包人已按设计图纸要求在隧洞底浇筑垫层并在侧边设置排水沟。因设计隧洞断面小,隧洞开挖大型施工机械碾压原设计排水沟,造成破坏,隧洞内水流无法集中排放。根据省安委办2021年9月27日整改要求,承包人已按经参建各方确定的整改方案实施。发承包双方对隧洞底部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设置排水沟、拆除工程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风险约定“隧洞降排水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在报价时综合考虑”,隧洞内重新浇筑混凝土垫层、排水沟及拆除增加的工程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现场已按省安委办要求和排水整改方案实施,增加的工程为合同外增加工作内容,应按实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重做混凝土垫层、排水沟,若是因承包人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或者是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缺陷造成的,由此增加的费用不予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4号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及综合管沟工程(万博一路及万惠二路天河城段土建及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风险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的才可以计算价差,风险幅度10%以内的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给予计算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商住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完成了以中标综合单价为基础的重新计量,并按重新计量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的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严重高出市场合理水平,承包人明显应用了不平衡报价,此项若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将损害发包人利益,因此主张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6“工程量偏差”规定,对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15%以上的清单项目,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未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约定,且评标过程也未将该清单报价定义为“不平衡报价”,双方在中标结果公示后按投标价格签订了合同,并在重新计量后仍按中标综合单价签订了补充协议;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不论结算时清单项目工程量怎么变化,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所以结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偏差率)进行定义以及明确其调整方法,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在重新计量时也未对偏差大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并在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按中标综合单价予以确认,故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招标图结构说明抗震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其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牌号带“E”的钢筋,其余构件及非纵向受力钢筋均采用非抗震钢筋。施工中设计变更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双方对非抗震钢筋变为抗震钢筋部分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首先预算编制和招标当期至施工期间的信息价均有非抗震与抗震钢筋信息价格,因此承包人有条件及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并进行施工;其次设计变更单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螺纹钢只能采购抗震钢筋,同意此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说明此变更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未合理安排时间采购非抗震钢筋而造成的,增加的工程造价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非抗震钢筋资源极度匮乏,为保证正常施工,经发包人同意本项目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进行施工,设计单位据实出具设计变更,且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应清单价格,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变更原则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同意螺纹钢全部采用抗震钢筋的工作联系单、工程设计修改通知单是在承包人实施完抗震钢筋代替非抗震钢筋后完成报请、签署、审批等手续,故无法判定发承包双方当初实施变更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3号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及综合管沟工程(万博一路奥园段、总部基地段土建及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6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价涨落事件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的风险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风险幅度在10%以内的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计算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以内的费用。 二、关于增加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增加了综合管沟支架安装工程,并因此增加内容发承包双方签订了《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及综合管沟工程(万博一路奥园段、总部基地段土建及市政工程)补充协议(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增加工程是否在总价合同范围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合同总价包干已包含,结算时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包干价 是基于招标图及招标范围进行的总价包干,而综合管沟支架安 装工程是施工期间增加的合同外的施工内容,应予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来函显示,本工程《关于安装万博一路奥园路段、总部基地段电力仓支架的委托函》明确综合管沟内的管道支架安装工程不在本工程合同施工范围内,故应按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相关约定予以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保障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 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成孔、灌注混凝土2.综合考虑地质情况、入岩深度、泥浆运输距离、桩径、桩长、超灌高度、灌注混凝土的扩散系数及施工工艺、其他等按照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这项工程的一切有关费用”,结算时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费用是否包含在灌注桩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覆盖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所有工作内容,且灌注桩施工图设计说明第2.2条对钢护筒设置有明确要求,故投标单价应综合考虑钢护筒费用,不属于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明确钢护筒制安和拆除,投标报价中也未包含钢护筒安拆,钢护筒制安拆除费用应作为清单漏项在结算中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并未对钢护筒型号、长度进行描述,属于清单漏项。但由于合同未对发生清单漏项事件而调整合同价款的方式方法进行约定,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条组成合同的文件“国家及广东省、珠海市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5条规定,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外墙面装饰陶晶石饰面做法: ①建筑基面….⑤15厚1:2.5水泥砂浆找平层抹光(预拌) ⑥20厚聚合物水泥砂浆底层 ⑦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刷二遍)…… 。现发承包双方就上述第⑥点做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此做法为底层抹灰,应套用“A1-10-111普通防水砂浆 立面 20mm厚”子目,主材聚合物砂浆换算按市场成品价。 承包人认为,聚合物砂浆抹灰与防水砂浆抹灰的工艺、工序不一致,应套用“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 20mm”子目。 三、我站观点 按照本工程设计要求,20厚聚合物水泥砂浆为外墙装饰抹灰层中的中层,是防水涂料的基层面,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3-23墙面聚合物水泥砂浆 20mm”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2号 珠海大横琴置业有限公司、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横琴新区长隆城轨站公共停车场边坡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横琴新区,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边坡整治脚手架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边坡整治总宽度约800m,最大高度约125m,坡度约60~80度。施工时综合脚手架采用沿山坡面搭设双排及三排脚手架、加宽操作平台的方式反搭设,脚手架固定采用钢管锚杆锚入岩体,端部与立杆双扣件连接的锚固拉结,属于超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工程,发承包双方依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确定专项方案施工。招标时脚手架工程列入非竞争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要求投标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的双排及三排脚手架清单项目及金额填列;招标答疑过程中投标人提出本工程脚手架为危大工程,未来是否根据实际方案内容按广东省定额重新组价,发包人回复“由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自行综合考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合同专用条款25.3约定“如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选用专业定额出具解释和调整方法的,则按此解释和调整方法计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单价””。合同履行中,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出具了解释和调整方法。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工程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招标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了边坡搭设脚手架相关因素,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印发了有关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解释和调整方法的通知,符合合同专用条款25.3约定,脚手架工程费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子目A1-21-3,综合钢脚手架搭拆乘1.5计价,另脚手架工程按照经专家论证通过的方案施工,应结合实际施工方案额外计取脚手架固定锚杆以及搭设操作平台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边坡脚手架结算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5.3约定属于可调整范围,应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通过的专项方案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因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双排及三排脚架应优先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综合脚手定额子目,其三排脚手架及搭设高度大于50.5m综合脚手架为市政定额缺项,可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动态解释相关内容计算。 二、关于边坡整治石方开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边坡整治施工分为三级边坡,第一级边坡是指最底下一级放坡位置,招标清单按边坡石方开挖方式分别开列一级边坡“机械破除石方”、二、三级边坡“静力爆破石方”清单项目。发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岩石取样送检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2.8MPa,承包人进场后单方取样送检到两家检测单位,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别为151.2MPa、125 MPa。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是指岩石在一定条件下能够抵抗垂直于其表面的压力的能力即岩石的硬度,是岩石工程设计中评估岩石承载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地质灾害评价中评估岩体稳定性的重要指标。现发承包双方就岩石检测报告中的硬度不同,将采用不同施工方法而导致的价格变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的岩石单轴抗压强度在软岩与较软岩之间,按“机械破除石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故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一致,仍然可以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承包人认为,依据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分析,应属于坚硬岩,需采用静力爆破开挖,因此应执行“静力爆破石方”清单综合单价,由此导致各级边坡土石方开挖清单工程量比例与招标不一致,不能再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27.5款的计算公式计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27.5款对本工程各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占土石方总工程量比例计算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结算时不因各土石方清单工程量实际开挖方式及开挖土石方工程量实际所占比例而调整,但如果实际比例差异较大导致继续按照原公式计算有失公允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由于双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极大,建议双方共同委托工程勘察机构重新取样送检,如果依据其检测结果与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所揭示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差异较大的,双方再协商确定其结算原则。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