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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423)“对应项”费用层级的争议

2025-12-15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清单”中“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显示投标总价由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列金额、暂估价组成,“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分四层级列项,第一层级为投标总价组成费用,如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第二层级为单位工程费用,如地下室土建与安装部分费用;第三层级为专业工程费用,如地下室土建与装饰工程费用;第四层级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如地下室砌体工程费用。其中,第四层级清单项目作为计量项目,采用建筑面积、投影面积等作为计量单位,并备注“最终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对应投标单价计算”。合同约定,施工图经审核后,依据定额和中标下浮率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与投标报价对比,若对应项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的,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对应项施工图预算低于投标报价的,按施工图预算结算。双方对“对应项”所指费用层级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以“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中第四层级对应的清单项目价格作为对应项逐项对比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以“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中第一层级的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作为对应项进行对比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提供的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清单”,其中“投标报价清单(建安费)明细表”显示,建安工程费用系按第四层级所含清单项目逐项报价形成的,属承包人自主确定的投标报价,并据此逐级汇总形成“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数据。本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合同模式,从招投标流程、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而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包含总价及子目合价,若需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格比对高低,仅当施工图预算形成的综合单价与第四层级投标报价进行细分比对,方可实现“对应项的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时按投标报价结算,低于投标报价时按施工图预算结算”的约定目的;若与第一层级的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等进行对比,则难以实现预算控制目的。因此,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本意而言,争议所涉“对应项”应为第四层级的投标报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中并未提出疑问或异议,应当知晓招标人的价款管控目的。但执行时应注意,招标工程量结算时,应以投标报价为结算单价,以保持中标合价不变,确保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按合同约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价格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及工程变更的计价场景;但如果调整后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则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适用的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4号)

2025-12-12

粤标定复函〔2025〕184号 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梅江区嘉应古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2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梅州市梅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梅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都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圣力产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联合体负责承建。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对历史文化街区凌风东、西路和珠条街、凌西后巷、水巷等7条巷子的建筑进行保护和修缮,以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提升改造。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招标,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以批复概算中建安工程费与发包范围的部分工程建设其他费之和为最高投标限价,但未公布概算明细与计价依据。因工程总承包合同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原则与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初步设计概算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计价,招标文件、合同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建议优先套用房建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广东省传统建筑保护修复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传统建筑定额)。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涉及文物保护建筑的结构加固与修缮,应优先套用传统建筑定额,其定额缺项则套用房建定额。 我站认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是发包内容相应的概算建安工程费、设计费、预备费等费用之和,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报下浮率中标形成签约合同价。查阅招投标资料,招标清单仅开列分部项目,并非国标清单形式,也非以定额子目编制形成的概算书,且未明确其计价依据与方法,因此无法核实概算所采用定额,无法确认投标人所报下浮率适用于何种现行定额水平。招标文件、合同均未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缔约的真实意思,协商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2)疫情防控期间材料设备价差计算的争议

2025-12-12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可调差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10%的进行价差调整,工程于2019年6月15日开工,于2021年6月30日竣工,约70%工期在疫情延续期间,其节点工期和总体工期均未延误。2020年4月9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其第二.(四)条材料设备价格调整条款规定“在防控疫情期间复工,材料设备价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按价格涨落5%以内的材料设备价格风险由施工单位承担,超出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疫情延续期间材料设备的价差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调整范围和风险幅度执行。 承包人认为,应依据《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对价格涨幅超过5%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适用于合同未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相关风险分担规则的情形。本工程专用条款已明确主要材料设备价差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等风险分担约定,并且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考虑波动幅度±10%的风险因素,因此工程结算应遵循有约从约原则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间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1)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2025-12-11

某市政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3.11承包风险约定“由于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于工程规模缩减导致中标人实际损失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合同施工范围包含七条市政配套路及3#排洪渠,施工过程中,因政府用地规划调整,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定三路全段和定四路、定五路西半段道路工程并调整定四路、定五路相应市政管网走向,3#排洪渠调整了走向及相应施工工艺,导致整体工程的排洪渠建设规模、软基处理、支护方式对比招标图均发生了较大变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确定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结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因变更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措施费的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减少的要调整,因此结算时,本工程因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规模缩减,应按实扣减实体和措施减少部分的费用,变更增加的工程不计列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 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版图纸计算的,由于图纸已发生重大变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约定的“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应理解为除减少费用外还应包含实际增加的措施费,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应按实际增加造价。 三、我站观点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招标时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缩减时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由此导致中标人损失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以及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不予调整等约定,是基于政策调整或工程变更未导致招标时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条件下订立的。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可能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20)钢板桩费用列项归属的争议

2025-12-10

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市政工程部分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设计采用钢板桩,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组价确定的钢板桩费用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还是措施项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该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承包人认为,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三、我站观点 依据《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双方争议钢板桩费用归类问题,无非是因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如钢板桩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则不需作为其他费用的计算基础,但双方既然约定定额组价,则应先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再执行清单计量计价规范要求进行组价,因此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不论清单计价规则还是定额计价规则,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

2025-12-09

粤标定复函〔2025〕181号 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济群医院管理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除基坑支护工程、土方工程和桩基础工程以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外,其余部分以定额下浮率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垂直运输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合同价款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及相关规定,珠海信息价及现行标准进行计价,下浮13.5%所得工程造价为合同价。《吉大珠海医院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补充合同》约定出具施工图后三个月内提交施工图预算;发承包双方在补充资料中明确未在约定的时间提供施工图预算。由于审批的施工方案所配置的垂直运输机械与定额子目所列机械规格种类不同,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按实调整垂直运输定额的施工机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常规机械、多数企业装备程度综合取定,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实际与定额不符时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原定额机械不满足现场需求,与审批方案及实际使用不一致;且投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图纸及清单,投标人无法规避机械种类不同的风险,应按实际进场记录换算机械种类及型号。 我站认为,按合同约定,垂直运输费用是以定额计价方式计取的。由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关于垂直运输费用以建筑面积为基数计算,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此定额规则,并就此报出定额下浮率,说明承包人是接受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规则的。依据合同适用的定额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的总说明第九条第1款“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根据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配备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已包括机械幅度差。实际配备与定额不同时,除另有说明者外,均不作调整”的规定,本工程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实际投入的施工机械与定额不同时,均不作调整。 二、关于基坑支护水泥搅拌桩水泥用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中水泥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现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应按实际水泥用量调整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水泥进场台账及成桩记录,实际每米用量约为142kg,与清单特征不一致,故应按实际用量142kg/m结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在施工过程中要求提供水泥进场台账作为结算依据,施工中已按“一桩一表”进行验收,记录中桩长、桩径、水泥掺量等参数均经各方签字确认,且工程验收合格,应依施工记录载明的水泥含量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水泥搅拌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水泥用量不少于150kg/m,实际用量与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如果承包人实际施工是按图施工的,则招标清单不适用于实际施工项目,双方宜结合合同关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调整价款的规定计价;如果承包人未按图施工导致实际用量少于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则需要整改并重新施工达到设计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引起损失的,发包人可以向承包人索赔。 三、关于±0.00以上主体结构钢筋连接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钢筋纵向与竖向通长钢筋因定尺长度导致非设计连接的绑扎搭接工程量计算问题,于2019年8月21日双方一致同意参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5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工程量计算规则,纵向钢筋按9m、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绑扎搭接接头;并签名确认《吉大珠海医院预算争议项-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室钢筋计算)文件。现发承包双方就±0.00以上主体结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前期签署的地下室钢筋仅适用地下室工程的钢筋绑扎搭接接头计算,地上部分应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规定进行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钢筋绑扎搭接应遵循定额规则及相关图集规范,16G101图集已明确柱、梁、墙、板接头范围。且前期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接头计量已达成一致意见,该原则属共性问题,地上与地下室结构规范一致、无重大变更,发包人亦未提出异议,故地上部分应纵向钢筋按9米、竖向钢筋按楼层计算计算绑扎搭接接头。 我站认为,查询来函资料,仅查询到本工程实施过程双方对地下室工程的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筋计量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未有充分条件显示双方对±0.00以上主体结构混凝土钢筋计量同样遵循此特别约定,承包人也未能举证,建议双方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争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19)挖沟槽土方计量的争议

2025-12-09

某管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5年2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第五.(四)条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以下简称“2008计价规范”),排水管沟、基坑的挖填方数量按建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挖土深度计算(管沟、基坑工作面及井位支撑等增加的工作量包含在投标单价中,计量及结算不能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17.1.2约定工程量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合同清单中项目编码为040101002001的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备注约定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工作面宽度及放坡系数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7-2013)中表A.1-2和表A.1-3中规定的数值计算单价包干”。因上述合同相关资料的表述不同,发承包双方就挖沟槽土方计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第五.(四)条规定属于针对排水管沟、基坑的特别约定,故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应按该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于2014年12月发布招标公告,2008计价规范已废止,根据招标文件第11.2.15条规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13计价规范及清单规范执行”。另根据协议书第八条合同约定解释次序,专用合同条款优先于合同附件。因此要求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第11.2.15条及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均要求工程计量执行2013计价规范,且招标清单、投标清单项目备注及报价说明均约定了“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属于发包人较早时期自行制定操作指引,且是基于本单位执行2008计价规范相配套的规定,部分规则必然会与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的2013计价规范不一致,故两者之间并无存在冲突关系,仅适用于2008计价规范的规则,并不代表发包人起草的招标文件所表述的真实意思。综上所述,“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招投标清单项目备注及报价说明约定执行2013计价规范,工作面或放坡的土方应在工程量中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施工总承包项目土建4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

2025-12-09

粤标定复函〔2025〕183号 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棠溪)站综合交通枢纽一体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土建4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第10.4.1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方法”中第(2)c条明确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按《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及《本报价采用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费率列表》执行;……新增项目的定额采用顺序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4条执行”。实施过程中,工程桩设计变更新增3m桩径的桩型,并于2020年5月至2021年5月完成施工。2021年8月,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计价原则,就已实施的桩基工程变更内容签订补充协议。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2年10月1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调整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相关定额子目含量(以下简称定额动态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桩变更计价是否采用定额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设计变更所涉桩基工程已施工完成,且双方已依据合同变更估价原则,确定了新增综合单价,并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因此,定额动态调整不作为结算计价依据。承包人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该协议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且补充协议尚未完成发包人主管部门的审批程序,工程结算也未经双方确定,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结算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补充协议已明确约定变更计价仅作为过程计量支付依据,不作为最终结算依据。鉴于上述变更工程的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合同双方最终确认,且合同中未约定变更计价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因此,新增变更工程的结算价款,应依据原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确立的执行现行计价定额的原则确定,而定额动态调整内容为我省现行工程计价定额组成部分,可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2025-12-09

粤标定复函〔2025〕182号 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常平东部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常平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鼓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东莞市石鼓净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沟槽回填的计价争议 招标图第三册-结构专业《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管沟回填做法分别为柔性管道(HDPE、钢管)回填中砂至管顶50cm、钢筋混凝土管回填中砂至管中,其余部位均要求按良质土回填;招标图第一册-排水专业《工艺施工总说明(一)》管沟回填做法分别按生产用金属管道、非金属管道采用150mm、200mm厚中砂基础、原状土回填。发承包双方就沟槽回填是用中粗砂还是原状土回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回填示意图为HDPE管及钢管回填中粗砂至管顶以上500mm,《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不存在矛盾,因为工艺管道的主要材质为球墨铸铁管、PE管、PPR管,因此工艺管线回填部分招标工程量按原状土回填计算,招标工程量无误,不存在合同71.1约定的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承包人认为,工艺施工图和结构施工图关于沟槽回填明显存在矛盾,当工艺图和结构图示意的回填材料相矛盾时,应该按结构图进行施工和计量计价。因此,回填材料应按结构大样图设计为准。沟槽回填砂工程量少计应属于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应予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工艺施工总说明(一)》涉及的管道管材包括HDPE缠绕管、钢筋砼管、钢管、PE管、PVC-U管及不锈钢管等,《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涉及的管道有HDPE缠绕管、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工艺施工总说明(一)》与《总图管道基坑支护设计图(二)》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存在不一致情形,即管沟中砂回填的高度表述不一致。本项目管沟回填仅涉及HDPE、钢管、钢筋砼管三种管材存在回填中砂高度表述不一致的情形,故除此之外的其它管道的管沟回填做法均应按《工艺设计总说明(一)》设计要求进行回填计算。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图纸施工,图纸不一致时需经设计确认”,对于HDPE、钢管、钢筋砼管的管沟回填做法设计有差异的,请征询设计单位的意见。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及相关技术规范施工,发承包双方结合设计意见、实际施工情况,依据合同约定结算。如符合合同专用条款71.1(2)工程量清单重大漏量事件的,可调整合同价款。 二、关于高温补贴是否应列入工程总造价的计价争议 根据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 号)规定:6月至10月施工期间,工作岗位温度≥33℃时,施工单位报送施工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签证核定实际施工人数后,高温津贴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单价执行每人每天 6.90 元,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高温津贴是否可按独立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温补贴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应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依据上述文件规定,应按“施工单位报送人数,经建设单位与监理公司共同签证核定,再按签证总人数计算总额”的流程,将高温津贴作为独立费列入工程总造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计取高温津贴的通知》(东建价〔2012〕3号)是合同基准日前已颁布的文件,承包人是已知悉且应当知晓。因招标文件并未单独列出高温津贴报价项目,亦无相关单独计价规定,依据行业惯例,有经验的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将高温津贴包含在工程总价费用内,除非合同另有明确约定。 三、关于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否按合同单价执行的计价争议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踏勘现场”中约定“商品混凝土运距、土石方取土运距及土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合同专用条款第96.7.7条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做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72.2(1)条对分部分项变更工程价格约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工程实施期间,因雨水排放管管径由 DN1000 变更为 DN1500,导致土方外运量增加,发承包双方就变更部分土方外运综合单价是否按合同单价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内清单工程量按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变更增加部分,施工单位应提供实际运距证明资料,无证明资料时暂按10km运距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总价包干合同,依据合同“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价格执行”的约定,变更工程土方外运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对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合同已明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则双方遵循合同单价的组成是否适用于变更引起费用变化的计算原则判断变更是否采用合同单价。本项目已标价合同清单中,土石方工程未单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仅有“挖土方(外运)”清单。因此,若变更工程符合挖土方(外运)的项目特征描述且单价合理,则可适用该合同单价;若招标文件约定石方外运运距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工程变更导致运距与投标人投标报价时所考虑的合理弃土点运距不一致,则说明合同单价未涵盖该变更情形,不应直接适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2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18)不平衡报价项目结算的计价争议

2025-12-08

某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4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约定“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偏离率(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比值大于120%,或小于80%)超过±20%(不含)的,即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对于投标单价的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对于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该项目的单价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120%,调整后的单价称为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招标时发包人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调整单价能否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2.4条已有约定,且招标时已公布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应按合同约定将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作为结算单价。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调整将减少合同金额的8%,调减后的总价已严重低于招标时公示的成本警戒线,双方存在风险分担不合理的情况,且按合同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优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若按此方式调整不平衡报价则对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变,故不平衡报价项目不应调整,若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则应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并在招标阶段也公布了招标控制价总价和综合单价明细,承包人在招投标期间内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在投标前是知晓此条款的。但是,在执行此条款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否则不平衡报价项目按该条款调整的单价计价,将导致在无任何可调价事项发生的情况下,改变了承包人的中标合价,也否定了中标价的效力,有违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不平衡报价的调整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项目按合同约定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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