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 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土建4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第10.4.1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方法”中第(2)c条明确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本报价采用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费率列表》执行;……新增项目的定额采用顺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4条执行”。实施过程中,工程桩设计变更新增3m桩径的桩型,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完成施工。2021年8月,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就已实施的桩基工程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调整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相关定额子目含量(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桩变更计价是否采用定额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设计变更所涉桩基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双方已依据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了新增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定额动态调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补充协议尚未完成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工程结算也未经双方确定,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变更计价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鉴于上述变更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合同双方最终确认,且合同中未约定变更计价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因此,新增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确立的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原则确定,而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为我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组成部分,可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沟槽回填的计价争议 招标图第三册-结构专业《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管沟回填做法分别为柔性管道(HDPE、钢管)回填中砂至管顶50cm、钢筋混凝土管回填中砂至管中,其余部位均要求按良质土回填;招标图第一册-排水专业《工艺施工总说明(一)》管沟回填做法分别按生产用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采用150mm、200mm厚中砂基础、原状土回填。发承包双方就沟槽回填是用中粗砂还是原状土回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回填示意图为HDPE管及钢管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0mm,《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不存在矛盾,因为工艺管道的主要材质为球墨铸铁管、PE管、PPR管,因此工艺管线回填部分招标工程量按原状土回填计算,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工艺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关于沟槽回填明显存在矛盾,当工艺图和结构图示意的回填材料相矛盾时,应该按结构图进行施工和计量计价。因此,回填材料应按结构大样图设计为准。沟槽回填砂工程量少计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应予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涉及的管道管材包括HDPE缠绕管、钢筋砼管、钢管、PE管、PVC-U管及不锈钢管等,《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涉及的管道有HDPE缠绕管、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存在不一致情形,即管沟中砂回填的高度表述不一致。本项目管沟回填仅涉及HDPE、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存在回填中砂高度表述不一致的情形,故除此之外的其它管道的管沟回填做法均应按《工艺设计总说明(一)》设计要求进行回填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图纸不一致时需经设计确认”,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设计有差异的,请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发承包双方结合设计意见、实际施工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的,可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温补贴是否应列入工程总造价的计价争议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 号)规定:6月至10月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施工单位报送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实际施工人数后,高温津贴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单价执行每人每天 6.90 元,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高温津贴是否可按独立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应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号)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因招标文件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单独计价规定,依据行业惯例,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费用内,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三、关于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否按合同单价执行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踏勘现场”中约定“商品混凝土运距、土石方取土运距及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1)条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发承包双方就变更部分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变更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应提供实际运距证明资料,无证明资料时暂按10km运距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格执行”的约定,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则双方遵循合同单价的组成是否适用于变更引起费用变化的计算原则判断变更是否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已标价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因此,若变更工程符合挖土方(外运)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则可适用该合同单价;若招标文件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工程变更导致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则说明合同单价未涵盖该变更情形,不应直接适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和桩基础工程以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外,其余部分以定额下浮率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垂直运输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关规定,珠海信息价及现行标准进行计价,下浮13.5%所得工程造价为合同价。《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出具施工图后三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发承包双方在补充资料中明确未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预算。由于审批的施工方案所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子目所列机械规格种类不同,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按实调整垂直运输定额的施工机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机械、多数企业装备程度综合取定,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实际与定额不符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定额机械不满足现场需求,与审批方案及实际使用不一致;且投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及清单,投标人无法规避机械种类不同的风险,应按实际进场记录换算机械种类及型号。 我站认为,按合同约定,垂直运输费用是以定额计价方式计取的。由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关于垂直运输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定额规则,并就此报出定额下浮率,说明承包人是接受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规则的。依据合同适用的定额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的总说明第九条第1款“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的规定,本工程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水泥搅拌桩水泥用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成桩记录,实际每米用量约为142kg,与清单特征不一致,故应按实际用量142kg/m结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供水泥进场台账作为结算依据,施工中已按“一桩一表”进行验收,记录中桩长、桩径、水泥掺量等参数均经各方签字确认,且工程验收合格,应依施工记录载明的水泥含量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实际用量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是按图施工的,则招标清单不适用于实际施工项目,双方宜结合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调整价款的规定计价;如果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实际用量少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则需要整改并重新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引起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三、关于±0.00以上主体结构钢筋连接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纵向与竖向通长钢筋因定尺长度导致非设计连接的绑扎搭接工程量计算问题,于2019年8月21日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工程量计算规则,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并签名确认《吉大珠海医院预算争议项-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现发承包双方就±0.00以上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签署的地下室钢筋仅适用地下室工程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算,地上部分应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规定进行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钢筋绑扎搭接应遵循定额规则及相关图集规范,16G101图集已明确柱、梁、墙、板接头范围。且前期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接头计量已达成一致意见,该原则属共性问题,地上与地下室结构规范一致、无重大变更,发包人亦未提出异议,故地上部分应纵向钢筋按9米、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计算绑扎搭接接头。 我站认为,查询来函资料,仅查询到本工程实施过程双方对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筋计量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未有充分条件显示双方对±0.00以上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筋计量同样遵循此特别约定,承包人也未能举证,建议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争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脚手架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上综合脚手架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阳台建筑面积均按1/2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中的阳台属于主体结构内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施工图,争议部位阳台位于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本工程阳台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应按合同约定的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脚手架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上综合脚手架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地上建筑面积,合同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塔楼电梯厅两侧带栏板公共走廊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处为室外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该处为门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施工图,争议所指位置为设有围护设施、提供本层水平交通的室外走廊,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遵循有约从约,应按合同约定的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第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规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时,发包人于2019年10月提供的幕墙初步设计图纸中,仅1栋幕墙与建筑结构空腔填塞100mm厚防火岩棉,其余高层和多层厂房均未设防火岩棉。2020年1月16日发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明确要求:幕墙与建筑窗槛墙间空腔应填塞矿物棉等背衬材料,且高度不小于200mm。为满足新规范要求,项目通过设计变更调整幕墙防火岩棉厚度,后续施工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将200mm厚防火岩棉做法优化为防火板做法。现发承双方就幕墙防火封堵做法调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项优化做法,不属于变更,不予计取费用。 承包人认为,防火岩棉厚度的调整是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的,且对比原初步设计图纸发生了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应计取岩棉厚度调整增加的费用,优化做法后满足变更要求,故仍按变更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防火岩棉厚度的调整是由于国家标准变化导致,且该标准的变化是在中标后发布与实施的,作为发承包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均无法预见的情形,应属于工程变更。因此,结算时应计取因防火岩棉厚度调整而增加的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7号 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建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勤政公寓项目基坑支护及土方开挖、桩基础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1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市十字门中央商务区建设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建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采用泥浆护壁成孔工艺,招标文件要求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包含泥浆运输”,但清单同时又单独开列了“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项目特征描述为“弃置运距30km,结算按实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施工产生的“泥浆外运”是否存在重复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泥浆外运已含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应重复计取泥浆外运费用。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泥浆运输是指旋挖桩施工过程中,用于护壁的泥浆在施工场地内的短距离运输,并不包含施工产生的废弃泥浆的外运工作,故不存在重复计算,不应扣除灌注桩泥浆外运的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工程量清单明确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外运运距同土方暂按30km”,因此,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所包含的泥浆运输所指为属于施工产生的泥浆运至场内堆放晒干点的运输工作,该部分费用应包含在灌注桩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行计取。泥浆经晒干后,若其性状为土质的,则执行土方外运综合单价;若泥浆未完全晒干仍属于泥浆性状的,且外运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则执行“灌注桩泥浆外运”项目综合单价;若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晒干仍需外运,则执行土方外运综合单价。 二、关于泥浆即挖即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因施工期间属雨季施工,承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及周边场地都不具备晒干条件,实际施工现场产生的淤泥是即挖即运。现发承包双方就即挖即运的泥浆能否采用“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计算外运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的泥浆外运已含在灌注桩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内,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灌注桩泥浆外运”清单套用的是挖装一般土方及运输子目,现场实际产生的淤泥是即挖即运,故该清单项不适用,应按淤泥即挖即运重新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招标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说明中已明确要求淤泥考虑晒干后外运。若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泥浆未经晾晒后运出的,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若由于发包人原因,要求承包人将泥浆即挖即运的,则应按“灌注桩泥浆外运”综合单价计算泥浆外运的费用,同时扣除泥浆运至晾晒点的运输费用。 三、关于水泥搅拌桩空桩段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保证支护桩成桩质量,根据发包人发出的工程变更要求,靠近基坑支护桩的两排坑底加固搅拌桩空桩段增加水泥喷浆,水泥掺量8%,发承包双方就此部分水泥搅拌桩空桩段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工艺类似,参考《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5期)》(粤标定函〔2021〕140号)的解答,则水泥搅拌桩空桩段水泥掺入量8%,套用深层水泥搅拌桩喷浆空桩定额子目,计算水泥主材含量(不考虑损耗),其余材料费扣除。承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空桩段喷浆施工工艺与实桩并无差异,应按实桩计算。粤标定函〔2021〕140号是对三轴水泥搅拌桩的解答,深层水泥搅拌桩不适用。 我站认为,工程变更引起新增单价,按合同约定新增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确定综合单价,设计说明中明确深层水泥搅拌桩水泥掺入量8%的空桩段,应按深层水泥搅拌桩喷浆空桩定额子目执行,并按设计说明计算水泥掺入量(不考虑损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6号 珠海长隆海洋世界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长隆海洋科学馆维生系统安装工程(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横琴,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珠海长隆海洋世界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一、关于管道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提供管道支架的大样图,招标工程量暂定数量累计为15584kg,折合1.12kg/m。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化设计,管道支架工程量累计达779174kg,折合26.31kg/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管道支架超出招标工程量部分是否执行合同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在管径应用场景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管道支架每米重量发生巨大改变,且依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856-2013)规定,支架计算规则明确“单件质量100kg以下为管道支架,100kg以上为设备支架”,故单件质量100kg以上的支架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同时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补充协议二中约定“清单中注明为暂定单价及/或暂定工程量的项目,按双方在工程结算阶段最终确认的单价以及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由于管道支架(316不锈钢)的合同清单单价为49.69元/kg,远高于市场价,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变更计价原则计价。承包人认为,管道支架质量的增加经过荷载计算,符合安全及维生系统的要求,图纸深化经发包人审批后实施,依据合同条件第2.2.3条“工程量清单内注明是暂定数量的项目在结算时按最后发出之图纸量度,并按有关的合同单价计价。……若最后的工程数量与原本暂定数量有所差别,用于计价之合同单价不予调整,工期亦不予调整。”且对于管道支架数量的增加,发包方未对单价提出异议,在工程进度款审核与支付时是按合同价执行的,故超出合同工程量的结算单价应按合同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条件第2.2.3条约定,管道支架超出合同暂定数量的执行合同单价。如发包人举证证明中标单价远高于市场价的,可依据合同条件第13.10.1条约定“对于合同单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水平的清单子目,实际工程量小于原合同工程量范围的,按合同单价执行。如有超出合同工程量的,超出部分的单价由业主审核确认后执行”,超出合同工程量部分单价发包人未审核确认的,建议双方协商定价。 二、对于安装后拆除的PVC法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已安装完成的PVC法兰片发生50处开裂的情形,开裂比例高达6%,一旦法兰失效将引发漏水事故,若后续项目营业后出现漏水现象且不具备及时更换的条件,将会严重影响公众安全。发包人要求拆除并更换为金属法兰片。发承包双方对已安装并拆除的PVC法兰片(DN250及DN300)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PVC法兰见证取样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无过程验收资料,无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施工验收记录,且未经业主验收合格,承包人施工的PVC法兰存在安装及材料质量问题,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PVC法兰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安装并拆除原PVC法兰的费用也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施工材料进场验收按照规定提交了质量证明文件,已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材料符合施工要求,同意用于安装。管道试压验收进行了严密性试验,无渗漏情况,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均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针对PVC法兰部分开裂的情况,发包方下发图纸修改通知单及工程指令单,要求将已安装的PVC法兰拆除并更换为钢质法兰,未提及任何质量问题,承包方按程序要求上报了变更索赔报价相关资料,对已安装且未开裂的PVC法兰应予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就PVC法兰开裂及相关更换范围、责任划分未达成一致意见,建议发承包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质量鉴定机构重新检测分析PVC法兰的材料质量与安装质量,根据检测与分析的结果厘清双方责任,并结合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处理。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85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在“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以下简称纠纷系统)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综合办公楼、实验楼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2月2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解决建议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条件》(工程建设标准)所附的“技术规格书”第二部分技术要求,水泥采用海螺、华润、塔牌、罗浮山牌或相当品牌,混凝土采用商品混凝土、泵送;并明确材料进场前必须填报《合格供应商和合格材料审定申请表》,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进场。合同专用条款77.31条约定,当承包人使用投标书指定材料设备品牌以外的品牌时,承包人必须报发包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采购,否则发包人将从合同价款中扣回相应的材料设备费用,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混凝土中的水泥未采用技术规格书指定的水泥品牌是否调整水泥品牌价差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采购的商品混凝土中未使用技术规格书中指定的水泥品牌,要求按实际使用品牌与指定品牌价差40元/t扣减商品混凝中的水泥价差。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指定混凝土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并未指定商品混凝土品牌及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品牌,发包人不应把对水泥指定品牌的要求扩大到对商品混凝土中使用水泥品牌的要求,施工使用的商品混凝土只要符合技术规格书要求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可,商品混凝土价格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技术规格书分别对水泥、混凝土材料提出了约束条件,但仅仅是对水泥使用提出具体品牌要求,而混凝土只明确使用泵送商品混凝土,即对浇捣技术和供应方式提出要求,并未约定商品混凝土品牌或商品混凝土中使用水泥的品牌。泵送商品混凝土是指满足泵送坍落度要求的商品混凝土,实施过程中,若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泵送商品混凝土进场前的申报程序,并提供泵送商品混凝土产品合格证,且送检混凝土试块检验结果符合设计要求的,建议以泵送商品混凝土价格作为结算价格。 因我站无法确认申请双方在纠纷系统提交的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地描述实际情况,故本函仅是基于所提交资料给出的咨询意见,仅供参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要求。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招标清单分为“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非公共区域)”和“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公共区域)”两项,后者的项目内容描述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楼层的电梯前室及走廊、大堂、商业、……宿舍、……等”。发承包双方对商业和宿舍的室内部分是否属于公共区域发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字面理解,室内部分是公共开放范畴,故公共区域应包含商业及宿舍等业态的室内范围。 承包人认为,公共区域不含商业及宿舍的室内部分。 三、我站观点 从清单分项逻辑分析,“公共区域”与“非公共区域”属于互斥分类体系,商业及宿舍的室内专属空间应归属“非公共区域”范畴。若将公共区域包含商业及宿舍其室内部分,则“非公共区域”清单项将缺乏实质内容,即无工程数量,显然违背招标清单分项的编制初衷。此外,结合投标报价行业惯例来看,公共区域通常特指供群体共同使用的空间环境,而商业、宿舍室内空间具有明确的专属属性,二者在使用功能与权属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价格也因此存在差异,故需要区分报价。综上可判定,公共区域项不包含商业、宿舍等业态的室内空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