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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96号)

2025-09-08

粤标定复函〔2025〕96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漏量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审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现承包人所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存在错、漏项,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3.5条工程变更“(3)预算编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措施费的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承包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的相关约定,对送审预算中的错、漏项不允许承包人对其修正,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条款的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存在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此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预算编制质量原因导致费用增加不予增加,送审预算及结算的漏量、漏项属于编制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报送预算时为隐瞒其超限额设计情形而故意漏量、漏项,项目结算将会存在投资超支的风险。承包人认为,合同没有约定送审预、结算漏量、漏项不可以计量,第63款约定是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审过程均不适用该条款。 我站认为,本工程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编制质量尚无定论。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除需依据合同专用条款8.5.3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约定,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待双方完成预算确认并形成确定的综合单价后,在后续结算过程中,不再计算预算阶段可能存在的错漏项费用。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若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中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并没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结合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同时,因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故“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三、关于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和支付。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如发生消纳费应计算在土方相关费用中,只是不出现消纳费的表述。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并未明确不予计取。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考虑消纳费。因此,本工程合同对消纳费如何计算并无明确约定,事关双方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约定的真实意思,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铁建港航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05

粤标定复函〔2025〕92号 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线上申请解决中铁建港航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21日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保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为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中铁建港航大厦项目桩基础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附件1《合同清单及主要综合单价分析》(以下简称合同清单)显示,桩基础工程合同清单采用企业自行定制的清单,未附工程量清单报价规则等相关资料;合同清单中的“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2.岩性:中风化石灰岩…”,其合同清单与分包合同均未对中风化石灰岩进行定义和说明。灌注桩设计说明要求,桩基础施工前应进行超前钻探,桩径小于1000mm的两桩承台需选其中一桩进行超前钻,其他承台一桩一孔。《中铁建港航局大厦项目超前钻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岩土报告)揭示,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3),属于较软岩,肉红色、灰白色。中粗粒结构,岩体破碎、裂隙发育,组织结构比较破碎。岩芯为碎块状、块状,岩石坚硬度为较软岩,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层号(④4),属于较硬岩,青灰色、灰白色。中粗粒结构。岩体破碎~较完整、裂隙发育,组织结构比较破碎。岩芯为短柱、柱状,岩石坚硬度为较硬岩,较破碎。另超前钻补充说明,场地(④3)破碎中风化岩石实验单轴饱和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7.90Mpa,其破碎中风化花岗岩硬度变化较大,实验结果仅代表取样部位的岩石强度。设计图纸灌注桩桩端持力层为中风化花岗岩,桩端岩层的岩样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不小于35.37MPa,并提交了三根灌注桩钻孔成桩施工工艺试验记录。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破碎中风化岩入岩增加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的抗压强度15.5Mpa至22.8Mpa,属较软岩,按土层计算。承包人认为,破碎中风化岩抗压强度大于15Mpa,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专业分包清单为发包人采用企业自行定制的清单,对其入岩的岩性为“中风化石灰岩”未进行定性与定量的标准定义;且超前钻岩土报告中对破碎中风化花岗岩、中风化花岗岩是按不同的岩层号进行分别归类,并明确破碎中风化花岗岩的岩芯为碎块状、块状,岩石坚硬度为较软岩,破碎;中风化岩的岩芯为短柱、柱状,岩石坚硬度为较硬岩,较破碎。由此可见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中风化石灰岩并非为破碎中风化花岗岩。建议发承包人依据灌注桩入岩增加费编制时真实意思,结合国家《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19版)、《岩土工程分类标准》GB50218-2014等技术规范标准,行业交易习惯,以及桩基础成孔过程中破碎风化花岗岩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观澜河流域(龙华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 项目-观澜君子布片区雨污分流管网 完善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05

粤标定复函〔2025〕95号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观澜河流域(龙华片区)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观澜君子布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完善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建设单位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工务署选定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并由其以发包人身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采用费率投标,合同单价依据发包人审核的预算单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确定。实施过程发承包双方据此确定了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并签订补充协议。结算时,建设单位与发承包双方就补充协议确定的工程量清单和合同单价能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计价争议。 建设单位认为,本工程未有招标清单,合同补充条款第二.6条约定合同单价和总价以审计结论为准。施工图预算为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定,但未经财政评审或审计部门审核,故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的合同单价不得作为结算依据。目前,财政评审部门发现施工图预算及合同单价存在错误,由此导致结算单价偏高的应予以调整,并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的合同单价与合同总价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单位编制、发包人委托的另一家咨询单位审核确定并形成合同清单、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财评部门在结算阶段重新调整合同单价,与合同补充条款第二.2条“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经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书,并承担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所描述的项目特征不全或不准确的风险”的约定不符,违背了双方约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且未体现意思自治和契约精神,应以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作为结算依据。承包人认为,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确定了合同清单、合同单价,承包人已经无条件接受了发包人审定的预算,并承担了补充条款第二.2条相应风险。现结算阶段财评部门以部分合同单价与施工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标准中的工艺不合理、现场实际施工逻辑不符或未按设计图纸编制清单计价等为由对合同单价进行调减,有违合同缔约时双方真实意思,故应按补充协议的合同单价结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均认为合同单价和合同总价是双方依据合同约定,按照发包人审定的预算组价确定并签订了补充协议,应为发承包双方所能接受的价格。但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合同总价需经过有权审计的部门审定,并非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定的结果为结算依据。不过施工图预算、合同单价完全可以在施工前或履约中送有权审计部门审定,因此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未能提交有权审计部门审定的责任,由此导致一方利益受损的,可向责任方索赔。虽然发承包双方在履约中对合同单价、合同总价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补充协议,但发承包双方知晓预算和结算最终确定权在有权审计部门,并非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即可,故发承包双方应提交相关凭据回应审计部门质疑,建设单位、审计部门也应对其认为错误之处提出有力凭据证明。各方应秉承专业精神,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推进工程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220kV环西站电力隧道工程 (罗涌至小北段)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05

粤标定复函〔2025〕94号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供电局、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20kV环西站电力隧道工程(罗涌至小北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9月2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代建单位)广州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就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隧道线路全长2.1km,其中盾构区间1.4km,推盾区间0.7km。工程量清单分盾构隧道部分和推盾隧道部分列项编制,出现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分别在两部分开列的情形。合同约定,工程变更致工程量偏差超15%时,超过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实际施工时,施工工艺全部变更为盾构。发承包双方就确定变更后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推盾区间变更为盾构施工工艺,整条隧道均应按盾构隧道部分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因变更导致清单工程量偏差超过15%,对于超过15%以上部分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线路总工程量仍为2.1km,且推盾隧道部分的诸多清单开项和综合单价与盾构隧道部分一致,将原推盾隧道部分工程量全按增加工程量,并把超过原盾构隧道15%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的做法不合理,应按原盾构隧道部分的综合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清单工程量偏差是以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项目重新计量的总数量与相应的招标总数量的差异幅度而判定。推盾隧道变更为盾构隧道后,应将整个合同清单内所有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实际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总数量对比,工程量增加超15%时,依据合同约定,增加部分的综合单价调低为原合同单价的90%,未超15%时,仍执行原合同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横琴片区排水管渠开挖修复类项目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05

粤标定复函〔2025〕93号 珠海供排水管网有限公司、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3年管网公司横琴片区排水管渠开挖修复类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供排水管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招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结算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中标费率下浮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雨水坍塌维修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已审定,排水、降水污水泵项目预算清单以常规接驳市电考虑进行组价。施工过程中涉及污水导流,为避免污水外溢,发包人要求分为两个导流点进行24小时不间断导流,因无法提供接市电条件,施工采用柴油发电机供电,并签证确认。签证材料显示,一号导流点由承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50kW)、污水泵(DN200)及柴油燃料,分别使用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101.75台班。二号导流点由发包人提供柴油发电机(100kW)、污水泵(DN200),承包人提供柴油燃料,分别使用柴油发电机及污水泵各83.75台班。双方就排污导流的签证费用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原则,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施工图预算中已经审定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的综合单价,污水泵台班价格中已包含电费,故导流降水施工不单独计算发电机费用。现签证采用DN200的污水泵进行导流降水,属于已审定预算中的类似项目。因此,一号导流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计价原则,只将污水泵由DN100换算为DN200计取费用,不单独计算发电机费用。二号导流点因设备均由发包人提供,只计算从事导流污水泵消耗的人工费用。承包人认为,因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DN100的台班价格是按照市电考虑的燃料动力费,且只考虑的是降水费用,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费用仅考虑使用5个污水泵台班,实际增加的导流费用台班中污水泵台班数量较大,且由于发包人无法提供接市电条件,需要用发电机提供电力供污水泵运转,不适用本工程合同约定的“施工预算中类似的项目单价: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因此一号导流点应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再加上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其中扣除DN200污水泵台班费用中的燃料动力费。二号导流点费用按照柴油发电机台班计价,扣除其中的折旧费、检修费、维护费及安拆费。 我站认为,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虽然已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中排水、降水污水泵清单项目以正常施工环境下污水泵作业进行组价,但承包人并未对审定的预算进行确认,因此原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变更计价有待发承包双方确认。排污导流施工中,因现场无直接可用的市电接驳点,发包人同意采用发电机配合导流降水施工,虽然双方已通过签证对发电机、污水泵的机械台班数量进行确认,但双方应厘清争议所述的发电机是否只用于对污水泵进行发电。若仅用于污水泵的,需扣除污水泵用电费用;若签证的发电机台班存在用于其他施工内容用电的,还应扣除相应施工内容所耗电费。并且本工程为邀请招标,双方还应厘清招标中排污导流的施工情况是否属于双方所能预见,是否有明确约定在投标下浮率中包含此风险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事实,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图书馆 大楼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9-05

粤标定复函〔2025〕91号  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清远校区图书馆大楼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建设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建筑装饰集团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价格形式: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专用条款12.1.2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同时合同专用条款1.13条又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现发承包双方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发生漏项和工程量偏差时,是否可以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项(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对于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存在的漏项、工程量偏差,均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据实结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同时合同专用条款又分别约定,工程量清单出现错误时不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仅限发包人发出的正式文件要求的内容;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除外)不予增加,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13.5条约定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漏列而由监理单位和招标人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项目、原设计没有而由招标人批准设计变更产生的工程项目,视为新增项目。可见,合同约定前后不一致,若发生清单漏项和工程量偏差,合同有约定不给予计算,也有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鉴于上述存在的矛盾,无法辨别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因事关发承包双方的重大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真实意思梳理并协商解决。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56)土方回填能否计取夯实费用的争议

2025-09-05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少于0.94,2021年10月14日关于支付节点争议问题事宜处理的会议记录显示回填土方无压实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回填能否计取土方夯实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会议记录,土方回填无压实要求,且实际施工中没有依据或资料证明已做压实回填,故应按松填计价。 承包人认为,会议记录为对数中存在的争议记录,其结论栏意见“同意按以上条款执行合同规则”为发包人单方面的行为,非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双方盖章。本工程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压实施工,应按回填土夯实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上传资料及发承包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本工程设计要求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夯实且已通过联合验收,应视为承包人已按图纸要求完成土方回填后的压实施工,计价时应按回填土夯实的相关子目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55)不锈钢楼梯栏杆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5-09-04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发包人通过工程联系函明确楼梯扶手及栏杆均为不锈钢材质。现发承包双方对不锈钢楼梯栏杆是否需要区分不同部件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不锈钢栏杆计价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6-108不锈钢栏杆制安子目,并对相关材料的消耗量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不锈钢栏杆计价时应分开扶手和栏杆分别套用2018房建定额A1-16-137不锈钢扶手制安和A1-16-108不锈钢栏杆制安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栏杆(除注明外)、栏板定额均不含扶手制作安装所增加的费用”和定额A.1.16其他装饰工程章说明第三.2条“当设计栏板、栏杆的主材规格和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可调整,其他不变”规定,本工程不锈钢栏杆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规定,按扶手和栏杆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当设计栏杆的主材规格和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可进行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54)外脚手架延期使用的计价争议

2025-09-0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外脚手架使用时间以符合合同工期的实际使用时长为准,超出合同工期的不计算,且脚手架使用费已在措施费中包干,不再另行计算。施工时发生了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对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期延误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是由于发包人资金不足造成的,应按实际搭设到拆除时间计算外脚手架使用费。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资料,我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请发承包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执行;如工期延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导致发生超过合同工期的外脚手架使用费,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53)合同外预算包干内容的计价争议

2025-09-02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定额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部分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在相应单价中或投标总价中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就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内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已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内容不计算,超出范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但本工程没有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内容,故不作费用考虑。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有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内容,如基础埋深2m以内挖土方的塌方、日间照明施工增加费(不包括地下室和特殊工程)、施工材料堆放场地的整理、施工雨(污)水的排除、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20m 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压措施等,应计算该费用并明确取费的基数。 三、我站观点 2023年3月,我站依据双方线上提交的《关于真石漆工序、预制桩长、预算包干费、外墙综合脚手架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通过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三条就预算包干费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即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发承包双方应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中预算包干的内容与合同约定不另行计取费用的内容进行对照,已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内容不计算,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内容可另计预算包干费,具体费用计算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商定。根据来函资料,我站无法判断是否发生相应预算包干内容,请发承包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厘清事实。施工中如有发生2018房建定额中预算包干费所含内容的,应与合同约定不另行计取费用的内容进行对照,并结合合同约定在相应费用项目中计算,具体费用计算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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