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桩基础工程的泥浆池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现场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发承包双方对该泥浆池拆除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池采用履带式单斗挖掘机(带液压镐)拆除,应按实际采用的机械和工艺,借用市政定额子目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应按房建定额A1.1.19.2“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拆除”相关子目计价,不进行任何定额换算和定额借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十六项规定,泥浆池(槽)拆除,可根据设计或施工方案套用“A.1.19 拆除工程”的相应子目,列入措施费中计取;同时,实际施工拆除机具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定额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旋挖桩部分检测桩的空桩段因桩基检测要求,需要浇捣钢筋混凝土桩身至施工地坪面,施工后此部分混凝土桩身(约8米长)采用(带液压镐)履带式单斗挖掘机拆除,发承包双方对该桩身拆除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桩身拆除采用(带液压镐)履带式单斗挖掘机,与A1-3-142凿桩头定额子目的工艺和机械不一样,应借用市政定额子目D1-4-71“机械拆除混凝土构筑物有筋”计价。 承包人认为,执行定额计价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不是以施工工艺和选用的施工机械来划分,按照合同约定建筑与装饰工程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旋挖桩检测桩桩头拆除有适用定额子目,不属于定额缺项需借用定额情况,按定额总说明也不需要进行任何定额换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旋挖桩检测桩桩头拆除应执行房建定额“A1-3-142凿桩头”子目,该子目已综合考虑拆除桩头长度,凿桩头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时,除另有规定外,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生产研发办公商业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裙楼与塔楼相连,施工顺序是先塔楼后裙楼,发承包双方对于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的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塔楼处于裙楼范围内,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属于裙楼,故此部分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按裙楼高度计算。 承包方认为,本工程采用先塔楼后裙楼的施工方式,虽塔楼与裙楼交接部分与裙楼同高,但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需单独搭设塔楼的综合脚手架,等同独立塔楼施工,故此部分超高降效及垂直运输费用应按塔楼高度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所提供的资料,按常规组织施工时裙楼区域塔楼投影范围内交接部分,其垂直运输费应按裙楼高度计算,超高降效费按定额“建筑物如有不同的高度时,按下列公式计算加权平均高度(公式中的 S1、S2、S3 均指各层面积之和)”计算。实施中,如因发包人要求,塔楼先施工,交接部位完成后再施工裙楼其他部分时,由此导致承包人成本费用增加的,结算可按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另行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5号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解决关于滨海商务区市政配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5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软基处理的塑料排水板计量的争议 本工程软基处理的塑料排水板,地面整平线以下塑料排水板长度根据地质钻孔柱状图经沉降计算确定,由地面整平线下入土25m。地面平整线以上设置 600mm 厚砂垫层,因本工程场地为吹填形成陆域,场地松散软弱、承载力低,考虑排水板施工设备的正常施工及安全因素,设计要求砂垫层一次性铺设施工后,在砂垫层上施打塑料排水板,排水板弯折入砂垫层中的长度≥500mm。发承包双方对地面整平线上排水板是否计入工程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2013 的规定,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且项目特征描述已注明“垫层砂以上外露长度不小于 500mm;综合考虑按图纸和规范要求而实施、完成这项工程的一切有关费用”,故按图纸和规范要求完成该项工作的全部费用已包含在综合单价内,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及《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2013 相关规定,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故应按设计长度地面整平线下入土 25m 与地面整平线上1.1m 长排水板(砂垫层厚 60cm 和砂垫层上外露长度 50cm)之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经相关单位确认的塑料排水板设计图纸明确600mm厚的砂垫层需要一次性铺设,且塑料排水板需在砂垫层上外露500mm保证排水功能,因此地面整平线以上1.1m为有效的设计长度。根据《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587-2013关于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的规定,地面整平线以上的塑料排水板长度工程量应予计算。 二、关于设计图纸在用地红线外施工便道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现场条件为采用真空联合堆载,且场地为新吹填,为保障施工,临时便道设置在新建道路周边。发承双方对工程用地红线外临时便道费用是否应作为分部分项工程单独计取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具体内容为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施工图内新建道路周边设置的临时便道,属建设工程招标图纸范围内容,根据招标文件 1.15 可以提供的施工条件、3.11承包风险及招标答疑约定,该设计图内的施工便道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不再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内容只是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并没有明确含有用地红线外的临时便道工程项目,临时施工便道应属于发包人为正常提供“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给承包方使用,由于本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场地条件极为复杂,发包人并未建设满足场外运输通行条件,而是由承包人代发包人按设计施工图修建了完整的临时施工便道,其性质应属于合同范围外增加的实体工程,应该另行计算。综合上述,本工程应将用地红线外临时便道纳入结算。 我站认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答疑的相关约定,临时便道的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考虑在措施费中,但是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对该项内容列项,也未对需要承包人承担的临时便道范围进行明确界定,难以判断是否包含红线外部分,故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招投标时双方真实意思协商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生活污水治理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的管道开挖支护设计说明及大样图显示,当1.2m<管道开挖深度≤2.5m时,采用圆木桩加挡土板支护方式,即在管沟全长采用挡土板支护的基础上,每隔1m挡土板外围增加一根长4m、尾径12cm的圆木桩用于加强支护。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就该支护方式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方认为,查询挡土板定额子目含圆木支撑材料,故圆木桩无需另外计价。 承包人认为,挡土板定额子目考虑的是横向支撑费用,而施工图的圆木桩作用是竖向支撑,故需另外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市政专业工程总承包项目,设计、施工均由承包人负责。工程设计图纸显示管沟开挖采用挡土板加圆木桩方式进行基坑支护,在发承包双方确认支护方案的合理性前提下,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该支撑支护方式应分别计算圆木桩、支挡土板的相关费用。其中挡土板套用支挡土板的定额子目组价时,由于圆木桩替代了木方支撑作用,故需扣除定额内松杂原木材料的消耗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4号 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解决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宝城25区及新安25区城市更新项目二期A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模盘扣架措施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撑拆除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要求拆除作业时,拆除区域范围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不得同时拆除,需待全部支撑梁拆除作业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导致支模盘扣架材料租赁费增加。发承包双方对此支模盘扣架措施费是否予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工程地块地貌、地质资料、支护结构、基坑大小和土方开挖深度及周边工况在招标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故该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常规情况下支模盘扣架在满足混凝土结构强度即可拆除,但由于发包人按专家论证意见要求支撑梁拆除作业面及叉车行走范围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需待全部内支撑拆除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导致投入的模板支撑体系及周转材料大量增加,使用时间延长,与招标时支模盘扣架清单按照正常时间拆除考虑报价有较大偏差,故应予计算所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规范要求,模板底模支架拆除时间,应考虑楼层施工荷载和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确定,其中楼层施工荷载需在施工前进行验算,楼层施工荷载的验算结果需与设计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进行对比。依据双方补充提供的招标图纸,部分区域的设计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以满足叉车转运支撑梁混凝土块在楼板上行驶,但该区域在招标图纸上并未清晰明确其在楼板中的范围,无法准确验算支撑梁及叉车行走区域的楼板是否能满足其施工荷载。实际基坑支撑拆除施工时,经专家论证明确,在拆除区域及叉车行走作业面范围内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均须待基坑支撑拆除工序完成后再予拆除,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对使用时长不确定的支模盘扣架费用进行综合报价,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楼板模板底模支架的拆除时间方能确定。因此,作为不在总价包干范围的楼板模板措施项目,其底模支架延时拆除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现场施工实际予以计取。 二、关于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板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东侧基坑支护桩与地下室外墙的距离仅300mm,东侧地下室外墙需考虑采用单边支模板的方式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对于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板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中东侧位置地下室外墙已考虑采用单边支模板,结合投标承诺函中关于措施费报价与投标施工方案不一致或漏项的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清单报价中的意思表达,该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中没有单边支模的模板清单,发包人应为投标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应按照清单漏项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单边支模板的搭拆方式与常规的直形墙模板搭拆方式有所区别,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对采用不同搭拆方式的模板清单加以区分,并且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模板不在总价包干范围的措施项目,单边支模板不能以一般常规的直形墙模板项目计价,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 三、关于地下室后浇带工字钢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后浇带设置传力工字钢,发承包双方对于工字钢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中地下室后浇带已考虑设置工字钢,结合投标承诺函中关于措施费报价与投标施工方案不一致或漏项的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清单报价中的意思表达,该费用不予调整。承包方认为,后浇带工字钢属于中标后施工图增加的内容,且工字钢永久埋于后浇带中不属于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2013版清单计量计价规范相关规定,后浇带工字钢属于“预埋铁件”,不属于措施项目。据双方提供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后浇带”项目未包含预埋的工字钢,如后浇带工字钢属于中标后施工图增加的内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5.1 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方法的相关约定,另行计算后浇带工字钢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食品厂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需要在高度为21m的钢架屋面增设喷淋管道,根据已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时需采用曲臂车和平板操控台作为施工平台进行喷淋管道安装。发承包双方对增设的喷淋管道综合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计算工程超高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即可,无需再计算曲臂车(汽车式起重机)和平板操控台的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除了根据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计取工程超高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外,还需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计取曲臂车(汽车式起重机)和平板操控台的租赁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的操作高度为21m,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依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工程超高增加费适用的最大操作高度20m的范围,因此,定额已不适用,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3号 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源潭镇迎咀赤狮坑新村及进村道路等附属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20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属于应急工程,发包人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采用议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建工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场地竖向高程变化较大,场地土石方开挖范围的实际开挖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基本一致,为极软岩和软质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石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和方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石方工程量不能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而应按工程量签证或按第三方测量数据计算。承包方认为,工程勘察报告已明确反映项目的整体地质情况,应根据报告中每个勘探点的土、石方埋深与设计开挖深度的对比,并按照土、石方在对应勘探点开挖总量占比计算土方、石方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依据本工程“岩土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挖石方总平面图对其土石方工程量进行了计算,并通过“现场签证单007号”确认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的石方数量,其石方结算工程量可按签证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石化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需要按规范要求对一定管径规格范围的管道焊缝进行热处理,但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超出管径规格范围以外的管道焊缝也进行热处理,导致新增清单需要按合同条款确定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管道外径小于219mm、壁厚小于20mm的焊缝热处理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道外径小于219mm、壁厚小于20mm的焊缝热处理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考应用,属于新增清单项目,按合同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优先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广东省定额中缺项部分参考其他相关行业定额。由于广东省定额碳钢焊缝热处理中没有对应管道外径小于219mm、壁厚小于20mm的定额子目,故应执行中石化《石油化工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2019》热处理子目。 承包人认为,定额中有管道外径219×壁厚20~30(mm以内)的定额子目C8-16-189碳钢电加热片焊口热处理,因此对于管道外径小于219mm,壁厚小于20mm的管道焊缝热处理应执行该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采用现行定额组价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但因《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对于碳钢管道外径小于219mm、壁厚小于20mm的焊缝热处理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按合同约定可参考其他相关行业定额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2号 广州越秀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二期工程(第二批次)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番禺区南村镇,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越秀城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价费率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最高投标限价所列金额报价,中标后该报价以合同价中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合同费率”。由于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还约定中标后将按施工图编制预算,其中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竣工结算时,承包方提出应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工程2018》的费率19%计算。为此,发承包双方对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价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阶段绿色文明施工措施费已按相关定额计取,并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函说明,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设立,专款专用,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综合定额工程2018》的费率19%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故应按“合同费率”执行。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且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按定额费率19%计算,另外合同约定按合同费率计算,但未对合同费率进行约定,因此应以最终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人工费+施工机具费为计算基础,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建筑工程基本费率19%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并未约定以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建筑工程基本费率19%进行计算,而是在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根据合同费率计算”,且双方已按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审定施工图预算并签订了作为结算依据的补充协议,即发承包双方已认可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如无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费用发生变化的,则结算时不做调整。 二、关于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差调整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的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单价(以下简称“当月税前综合价格”)与2020年第12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税前综合价格)涨落超过3%(不含3%)时,对超过部分材料价差进行调整。若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相应材料税前综合价,则执行税前综合价。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清单出现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的材料调差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价格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价说明第28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期当月税前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标材料单价低于当月税前综合价不做调差。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价格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的平均值作为计算材料调差对比基准价为宜。 我站认为,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条款第37.2.3的约定计算,合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时,应分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