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4〕19号 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天悦家园1~4号商业住宅楼、5号幼儿园及地下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补充协议2“物价涨落事件”调整方法,除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可调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发承包双方对预拌砂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协议并未明确预拌砂浆在调整范围,故不予计算调差。承包人认为,预拌砂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水泥、砂,预拌砂浆价格也是随着水泥和砂的价格涨落调整成品价格的,认为应予调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2明确约定可调差范围仅限于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预拌砂浆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差。如预拌砂浆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8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第三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供水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位于废轧钢厂内,轧钢厂内设计基本为埋管;施工过程中因废轧钢厂征地尚未落实无法进场施工,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将轧钢厂内的埋管改为顶管,由于顶管设计路线变化,长度由512m变更为801.2m。承包人按设计变更实施顶管顶进249.5米时遇地下障碍物无法继续顶进,因其障碍物位于废轧钢厂内,无法进厂勘测和处理,等待发包人协调期间,依据发包人要求顶管施工人员及机械原地待命,每天保持顶管的压浆工作,直至接到发包人撤场的指令为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期间的窝工费和机械租赁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 “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约定,对承包人的索赔费用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遇到障碍物后,在等待发包人与废轧钢厂协调沟通期间,承包方施工人员窝工及机械租赁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数量和预算定额相应计价标准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所附的本工程详勘报告揭示招标图3#顶管工作井桩号K1+090不存在地下障碍物,设计变更后顶管路径也发生了变化,处理障碍物产生的费用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所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本争议事项的费用为顶管遇到障碍物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进行现场处理,并按发包人要求原地待命及保持顶管施工机具处于正常施工状态对顶管进行压浆所发生的人工费、窝工费、机械租赁及机械停滞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约定的停工情形,故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现场签证事件的约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施工方案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上述争议提及的顶管顶进过程遇到的障碍物,承包人在发包人完成征地手续后进场勘查,其障碍物为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沿线影响约180m。依据经审批且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同时为确保进度和顶管安全,采用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完成顶管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该施工方案的降效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96.1(6)条其他风险的约定,对承包人的费用索赔不予支持。承包人认为,3#顶管工作井顶管段属于设计变更,顶管路线发生变化,原招标时的地质勘察资料不再适用,出现地下障碍物后需处理和影响的费用不属于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采用边清障边顶管方案的施工效率远低于正常效率,变更段顶管应按实际耗用的机械设备和人工量调整投标综合单价,并调整结算费用,同时计算为防止已顶管段抱死而压浆润管所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设计变更通知采用顶管施工时,遇到障碍物后依据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采用支护开挖,边清障边顶进的方式施工不属于投标报价要求考虑的风险范围,且招标时基础条件已发生实质性变化,其投标综合单价已不再适用,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专用条款第56条工程变更及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约定原则,按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重新确定施工顶管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7号 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五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3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按投标下浮率报价方式确定中标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设计概算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其综合单价,并明确“套用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及人、材、机信息价格。信息价基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的信息价期数(即对应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2023年8月21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3期)》(粤标定函〔2023〕107号)对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了动态调整,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套用原定额子目还是套用动态调整后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报审日期在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发布之后,且至今发承包人双方尚未确认施工图预算,故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应依据合同约定,执行信息价基期对应的当期的定额子目,故高压旋喷桩组价应执行调整前的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工程总承包合同协议书已明确约定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套用信息价基期适用的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定额,该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23年2月27日,信息价基期为2023年1月31日,在此基期之后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文要求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以下简称“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进行监测。发承包双方就计算该文件规定配备的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文件发布前,水泥搅拌桩施工桩机上已推行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且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类型基本一致,是质量监控手段的更新升级换代,并非新增监控手段,费用应与旧监测系统费用一样在预算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 承包人认为,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全程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相关费用应按照文件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我站观点 经核实,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并非完全一致,若本工程水泥搅拌桩施工机具已已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但需通过增加传感器部件、升级软件(含检测设备固件、平台软件模块等所有与自动监控设备联动运行所必需的软件)的方式达到文件要求得,即可计算系统升级改造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计列,因审计提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计取此类费用的依据不足,发承包双方就计取该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执行审计部门审核意见,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列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的依据不足,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已响应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综合考虑承担风险进行费率报价,应按合同约定计取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已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0%计取,并明确了此类费用包含的具体内容,属于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相应事件需要承包人承担的费用,故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5)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中列明且规格型号一致的,采用“信息价”。现发承包双方就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是否采用“信息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的本市“信息价”对比周边城市或其它行业信息价及市场询价偏离,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本市“信息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主要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的条件,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采用本市“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与“信息价”列明规格型号一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采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工业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以签约合同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含预备费)为基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审核时审计部门提出施工图预算的暂列金额不应超过预备金额(批复概算中预备费按建安费的5%计列),现发承包双方就暂列金额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暂列金额应执行审计部门审核意见,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计取。 承包人认为,暂列金额应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以单独项计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将预备费列入了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预备费。预备费是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在设计概算列入三类费用。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与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不是同一类费用,其计算基础、使用范围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业厂房层数为7~21层,部分费用如脚手架使用费计价时需要定额工期数据, 在使用工期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工期定额层数的楼栋工期计算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计算,该定额中的工业厂房定额工期中最高层数为8层,故工业厂房建筑层数超过8层时按8层计算工期。 承包人认为,应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该定额规定当建筑层数超出“定额工期”层数时,可按照总说明第五条,采用外插法计算。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由于本工程于2020年6月公开招标,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计算工期,因此结合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本工程的定额工期应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由于地质原因,桩基施工时施工便道及作业面需分别回填砖渣形成1.0m、0.8m厚的加固地基,发承包双方对回填砖渣定额子目套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市政定额D1-1-137压路机碾压土(石)方填石方子目,同时增加材料“砖渣”,但由于砖渣无定额消耗量依据,故暂不计取。 承包人认为,应套用房建定额A1-1-131回填石屑子目,换算主材,原定额消耗量不变。 三、我站观点 回填砖渣定额子目套用,建议借用市政定额D2-2-34及D2-2-35“人机配合铺装山皮石底层”子目,砖渣消耗量可参考房建定额A1-4-117“碎砖垫层 干铺”子目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6号 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番禺区万博商务区市政道路、地下环路及综合管沟工程(万惠二路广汽段和广晟段土建及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4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信息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物价涨落事件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3(2)条约定“主要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铜材)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调整方法:按照合同工程发生的上述主要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的乘积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价差调整是否剔除10%风险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相对于基准价格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时,仅对超出10%以外部分计算价差,幅度在10%以内的风险则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调差范围内的材料只要上涨或下降超过10%(含10%),10%以内及以外的均应予以计算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不仅约定前述四种材料涨跌超过10%(含10%)给予调整,也明确了其调整方法按可调价差材料的数量和合同履行期与基准日期相应价格或单价对比的价差乘积计算,因此其价差调整不剔除10%内的费用。 二、关于工程停工留守期间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为广汽段、广晟段,均包括各自路段内的地下空间和市政道路路面工程,广汽段与广晟段要独立组织施工。施工过程中主体道路工程完成后,其它工程区域(即万惠二路广晟路段负二层主环路A5段接海顺路口)因发包人尚不能交付承包人施工,列入缓建工程,并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及经监理单位、发包人批准的缓建期间的“留守方案”。其补充协议明确约定缓建工程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实际留守时期约550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属于措施费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故留守期间发生的防护保护费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是针对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包干的内容。缓建工程留守期间按建设、监理单位批复的防护、应急处理方案实施,不属于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包干范围,应按通用条款第35.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暂停施工且引起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约定,按实计算缓建工程留守期间增加的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缓建工程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其留守费用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的措施费“按招标提供的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总价大包干”的内容和范围,且补充协议(二)对留守费用计价已有约定,故应按发承包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