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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蓬江区悦桂府商住项目EPC总承包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

2025-09-30

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 江门江发璟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蓬江区悦桂府商住项目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2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江门江发璟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以定额下浮率报价中标,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列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为清单计价,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要求,超高施工增加费属措施项目费,应在措施项目中开列清单项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省房建综合定额)规定,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开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按预算组价确定,其中预算按省房建综合定额计价,因此,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按定额规则计价,并执行定额规则作为其他费用计算基础计取相关费用。预算完成后,按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4)变更估价条款执行的争议

2025-09-30

某医院装饰及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2.1.(二)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约定“变更及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1)计价文件执行⋯⋯2)人工费的计取⋯⋯3)材料费的计取⋯⋯(9)综合单价按上述内容调整后,总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执行合同中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后是否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计价时即使有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72.1.(二)条文字描述,第(1)款句末标点符号为分号,第(2)款句末标点符号为句号,故不应再执行第(9)款。合同原意应理解为清单中无相同和类似项的且经重新组价的清单单价才需按定价原则进行下浮。且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若二次下浮不符合计价规范及工程计价惯例,其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引起费用增加的工程变更事项均非承包人责任,故合同价款调整对于计价歧义的不利因素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72.1.(二)条第(9)款的表述,可以理解为发包人的专门性要求,即所有变更价款均需再乘以(1-投标下浮率),双方应予执行。但由于中标单价相比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已经下浮,变更采用原中标单价再次下浮,可能会出现二次下浮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也远低于承包人所能接受的报价水平,则二次下浮后的价格可能存在不适用性,因此,双方应判断相同或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后的单价是否“适用”变更计价,若不适用的,工程变更发生的清单项目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市场价格,结合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并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奇槎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

2025-09-30

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 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奇槎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运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承包人投标时考虑运距18km进行报价,实施中外运土方实际运距为9km和11km,现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外运费用是否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及12.3.1计量原则,土方外运费用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干,在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综合考虑外运土方运距,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本项目弃土(含:淤泥流沙等)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投标单位可根据施工情况综合报价”,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不应调整土方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本工程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投标时考虑的土方外运运距与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因此,未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运距变化事项的,外运土方结算时不因实际运距变化而作调整。 二、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钻孔灌注桩”、“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泥浆弃运:运距综合”,承包人投标时考虑采用泥浆罐车运输进行报价。实际施工时,灌注桩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场内晾干板结后以干土方形式外运,现场无泥浆罐车外运湿泥浆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就泥浆外运费用是否按渣土外运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钻孔灌注桩清单描述明确需考虑淤泥、泥浆外运工作,而施工现场承包人将旋挖桩施工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工地场内晾干板结形成土方后才进行外运,未完成钻孔灌注桩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导致此项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应将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置换为渣土外运费用。承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地层情况:综合考虑;……7.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综合单价综合考虑淤泥外运,实际施工方法虽然与报价清单的组价存在差异,但属于自行考虑范畴,因此泥浆外运费用不应扣除或置换。 我站认为,灌注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渣土、淤泥外运及综合考虑泥浆弃运运距,且没有单独开列运输方式子目,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结合项目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如在工地场内晾干后外运)、自身的施工成本进行报价,灌注桩的投标报价已包含渣土、淤泥外运费用。因此,钻孔灌注桩、灌注桩的泥浆外运费用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

2025-09-30

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屋架为钢结构,施工过程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文件,将钢管柱梁结构屋架(约1280t)变更为钢筋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砼”)梁柱无板结构屋面。合同专用条款15.2.1.2)变更价款确定中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主材和设备价格换算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施工期间广州市信息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同时,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钢筋砼结构模板及脚手架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后的屋架现浇钢筋砼梁柱应按照合同变更条款计取费用,不应额外计取模板、梁与梁之间镂空位置搭设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脚手架搭设费用中。屋顶侧面钢斜柱未变更,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后屋面现浇钢筋砼结构屋架为无板梁柱框架,且高度达8米–12米,无法采用泵送浇筑,需以“塔吊+人工”料斗吊运施工,工效低,人工与机械消耗量较常规增大,其费用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取;屋面砼结构屋架模板,因现场无可周转模板,需重新进场新模板,除套用单梁、独立柱、超高降效费等定额子目外,需增加材料进出场费和一次摊销费用;镂空位置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故应单独计取操作平台搭设费;主体工程原为轮扣脚手架,因变更需单独进场扣件式钢管架材料搭设,远超常规施工工艺,应在计取18定额综合脚手架基础上,按现场实际租赁费用计取钢管支撑架体材料费;屋面设计变更后钢结构由约1280t减少至约240t,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骤增,合同清单钢结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调增其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将屋面由装配式钢结构变更为现浇钢筋砼结构,其结构类型的实质变化,将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项目特征研判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如不适用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确定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详细说明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引起措施项目使用时间延长的,调整受影响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2025-09-30

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脚手架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合同专用条款17.2.1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包干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脚手架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承包人认为,结合定额说明及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含脚手架,脚手架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 我站认为,经核查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置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下开列了各类型脚手架清单项目(包括综合钢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板),故依据合同约定,脚手架费用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二、关于变更及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粤海湾横九路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点,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的,则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

2025-09-30

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为新冠疫情存续期间,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对疫情防疫物资费用的计价未进行约定。施工期间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广州市政府相关规定,购置了口罩等防疫物资,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及合同通用条款 21.3.2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的停工损失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双方因疫情管控产生的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等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同样由其自行负责。承包人认为,依据27号文,本工程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防疫标识标牌、水马、现场增加安保人员跟配合政府检测人员工资、因疫情影响塔吊电梯延长租赁费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据实结算。 我站认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避免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本工程履约期间的新冠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参照27号文相关要求协商解决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相关费用。 二、关于钢筋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计算规范)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箍筋根数、砌体通长筋根数、钢筋连接接头及搭接区箍筋加密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柱和梁箍筋加密、基础、墙、板钢筋根数按“四舍五入+1”,柱、梁、构造柱箍筋非加密区钢筋按“四舍五入-1”计算,砌体通长筋根数按向下取整计算;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非设计接驳的钢筋接头不应计算,因定尺长度产生的搭接属非设计搭接,不计算;合同清单钢筋项目特征已注明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故套筒不再另外计算;由搭接所引起的箍筋加密也应属于综合考虑之内,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合同计量执行2013计算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钢筋工程计量时,应按广东省2018定额规则,即钢筋根数按“向上取整+1”计算;钢筋定尺长度按9米或12米计量;2013计算规范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即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需计量;套筒属于清单漏项应计量;关于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钢筋接头处箍筋应按规范要求加密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应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合同约定、2013计算规范计算工程量。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显示“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依据技术规范“套筒”为钢筋连接接头的一种方式,故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得另行计算。箍筋、砌体通长钢筋根数,依据2013计算规范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按设计图示钢筋间距向上取整+1计算;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应按照结构设计总说明及其配套选用的规范要求计算。 三、关于调差人工费系数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16.1.3.2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人工价差=(施工时信息价平均系数-广州市2020年5月信息价)×当期人工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系数来源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广州造价站发布的人工系数计算人工调差。承包人认为,在施工期间,广州造价站发布的为暂定人工系数,为保持前后调整原则一致,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颁布的人工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1.1约定的信息价是指广州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故人工调整系数应以广州造价站发布的系数为宜。但因其发布的为暂定系数,具体应用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3)不平衡报价项目的计价争议

2025-09-29

某医院装饰及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时,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82.7.(3)条结算方法约定“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项目,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但工程招标阶段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文件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无法判定投标综合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也并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和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招标文件中关于调整投标综合单价约定执行的适用性提出澄清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解决,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进行调整时,应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招标工程量部分仍应按中标单价结算,因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则按调整不平衡报价后的合同单价结算,但如果不平衡报价按合同约定调整后明显偏低或偏高的,则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的增减部分计价,需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提升改造项目二期 工程(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28

粤标定复函〔2025〕106号  佛山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建设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提升改造项目二期工程(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9月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南海大业佳诚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及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其中广东英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基坑支护、桩基础、地下室等工程。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桩基础工程工程量清单中有φ800mm、φ12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单价,由于基坑支护中φ1000mm、φ1200mm旋挖桩设计变更增加入岩要求,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增加的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φ800mm和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在定额计价时,均应套用“旋挖桩入岩增加费 桩径1000内”定额子目,故φ1000mm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应参考φ8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合同单价计价。承包人认为,支护旋挖桩φ1000mm入岩属于变更,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出现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并结合以下定额进行结算:《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故应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套用定额子目A1-3-116旋挖桩入岩增加费(φ1000mm)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φ1000mm的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但有类似清单项目。由于本工程合同关于工程变更估价条款中,无未对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约定约定,,而因此应依据是在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4.5条约定“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出现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套用……并结合以下定额进行结算:《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故的约定套用相应定额子目,故φ1000mm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套用房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计算综合单价时,可将涉及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则执行《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有关灌注桩旋挖成孔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内容作为组价依据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 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 宿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一)

2025-09-28

 粤标定复函〔2025〕105号 华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宿舍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师范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中的基坑支护剖面图显示,土方出土坡道面层做法为换填1m厚砖渣,基坑支护招标工程量清单在土石方工程分部中开列了“换填垫层”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材料种类及配比:砖石渣,2.部位:出土坡。现发承包双方在重计量时对出土坡道换填是否按清单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出土坡道属于施工便道,应纳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中。因此,招标清单中将其单独列项,属于错项,不应再单独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绿措费包含施工临时道路,不需要提供施工图及明确具体做法,而本工程基坑招标图出土坡道设计明确了施工做法,属于基坑支护工程的组成部分,应视同支护工程的应计量计价清单项目,且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开列了该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内容一致,不属于错项,应单独计取。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最高投标限价中的绿措费为按系数计算的费用,并未包含按招标图计量的施工便道,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招标清单也未说明基坑支护出土坡道费用含在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内。因此,结合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出土坡道在招标清单单独开列“换填垫层”清单项目,承包人对该清单项目进行了投标报价,重计量时出土坡道面层应按“换填垫层”清单项目进行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新建 宿舍楼、体育馆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28

粤标定复函〔2025〕104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开发区外国语学校新建宿舍楼、体育馆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2021年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后,因发包人原因工程暂停实施,2024年3月重新开工建设。合同变更的价款调整专用条款第23.5.1(1)约定“新增工程量超过15%,比较招标控制价对应的综合单价并执行中标下浮率和投标综合单价,取两者的较小值作为超出15%的新增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第23.5.1(3)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2022年10月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粤标定函〔2022〕190号),现发承包双方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是否按调整后的子目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是在合同签订后发布的通知,不应作为调整合同价款的依据,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执行。承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中风化)招标工程量严重偏低,且漏列了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微风化)工程量清单,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增加的工程量和漏列项的清单,应按合同有关新增清单计价约定,按粤标定函〔2022〕190号文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约定招标清单发生漏项的,应按合同第23.5.1.(3)的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经核查上传的项目资料,合同中没有对定额动态执行有特别约定,则应按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执行。招标清单发生工程数量偏差的,中标单价适用的,工程量偏差在15%以内仍执行中标单价,超过15%以上部分双方协商定价,原则上考虑数量增加带来采购、施工的优惠因素,应低于中标单价;中标单价或者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1)约定调整后的单价因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招标工程量按中标单价计价,超过招标工程量部分由双方结合类似项目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需要注意的是,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多年,中标单价、合价可能存在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显失公平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可结合实际重新协商合同价格确定与调整的相关条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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