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老旧小区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老旧城区改造,镇上内部自有道路较窄无法通行,且极易影响两侧房屋结构,导致无法设材料堆放场地,施工机械、车辆、材料运输无法直接到达施工现场,必须通过转运,才能满足施工及工期要求。现双方对材料二次运输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费已在预算包干费中综合考虑,不应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4.2 条“施工图完成后,承包人需在预算编制前出具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含详细的措施设计图以及材料设备的运输方案),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纳入预算。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场外施工便道、便桥)、施工期间的临时支护工程,由承包人根据需要(包括商品混凝土进场、大型施工设备、本项目相关设备、和检测设备等进场需要),在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综合考虑,费用在预算中一并计算,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施工期间材料、设备无法直接运载到施工点时,其转运费用以经发包人、监理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在预算中一并计算,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做调整”约定,应套用相关定额子目在其他措施费中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现场(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预算包干费中“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现场内地形原因而产生的二次运输;两者适用条件的地点范围不同。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4.2条对场地限制条件下的材料二次运输有明确约定,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在预算中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1号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花都区养老院场地土方平整工程、道路挡土墙及围墙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2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花都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余方弃置的运距为5公里,工程实施过程中,因5公里范围内无纳土场而无法弃土。发承包双方依据《广州市花都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花府16届13次〔2017〕1号),于2017年4月19日签订《花都区养老院场地土方平整工程、花都区养老院道路挡土墙及围墙工程补充协议一》(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一)。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第二条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的约定“实际土方量以第三方测量单位根据地形图计算的方量及甲方所提供收方点收方方量中的最小者为准”及第七条“如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与养老院外运土方量不一致,则结算土方量以甲方提供的纳土点实际收到土方量为准”,应按照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出具的《广州市花都区殡仪馆项目实际回填土后地面高程点测量技术总结》(以下简称“测量技术总结”)中测量的总回填方量扣减总挖方量作为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测量技术总结中回填土方工程量为压实后的体积,应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的土方体积折算系数表,计算天然密实度体积作为余方弃置结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余方弃置结算的工程量以弃土收纳点实际收到的土方量为准,但并未约定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以何种填筑标准计算土方量。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规定,A.1 土方工程“注:4 土方体积应按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补充协议一”的工程量清单仍需遵从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因此,双方应根据清单计价规范以弃土收纳点的实际填筑标准,将弃土收纳点的土方体积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作为本工程余方弃置的结算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0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平岗—广昌原水供应保障工程二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横向多孔面板式围挡计价的争议 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施工围挡新标准施工,与招投标时成本费用差别较大,发承包双方就调整施工围挡标准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事项(一)其他风险之(9)约定“现场施工围栏、围挡、围墙(包括交通安全防护)等所有安全措施必须符合珠海市城建部门要求,其费用由承包人在中标降幅中综合考虑”,故不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对现场施工围栏包干结算风险的约定,未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期后发生变化而引起费用增加的风险。依据通用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起的工程造价增减事件,应按照实际确认的施工围挡工程量增加计算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粤建标函〔2018〕106号文和珠海市造价站发布的《施工围挡A1补充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如果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工程中标后颁布施工围挡新标准,且执行新标准将导致费用增加的,属于工程变更,已按旧标准施工的围档需计取其施工、拆除费用,按新标准施工的围挡只计算因围挡标准发生变化而增加的工程费用。 二、关于顶管复顶增加措施费及赶工措施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33#至34#沉井段顶管设计长度约597米,2020年1月28日顶进至500米时,因新冠疫情管控停工,至2020年2月20日复工,由于停工时间过长,导致顶管抱死,无法顶进。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重新注入触变泥浆、前后拉动中继间等措施,于2020年3月10日复顶,2020年3月25日贯通。发承包双方对复顶增加措施费和赶工措施费能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96.1条约定不可抗力的风险,承包人可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1.4条,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支付。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受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工期延误,工程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双方上传资料显示,因发包人征地拆迁滞后影响,28#~35#沉井顶管段,工期延长425天,致使33#至34#沉井顶管段施工时遇上新冠疫情。结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精准施策支持建筑业企业复工复产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建市函〔2020〕28号)精神,因新冠疫情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承包人采取赶工、复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9号 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重大装备制造基地(大岗)中船中路工程(K8+020-K9+400段)材料价格调整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区建设中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承包人投标时细砂采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价格报价。2018年9月起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停止发布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就停止发布之后细砂调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只计算已发布的信息价部分,停止发布部分无法计算,属于未发布信息价范围的材料,则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虽然已停止发布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的信息价,但细砂的信息价未停止发布,停止发布的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可以按照细砂的信息价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或按市场价的涨跌幅度进行材料调差。 我站认为,本工程回填砂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材料品种为细砂,虽然没有对细砂品种品质做进一步说明,但仍然表示回填的细砂要满足质量验收标准即可,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采用航务、水工工程用细砂价格报价不能视为回填砂必须为航务细砂,故本工程2018年9月及以后的细砂(航务细砂)价差应采用实际施工使用且符合质量验收标准的施工当期的细砂信息价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科技产业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目前施工图预算已审定,但有争议事项遗留待定。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概算为最高投标限价,其中以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依据概算建安工程费内金额填报,发承包双方对概算中暂估价经深化设计明确可以计价后,是否在编制预算时计取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中标后扬尘污染防治、用工实名管理、绿色施工措施等新政策要求是否调整计算系数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1.(12)条约定“合同价已包含绿色施工措施费(扬尘污染防治费)”,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的总额计算,预算、结算均不再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1.(12)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项,但合同约定的金额并未包含暂估价部分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也未包含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因此编制预算时应重新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本市2018年4月后最新相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核所提交资料,合同专用条款第6.1.6条约定的费用金额并未包括暂估价部分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且合同也未约定按系数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实行中标总价包干,由于暂估价内包含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因此编制预算时,如概算中暂估价可以明确计量计价的,应提取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如不能明确计量计价的,在结算时根据暂估价结算金额提取其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此外,中标后新颁布扬尘污染防治、用工实名管理、绿色施工等新政策新标准的,应按工程所在地市发布的相关调整规则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旋挖桩钢护筒,发承包双方就“A1-3-99钢护筒埋设、拆除”定额子目内钢护筒材料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定额子目中钢护筒为周转材,其费用属于摊销费用,不属于主要材料及设备;依据合同条款 “辅材价格执行采用的定额各专业工程综合定额中的辅材价格,若定额中没有的辅材则不予考虑计算。”,故钢护筒材料应执行定额价格。 承包人认为,本定额子目中钢护筒为主材,依据合同条款对于本市无信息价的主材,可参考周边信息价通过定价流程审批确定。 三、我站观点 “A1-3-99 钢护筒埋设、拆除”子目,钢护筒虽为周转材,但亦属于该定额子目的主要材料,钢护筒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有关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履带式旋挖钻机施工桩基础工程,发承包双方对于履带式旋挖钻机安拆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第173~175页未单独列出履带式旋挖钻机,不应单独计算其安拆费。 承包人认为,履带式旋挖钻机符合《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8》说明第2页“安拆复杂、移动需要起重及运输机械的重型施工机械,其安拆费单独计算”的条件,应单独计算其安拆费。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第38页“履带式旋挖钻机”台班未考虑安拆费,桩机进入或退出工地现场,需吊车或履带式挖掘机配合组装及拆除钻杆、桅杆、动力头等部件,结合第2页说明,履带式旋挖钻机安拆费属于单独计算类型。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8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行政服务中心及周边风雨连廊工程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设计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风雨连廊钢柱拼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明确所有钢结构的制造、预拼装均在工厂完成,解体运输至现场后拼装及安装。钢柱安装招标工程量清单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设置,清单特征按其规范要求描述。现发承包双方就钢柱拼装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柱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钢材品种、质量,虽然项目特征未描述钢构件的拼装,但清单工作内容包含拼装,其现场拼装费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图纸及相关说明自行考虑,不属于清单漏项。承包人认为,项目特征无明示“拼装”,发包人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为工厂制作、预拼装,解体运输、现场拼装安装,现已按方案施工,故应增加钢柱的拼装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钢柱清单(010603002)的项目特征描述符合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要求,其拼装属于工作内容,不在清单特征中描述,且招标时已经明确投标报价需要考虑钢结构在工厂制造与预拼装、解体运输至现场后拼装与吊装发生的费用,故钢柱拼装费不属于清单漏项,不应另行计算。 二、关于风雨连廊钢柱、钢梁场内外运输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沿开创大道、香雪大道等13条道路人行道边施工,建设总长度约16.43公里,存在施工路段长且分散、施工作业面宽度窄等情况,在新阳西路设置了钢结构集中堆放场,待钢结构吊装时再转运现场。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柱、钢梁的场内外运输费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成品构件计价,构件的材料费已包含构件运输费,不应另行计算钢结构的场内外运输费用。承包人认为,钢柱、钢梁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对场外运输予以描述,也未依据粤建造发〔2013〕4号开列钢结构构件场外运输(粤010609002)清单项目,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列,应增加场内外运输费用并调整合同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钢结构构件为生产厂家加工制作后成品运至工地指定堆放点,其场外运输费应考虑在成品价格中,不另行计算,同时施工现场内的运输费用也应包含在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若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13条道路施工现场,而是由集中堆放点分别运输到各施工路段的费用,属于二次运输费,则可依据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运输方案另行计算。 三、关于风雨连廊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特征不符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招标图采用异形(三角形)钢化夹胶玻璃,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中玻璃钢品种规格描述为8mm+1.52PVB+8mm钢化夹胶炫彩玻璃,未描述玻璃形状。现发承包双方就玻璃钢屋面清单项目特征是否与图纸不符而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时根据图纸自行考虑玻璃为异形的费用,不调整投标单价。承包人认为,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玻璃未明确异形,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增加异形玻璃的费用。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风雨连廊星辰方案雨棚玻璃钢屋面清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描述玻璃形状,由于单价合同工程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由此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未完整导致与招标图纸不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23.5约定,按审定的竣工图重新确定其综合单价。 四、关于风雨连廊合同施工范围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因场地管线改迁、树木迁移、地块开发等原因,其建设总长度由合同约定的16.43公里调整到6.908公里,并于2021年10月又增加了合同范围外路段3.642公里。发承包双方对变更新增合同范围外路段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新增项目应按照投标单价计价。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路段雨棚工程量增加近半,实施期间为2022年1月至3月时,适逢雨棚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范围,合同的实施条件也发生了变化,应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虽然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5.1约定新增工程可以适用原合同单价,但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合同范围内的建设规模减少约58%,变更后施工中再大幅增加工程量,且增加路段相关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施工路段基础条件、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对减少规模后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协商定价。 五、关于风雨连廊雨棚板材价差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物价涨跌的价格调整范围为人工、机械台班、砂、 碎石、石屑及《关于区财政投资工程人工、材料(设备)、机械价格调整的意见的通知》(穗开环建[2008]59号)附件《各类工程可调价差材材税的(设备)清单》中对应工程类别规定的可调价材料(设备),并明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前综合价格”中没有的材料、设备材料、设备均不予调整。现发承双方就雨棚板材是否可以计算价调差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雨棚板材不在合同约定调差范围,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施工期间雨棚板材价格上涨幅度很大,已超出承包人可以承受的范围,双方应合理分摊材料上涨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因发包人原因对本工程建设规模先减少、后增加的调整,导致合同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包括风雨连廊雨棚所涉及聚酯碳酸酯(PC)实心板、铝合金槽形板、开孔铝合金装饰板等各类材料所占造价的比例也发生了改变,建议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变更工程各类材料所占造价比例、施工期间价格变化等情况,重新约定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7号 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德胜河南岸滨河道路(凤祥北路至北闸大街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11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梅州市顺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中地路桥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围堰施工,堰顶高程采用最高潮水位加高0.5米设计,采用拉森钢板桩加砂包结构形式。招标清单将围堰钢板桩放入分部分项工程费项目,围堰钢板桩清单招标工程量按钢板桩围堰长度乘以钢板桩支护深度(桩长9米)以吨计算,工程量为396.9t。但在围堰钢板结算工程量时发承包对水底土层至水面之间长度是否计入支护深度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打拔钢板桩结算深度应为入土深度,非入土深度部分不予以计取(即水中部分不予以计取)。承包人认为,钢板桩是用于砂包围堰支撑及挡水(砂包围堰高度达到2.66~5.23M,理应考虑受力损坏,且水位最高可以淹没围堰砂包),钢板桩的结算工程量仅按围堰砂包底的入土深度计算不合理,应按设计要求支护深度长度9米计算,且设计桩顶标高(3.206)至河床深度的工程量综合单价也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清单“打拔钢板桩”项目特征“1.打拔拉森钢板桩 桩长9米;2.Ⅲ型拉森钢板桩”,其中桩长9米从招标图纸显示包含了入土、水中、水上部分,即招标工程量中桩长是按照设计桩顶至入土深度计算,投标人亦是据此规则确定长度再考虑自身优势和市场价格综合报价,即入土、水中、水上不同部分的价格差异已经综合考虑在报价中。因此,结算时,钢板桩长度应遵循招标时双方真实意思,按照设计桩顶至入土深度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6号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技术师范大学白云校区学生宿舍一批(原规划共11栋)、第三食堂(原规划食堂-3)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广东技术师范大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在投标报价文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项目综合单价高于按专用条款76-1.1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或低于按专用条款76-1.1相关规则计算出来的综合单价的70%时,确定为不平衡报价,且合同专用条款76-1.2约定不平衡报价的调整方式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核减综合单价,修正投标文件的不平衡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是否应采用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约定核减“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平衡报价项目的结算单价应采用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一是合同专用条款76-1.1、76-1.2的约定,“修正”应理解为“调整”,是属于可增可减,如仅“核减”,有违公正、公平的原则;二是承包人的投标单价是结合当时行业环境与企业自身经营情况自主报价,与标准定额组价有一定比例的幅度差,现合同约定投标单价高于标准定额组价就认定为不平衡报价,显失公平;三是招标文件只提供了投标限价总额,并未提供各清单项综合单价,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的综合单价不能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承包人的投标总价与文明施工措施费总价均在招标限额价内,满足招标控制价要求;四是根据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13.4条,投标人一旦中标,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等约定,故结算单价不按“不平衡报价”调整,应按投标报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专用条款76-1.1、76-1.2对“不平衡报价”事件进行了定义,并明确“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款仅约定核减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但在调整中需按照招标投标相关法规不能改变中标总价。为此,双方应对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于所有工程量的计价还是仅适用于超出招标工程量之外部分的计价,或其他适用范围界定以及因综合单价调整后的总价与中标总价存在偏差部分需要分摊处理等事项进行协商约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