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地上桥体钢结构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设计变更,对招标挂网图A、H、J地块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体系、结构形式及钢材材质进行调整,因变更影响较大,发承包双方对确定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更后仍为钢结构箱梁,不存在新增清单子目,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 承包人认为,桥体主体结构发生变更,变更后结构加工工艺和措施等均发生重大变化,故原合同工程量清单不再适用,需根据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清单单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提供资料显示,变更后钢结构相较招标图纸钢结构,从钢材材质、钢结构成品制作、焊缝长度及探伤检测、安装工艺等都有较大变化,原投标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钢结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新增综合单价、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楼栋之间通过环形沿街连廊连在一起,部分位置突出外伸超过2.1米,发承包双方就该突出外伸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应按雨棚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为连廊,有柱支撑无围护结构,应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复式首层图纸注明“露台”的位置对应复式二层位置为无结构楼板,但有结构顶板,发承包双方就复式首层图纸注明为露台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复式首层图纸标注“露台”,按露台计算规则则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复式首层标注的“露台”与标准层的阳台位置、使用性质、维护设施、硬顶结构等是一样的,因此应按阳台计算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复式首层标注“露台”的位置虽然其上一层为无结构板,但因其屋顶层有结构板,且具备与阳台同样的功能,故建议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的规定计算1/2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21号 中铁建投(肇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肇庆高新区创新大街升级改造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高新区,由投资合作项目公司中铁建投(肇庆)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共同投资方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牵头人)、中铁建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员)、中铁第五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中铁十九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中铁二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成员),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编审预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下穿隧道围护结构及主体结构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的创新大街升级改造工程K2+600-K3+800为下穿隧道开敞段,采用明挖基坑、支护桩基坑支护,钢筋混凝土U槽车道。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结构及车道主体结构定额套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围护结构的冠梁及支撑梁的混凝土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冠梁及支撑梁钢筋、主体结构U槽段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有下穿隧道相关章节定额子目,且该章节说明适用于下穿隧道工程的引道段及暗埋段,该工程的冠梁、支撑梁、底板、侧墙及顶板的相关清单组价应优先选用该章节子目,发包人将围护的支撑梁借用房建定额,缺少了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费用,U槽段的底板、侧墙相关清单组价套用桥涵工程章节的定额子目与设计内容不符,且下穿隧道是一个整体,不应将暗埋段和U槽段分开套用不同章节的定额子目(泵送费单独计算),所以围护结构的冠梁及支撑梁的混凝土应该套用2018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应优先采用2018市政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根据K2+600-K3+800施工图及来函资料,下穿隧道开敞段采用明挖法施工,其围护结构冠梁及支撑梁可套用2018市政定额D.7.5“下穿隧道与人行道”的D.7.5.2“地下混凝结构”相应定额子目,模板工程可套用D.7.7“临时工程”D.7.7.1“明挖隧道混凝土模板”相应定额子目。 二、关于下穿隧道基坑土方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隧道围护结构设计两侧采用SMW工法桩,工法桩顶施工截面尺寸1200*800的冠梁,基坑两侧冠梁中间采用截面尺寸1000*800的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支撑梁下3.8米设置1道609圆管钢支撑(泵房位置2道钢支撑),基坑支撑宽度36米,泵房处最深位置11.9米,非泵房处最深位置9.3米。发承包双方就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答疑第15期第8条“底面积大于150m²,采用钢板桩支护(且含有对撑时),深度超过3m的情况,可按章说明在支撑下挖土,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套用挖一般土方(考虑支撑下挖土系数),按D1-1-36并考虑挖桩间土方将人工和机械乘以1.1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做围护跨度大于7m的深基坑开挖”,应按D.1.1“大型支撑下挖土方”章节中D1-1-49子目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明挖法条件下的基坑支护类型,根 据来函资料分析,可套用2018市政定额D.1.1“土石方工程” (3)“大型基坑支撑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三、关于沥青混凝土下封层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显示“下封层厚度为1cm,且做到完全密水,矿料用量为7~9m³/1000m²,并在路侧另备粒径5~10mm碎石或3~5mm石屑、粗砂3m³/1000m²作为初期养护用料”,发承包双就该设计内容定额套用问题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描述为下封层,应该套用2018市政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沥青封层D2-3-34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要求的乳化沥青替换定额中石油沥青,并删除定额中的柴油,因为采用乳化沥青施工无需使用。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对下封层的要求,该工序与乳化沥青稀浆封层D2-3-35定额子目包含的材料和作用完全一致,应该套用稀浆封层定额。 我站认为,施工图做法为“下封层厚度为1cm”,不应套用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定额子目,应套用D2-3-34沥青封层定额子目,若设计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对主要材料进行换算调整,人工和机具不调整。 四、关于级配碎石定额含量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路基施工图对15cm厚级配碎石和32cm厚水泥稳定碎石层,未说明级配碎石与石屑设计配合比,发承包双方在套用级配碎石底基层D2-2-24定额子目时调整碎石、石屑定额含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未明确配合比可依据《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G F20-2015)规范表4.5.8级配碎石或砾石的推荐级配范围(%)”表对定额子目中的碎石石屑进行含量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设计单位没有明确级配碎石的体积表,无法计算出准确的碎石体积比,检测单位也没进行相关的配合比设计,定额综合考虑了规范要求的碎石级配比,所以套用定额子目不调整碎石、石屑消耗量。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路基15cm厚级配碎石和32cm厚水泥稳定碎石层,套用D2-2-24定额子目,若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不符时,其材料消耗量可换算,但人工和机具不得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飘窗的窗台混凝土结构经设计变更后,室内结构楼板直接延伸至外墙位置,与窗在同一立面的外墙结构变为垂直方向连续,变更后窗台为后期在室内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窗台位置变更后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二层露台外挑出不规则造型,部分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发承包双方就露台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露台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之上,外挑超出首层外墙边线部分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二层露台造型部分外挑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应按雨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露台外挑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位置属于雨棚,依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规定,应按雨棚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二、三层入口位于疏散走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为半围护结构,因此,不能按全面积计算,只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 承包方认为,二、三层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二、三层入口位置的半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属于走廊,根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规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的应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商场入口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 承包方认为,首层商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分析双方提交的设计图纸,商场入口处位置属于建筑物底层设置的无围护结构的檐廊,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的规定,应计算1/2建筑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20号 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天悦家园基坑工程土石方综合单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施工过程中,因受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的影响导致市场弃土费大幅度上涨,以及东莞“创文”活动要求弃土车在城镇外围绕行,增加了运输距离,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对此是否可调整原合同土石方挖运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弃土费用及弃土运距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故不予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认为,项目周边弃土场改造升级及“创文”活动属于政府行为,是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进一步加强管理,导致土方消纳费上涨及运距增加,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料的情形,故应按实调整原合同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在履约过程中本应保持不变。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政策因素变化引起工程成本费用增加,承包人已向发包人提出了调价申请,并且得到监理公司和发包人(授权的代建单位)的确认同意,因此双方应按2017年3月22日《“三旧”改造项目天悦家园会议纪要》精神执行,结算按协商后的综合单价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9号 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天悦家园1~4号商业住宅楼、5号幼儿园及地下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塘厦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市三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补充协议2“物价涨落事件”调整方法,除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可调外,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发承包双方对预拌砂浆是否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差材料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协议并未明确预拌砂浆在调整范围,故不予计算调差。承包人认为,预拌砂浆的主要组成部分就是水泥、砂,预拌砂浆价格也是随着水泥和砂的价格涨落调整成品价格的,认为应予调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2明确约定可调差范围仅限于人工、水泥、砂、碎石、砖、钢筋、商品混凝土、电缆,其余材料均不作调整,预拌砂浆不在合同约定的调差材料范围内,故不予调差。如预拌砂浆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2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