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

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广州飘峰地块住宅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3号)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13号 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飘峰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合同第5.2.1(3)约定,报价审核事宜须经发包人成本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成本管理专用章”方为有效文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图纸和设计变更,模拟清单存在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发包人委托咨询单位对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和变更估价进行审核,发包人成本部经办人员(已离职)在咨询单位审核的施工图预算审核汇总表中签字同意咨询单位审核意见,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能否按签证同意的审核单价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上述涉及的单价审核仅有经办人签字,无发包人盖章,不符合合同中约定的报价审核确认流程和要求。另外,进度款虽然按此审核单价进行了支付,但在进度款批复文件明确备注“本次报告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故该审核单价无效,应按合同条款13.10.1条工程变更计价约定重新定价。承包人认为,争议内容不属于变更工程,在施工前该部分单价已经发包人原经办人签字确认,同时进度款也按照签字确认单价审批支付至完工,应按照发包人原经办人已签字确认的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发生招标时的模拟清单存在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等情况而调整合同价款符合合同约定。该部分清单单价虽然由发包人经办人签字同意咨询单位的审核结果,但查询合同相关条款显示该人员并不具备审批权限,签署文件也未按合同约定加盖“成本管理专用章”。另外,依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均认可进度款审批资料“仅作为支付依据,不作为结算依据”。因此,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当知晓该发包人经办人签字并非代表发包人意见。若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经办人员签字可作为发包人对相关审核单价的有效确认,承包人可主张按发包人经办人签字的单价进行结算,如不能证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完善相关手续后依据合同相关约定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物合置业有限公司虎门镇2021WR023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2号)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12号 东莞市物合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物合置业有限公司虎门镇2021WR023地块工程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物合置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东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预算包干费计取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以“项”为单位计价,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投标下浮,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设置了预算包干费清单项目,同样以“项”为单位计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了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计算基数,但未明确费率标准,对其他有综合单价的绿措费,执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取。合同未约定预算包干费计算方法。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两项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单价计价的措施项目,按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计算,绿措费和预算包干费按项报价,应总价包干,按合同金额计取。承包人认为,这两项费用均以项为单位报价,未列定额项也无组价明细。绿措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采用整体项报价,未区分“按子目计算”及“按系数计算”。因此,按系数计取的绿措费及预算包干费,按核对后施工图预算中的分部分项费/(1-投标下浮率),再与招标控制价各专业分部分项费用取比值,最后分别乘以招标控制价中的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及预算包干费计算。按子目计算的绿措费,工程量按实计算,合同有单价的按合同单价计算,合同没有单价的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单价。 我站认为,绿措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已单列于投标文件。明确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绿措费,按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计取,不参与下浮;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计算基数按合同约定计取,费率标准按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一)款“施工图及暂估价预算编制原则”第8点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的相应费率。预算包干费为按项报价,视为综合合价包干,结算时不予调整。 二、关于安装专业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安装专业的部分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而所有安装专业的措施项目费清单中又列有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以“项”为计量单位,承包人未填报价格。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清单特征中未描述以及上述费用是否应按实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未描述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的,承包人应在措施项目费清单中报价,未填报视为承包人优惠让利。脚手架搭拆属于绿措费范畴,应总价包干,按合同金额计取。承包人认为,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应先计算核对后,按施工图预算中分部分项费/(1-投标下浮率),再与招标控制价各专业分部分项费取比值,然后乘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费用并乘以(1-投标下浮率)计取。 我站认为,项目特征中已明确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的,不得再重复计算该部分费用。招标清单开列地下室增加费、高层建筑增加费、脚手架搭拆费,以“项”为计量单位,承包人未填报价格,应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内,部分清单项目特征未包含地下室增加费或高层建筑增加费的,不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 宿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二)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 华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宿舍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师范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依据招标图进行重计量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工程量偏差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进行调整计价,但工程变更估价条款并无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的规则,虽然专用条款第10.4.1(1)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但因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当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计价,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01号 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和佛山市交界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现更名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名称为大坦沙大桥系统工程(白沙河大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名称变更为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实施过程,因受征拆影响,详细勘察工作大部分在设计阶段未能正常开展,原设计桥梁、道路、排水、专业基础处理等工程方案均需待初勘设计、详勘完成后对应进行设计变更修改。为此发包人向工程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建设局提交工程变更合理性论证申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意见为论证结论修改后通过。现发承包双方就此论证产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变化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比设计变更前后的措施拟实施方案,详细说明新旧方案的变化情况,再按方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是不能按工作内容单独计量的,无法以方案对比形式体现工程量的变化,应按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1.4.4.⑦款(1)“绿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计算,不考虑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绿措费为非竞争费用,其他措施项目费包干,并且,合同专用条款11.2(4)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措施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内容调整,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1)点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灵山岛尖 配套道路工程十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100号  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灵山岛尖配套道路工程十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3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南沙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明珠湾区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投资建设实施合同》(以下简称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广州南沙新区明珠湾区起步区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与中交南沙新区明珠湾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部(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灵山岛尖区域城市开发与建设项目,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投资建设与施工总承包,并于2014年9月、2014年10月分别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与建设实施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项目总投资与施工总承包范围。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1款“由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送审资料的确认及送审等工作”,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各单项工程施工合同以经评审批复的预算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合同价。实施过程依据合同协议书第5款“分项目的实体工程建设施工总承包合同在实质开工之后2个月内必须签订合同”的约定,2016年3月23日广州市南沙区财政投资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沙财评”)出具“南沙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处理意见通知书”确认设计概算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了灵山岛尖十标段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依据2016年7月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区财政投资项目概算、预算评审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南区财字〔2016〕113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完成概算评审(送审达到施工图预算深度的)且已招标的项目,不再要求进行预算评审”的规定,未将预算送南沙财评审核确认。现发承包双方就南沙财评提出经评审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定额套用错误等缺陷导致单价偏高,是否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应根据结算评审机构意见,对概算中部分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且合同协议书明确约定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综合合价包干,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缺陷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价款的调整事件,不应调整合同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68条约定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均须报政府财政部门评审后确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发包人负责办理工程概(预)算及结算财政评审的相关工作,可见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均知晓预算、结算均须由南沙财评审定。经查阅来函资料,没有资料显示在通知印发前后,发承包双方曾向南沙财评报送预算或说明未报审的原因,争议处理期间我站也曾要求发承包双方补充提供报送财审有关说明但未果,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能提交南沙财评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概算形成的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但发承包双方是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确定权在南沙财评的,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南沙财评的质疑,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建议各方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盛源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9号 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盛源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估价幕墙专业工程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将玻璃幕墙、高支模和钢楼梯等工程内容按暂估价直接列入招标清单汇总表,其中玻璃幕墙费用达到了必须招标的金额范围,但实际未招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幕墙工程计价的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时间节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幕墙工程计价应根据深化设计后的幕墙工程图纸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价格采用的信息价时间节点应与整体招标工程保持一致,即合同约定基准价时期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暂估价只是招标的预估价,不能反映施工期间的真实情况,且经二次深化设计后已发生了重大偏差;其次幕墙工程进度款已按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计算,并经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可及支付;再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规定可按照变更条款计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10.4.1 约定,变更等项目按施工相应时期材料信息价等进行结算。幕墙工程于2022 年 11 月审图合格并同期施工,故幕墙工程材料价应根据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该幕墙工程属于需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造价,所涉争议在幕墙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明确即可。  二、关于土石方消纳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对土石方消纳费无特别说明,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与河源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土石方消纳费协议》(以下简称“双方协议”),约定由粤通公司负责弃土并按5.5元/m³计取消纳费用。2021年3月18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与粤通公司又签订《弃土接受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粤通公司负责承运12.34万m³余土作为红光村石场建设需要,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粤通公司负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石方消纳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并非双方协议的主体,不承担双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四方协议约定,粤通公司同意吸纳余土12.34万m³作为红光村石场建设需要,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粤通公司负责。经咨询属地主管部门,渣土消纳费属行政性收费,未具备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此名目收费。因此,土石方消纳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土石方消纳费用,属于清单漏项,但实际施工期间产生了消纳费用。因地方政府未规划土石方弃置场地,也未出台消纳费计费标准,承包人有寻找弃土场地和接收方的责任义务,并与确定的弃土接收方粤通公司签订了双方协议,协议明确了土石方消纳费用为5.5元/m³,且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粤通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故应按实际发生的消纳费用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未明确土石方消纳费计算方法与要求,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根据来函资料无法判断双方协议是否经发包人同意,但四方协议应为发承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并且四方协议签订时间在双方协议之后,根据四方协议土方运输及消纳的费用由粤通公司负责,发承包双方均无需承担消纳费用,故争议所涉费用无需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尚产城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8号 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挺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尚产城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重庆挺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涂料构造做法为:“①外墙涂料;②外墙柔性腻子二遍刮平;③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④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⑤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基层清理”。发承包双方就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套用定额子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面层为涂料且无贴砖,应套用定额“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子目,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承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2 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 外墙”及定额子目“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20mm”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我站认为,设计要求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构造做法共同构成了外墙的一般抹灰层,外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二、关于内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本项目按毛坯标准交房,内墙抹灰无罩面收光要求,应按底层抹灰计价。承包人认为,本工序就是验收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必须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需做压光工作,应按一般抹灰计价。 我站认为,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无块料面层的,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应执行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 三、关于专用界面剂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内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专用界面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界面剂已含在定额抹灰子目中,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选用新材料的专用界面剂,应另外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的解答,定额抹灰子目已综合考虑界面处理的工作内容,无需另外计价。 四、关于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不上人屋面做法:“①50厚1:2.5水泥砂浆;②土工布隔离层;③…”。发承包双方就不上人屋面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时,50厚1:2.5水泥砂浆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保护层无需罩面收光,故应套用定额“A1-12-1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混凝土或硬基层上 20mm”子目;承包人认为,保护层是做在卷材上面的,且是屋面最顶面上的一道工序,必须作压光处理,应按整体面层计算,应套用定额“A1-12-11 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楼地面 20mm”子目。 我站认为,依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5.3 用水泥砂浆做保护层时,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的规定,不上人屋面综合单价计价时应套用定额“A1-10-82水泥砂浆二次抹压防水 厚2.5cm”子目,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五、关于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的计价争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归属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2018定额总说明的规定,承包方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定额中的管理费只包含施工单位自己对材料的自检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包含在2018定额中,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 号)的解答,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16

粤标定复函〔2025〕97号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工程实施中,由于拆迁影响导致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同时考虑到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重新选址且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完成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隧道工程的内容在预算阶段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简称“2018城轨定额”)进行编制,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计价的第68.3条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珠海市政府工作会议确定,且同意增加的费用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2018城轨定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我站认为,本工程全段地处珠海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了环保措施,以及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的承包风险。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根据来函资料显示,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未采取隔音措施的情况下,现场实测噪音值为70-95分贝之间,未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是设计变更前后,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相距较近且均在兴业快线施工范围内,项目实施期间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没有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专函此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3)非竞争费用结算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9-16

某维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费用,招标清单中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算基础和费率,其中装饰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费率为19%。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能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局部维修项目,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单独装饰装修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应按13%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清单约定费率即19%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招标时列入非竞争费用,虽给出了计算基础和费率,但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该费用将因计算基础或费率变化而调整。因此如果发生招标清单缺漏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事项但并未改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实质性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调整,即仅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时该费用才予以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62)包干措施项目费用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9-15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按宗不含税总价包干,且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及风险视作已包括于合同价款内。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变动,发承包双方就增加部分的造价是否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为总价包干,故增加部分的造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部分,其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合同约定“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范围内的变化引起措施费用的改变不作调整,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措施项目变化引起措施费增加不作调整,但发包人原因调减承包范围或优化措施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减少,继续由承包人包干有失公允,同样发包人原因引起措施费用增加,不予调整费用而由承包人包干亦有失公允,可见合同约定不宜将无限风险由一方承担。故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例如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等,应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但如果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并未导致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