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之(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约定“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某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条款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 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包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交易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则变成按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的材料价格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02号 华南师范大学、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石牌校区教师1号宿舍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师范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10.1.2条约定“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包括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事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漏项等造成的合同价款的调整按工程变更规定执行”;第10.1.3明确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依据招标图进行重计量确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但未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计价方法进行约定。现发承包方双方在重计量时对工程量增加超过15%部分是否需重新确定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 – 2013第9.6条关于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重计量的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幅度超过15%时,超出部分项目的综合单价需重新组价。承包人认为,本合同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方式,且合同明确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故不应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工程量偏差按照工程变更估价条款进行调整计价,但工程变更估价条款并无工程量偏差引发合同单价变化而调整的规则,虽然专用条款第10.4.1(1)约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适用的综合单价,仍然采用原来的综合单价”,但因人工、材料受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而获得(或失去)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当影响达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导致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相同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合理而不适用于调整合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原综合单价适用性进行计价,不适用时宜协商上浮或下调确定合理单价,再对超过一定偏差幅度的工程量进行调整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上人屋面采用细石混凝土建筑找坡1%,计算平均厚度超过60mm,发承包双方对于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粤标定函〔2020〕227号)中“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平均厚度≤60mm按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的规定,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 承包人认为,屋面找平层不应参照基础垫层,应按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执行。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按粤标定函〔2020〕227号的规定,平均厚度≤60mm按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32)条约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外运费用(如有:除基坑内支撑拆除项目外),已在措施费综合考虑”。发承包双方对于土方外运与消纳费是否另行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土方外运与消纳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土方工程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中约定的建筑垃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外运费用,运距按实际运距计算,消纳费按工程所在地2019补充定额说明的市场指导价25元/m³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定额计价,发承包双方以现行定额为依据结算,则应先按照定额规则计算相关费用并经双方确认,再执行合同约定。土方工程涉及的土方外运和消纳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中“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外运”内容,土方外运费用应依据现行定额规则计量计价,外运运距双方根据实际距离确定,消纳费依据实际发生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99号 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盛源大厦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河源市盛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估价幕墙专业工程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将玻璃幕墙、高支模和钢楼梯等工程内容按暂估价直接列入招标清单汇总表,其中玻璃幕墙费用达到了必须招标的金额范围,但实际未招标,由承包人负责实施。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幕墙工程计价的主要材料价格确定时间节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幕墙工程计价应根据深化设计后的幕墙工程图纸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价格采用的信息价时间节点应与整体招标工程保持一致,即合同约定基准价时期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暂估价只是招标的预估价,不能反映施工期间的真实情况,且经二次深化设计后已发生了重大偏差;其次幕墙工程进度款已按实际施工期间信息价计算,并经发包人、监理及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认可及支付;再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规定可按照变更条款计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 10.4.1 约定,变更等项目按施工相应时期材料信息价等进行结算。幕墙工程于2022 年 11 月审图合格并同期施工,故幕墙工程材料价应根据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中,以暂估价形式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该幕墙工程属于需依法招标的暂估价工程,应当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造价,所涉争议在幕墙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明确即可。 二、关于土石方消纳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对土石方消纳费无特别说明,实施过程中承包人与河源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于2021年3月1日签订《土石方消纳费协议》(以下简称“双方协议”),约定由粤通公司负责弃土并按5.5元/m³计取消纳费用。2021年3月18日,发包人、监理、承包人与粤通公司又签订《弃土接受协议》(以下简称“四方协议”),约定粤通公司负责承运12.34万m³余土作为红光村石场建设需要,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粤通公司负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石方消纳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并非双方协议的主体,不承担双方协议的权利义务。四方协议约定,粤通公司同意吸纳余土12.34万m³作为红光村石场建设需要,外运弃土的去向、处理及运输费用等均由粤通公司负责。经咨询属地主管部门,渣土消纳费属行政性收费,未具备许可资格的单位不得以此名目收费。因此,土石方消纳的相关费用不应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未包含土石方消纳费用,属于清单漏项,但实际施工期间产生了消纳费用。因地方政府未规划土石方弃置场地,也未出台消纳费计费标准,承包人有寻找弃土场地和接收方的责任义务,并与确定的弃土接收方粤通公司签订了双方协议,协议明确了土石方消纳费用为5.5元/m³,且发包人、监理、承包人、粤通公司签订了四方协议,故应按实际发生的消纳费用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未明确土石方消纳费计算方法与要求,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根据来函资料无法判断双方协议是否经发包人同意,但四方协议应为发承包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并且四方协议签订时间在双方协议之后,根据四方协议土方运输及消纳的费用由粤通公司负责,发承包双方均无需承担消纳费用,故争议所涉费用无需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已经含在“A1-3-42钢桩尖制安”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承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未含在钢桩尖制安子目中,应单独记取安装费用。 三、我站观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42钢桩尖制安”工作内容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连接,定额子目也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98号 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挺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尚产城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3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云尚产城实业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重庆挺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涂料构造做法为:“①外墙涂料;②外墙柔性腻子二遍刮平;③1.5厚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Ⅱ型);④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⑤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基层清理”。发承包双方就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套用定额子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面层为涂料且无贴砖,应套用定额“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子目,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承包人认为,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2 底层抹灰15mm 各种墙面 外墙”及定额子目“A1-13-23墙面 聚合物水泥砂浆20mm”并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我站认为,设计要求8厚预拌M20聚合物防水砂浆和12厚M15水泥砂浆打底构造做法共同构成了外墙的一般抹灰层,外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应套用定额子目“A1-13-9 各种墙面15+5mm 水泥石灰砂浆底 水泥砂浆面 外墙”,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二、关于内墙抹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本项目按毛坯标准交房,内墙抹灰无罩面收光要求,应按底层抹灰计价。承包人认为,本工序就是验收前的最后一道工序,必须满足验收标准要求需做压光工作,应按一般抹灰计价。 我站认为,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无块料面层的,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应执行一般抹灰相关定额子目。 三、关于专用界面剂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内墙抹灰构造做法为:“①20厚M10水泥砂浆找平;②专用界面剂一道;③基层。”发承包双方就内墙抹灰综合单价确定时,专用界面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界面剂已含在定额抹灰子目中,不应另外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设计选用新材料的专用界面剂,应另外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的解答,定额抹灰子目已综合考虑界面处理的工作内容,无需另外计价。 四、关于屋面水泥砂浆保护层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不上人屋面做法:“①50厚1:2.5水泥砂浆;②土工布隔离层;③…”。发承包双方就不上人屋面清单综合单价计算时,50厚1:2.5水泥砂浆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保护层无需罩面收光,故应套用定额“A1-12-1楼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层 混凝土或硬基层上 20mm”子目;承包人认为,保护层是做在卷材上面的,且是屋面最顶面上的一道工序,必须作压光处理,应按整体面层计算,应套用定额“A1-12-11 水泥砂浆整体面层 楼地面 20mm”子目。 我站认为,依据《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中“4.5.3 用水泥砂浆做保护层时,表面应抹平压光,并应设表面分格缝”的规定,不上人屋面综合单价计价时应套用定额“A1-10-82水泥砂浆二次抹压防水 厚2.5cm”子目,并按设计要求换算砂浆种类及厚度。 五、关于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的计价争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归属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2018定额总说明的规定,承包方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应另行计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定额中的管理费只包含施工单位自己对材料的自检费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需要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未包含在2018定额中,应由建设单位另行支付。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粤标定函〔2020〕60 号)的解答,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粤标定复函〔2025〕97号 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业快线(南段)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3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城建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在工程实施中,由于拆迁影响导致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招标时所选的场地位置不具备施工条件,同时考虑到为了减少对附近小区噪声、振动影响,主线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重新选址且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完成相关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隧道工程的内容在预算阶段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及《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简称“2018城轨定额”)进行编制,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子目已包含“噪音与振动控制”的相关费用,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变更计价的第68.3条规定,变更引起造价确定原则为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其造价,其中“措施项目费只计取以费率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其他方式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均不再计取”,故该变更增加的其他费用均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因拆迁影响重新选址,并增加减振降噪措施,已经珠海市政府工作会议确定,且同意增加的费用以设计变更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该设计变更与原合同条件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属于重大方案调整,已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时所能预见及承受的风险。2018城轨定额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标准中,“防尘降噪绿色施工防护棚”属于按子目计算的措施费用,不属于以费率计取的措施项目内容。合同及招标文件中关于单价措施费不予调整的约定仅适用于原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故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以单价措施形式纳入项目总投资。 我站认为,本工程全段地处珠海市区,沿线建筑密集,招标文件17.11承包风险中已明确本项目征地拆迁未完全落实,存在一定的风险,合同专用条款96.2承包风险第13条约定了环保措施,以及控制噪声、扬尘、交通污染等的承包风险。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减振降噪的费用以及未来因噪声振动等因素引起的措施费用增加的风险。根据来函资料显示,盾构泥水筛分系统在未采取隔音措施的情况下,现场实测噪音值为70-95分贝之间,未能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但是设计变更前后,盾构泥水筛分系统选址相距较近且均在兴业快线施工范围内,项目实施期间珠海市《城市区域环境措施标准》未发生变化,发包人也未提高隔音减振的要求。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没有发生变化,故盾构泥水筛分系统的降噪减振设计变更增加的费用应视为包含在总价合同内,不予另行计取。 专函此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96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是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算漏量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审过程中,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发现承包人所送审的施工图预算存在错、漏项,发包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63.5条工程变更“(3)预算编制质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措施费的漏计、少算,综合单价、人工工日、机械台班及主材价格偏低,承包方案及施工措施不合理等情况。上述变更,如费用增加,发包人不另行增加费用;费用减少,结算时按实结算”的相关约定,对送审预算中的错、漏项不允许承包人对其修正,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条款的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不存在非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此条款也明确规定因预算编制质量原因导致费用增加不予增加,送审预算及结算的漏量、漏项属于编制质量问题,若承包人在报送预算时为隐瞒其超限额设计情形而故意漏量、漏项,项目结算将会存在投资超支的风险。承包人认为,合同没有约定送审预、结算漏量、漏项不可以计量,第63款约定是对工程变更的预算进行约定,工程预算、结算编审过程均不适用该条款。 我站认为,本工程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双方共同认可的预算编制质量尚无定论。在此阶段,发承包双方除需依据合同专用条款8.5.3施工图预算总价不超过发包人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约定,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进行预算编制与审核。待双方完成预算确认并形成确定的综合单价后,在后续结算过程中,不再计算预算阶段可能存在的错漏项费用。 二、关于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根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中的综合单价×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物价涨落事件调差+税金]”,发承包双方对“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的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若发包人没有提出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结算中“分部分项审定的工程量”即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若发包人要求提升需求或额外增加内容产生的变更,也应在结算中经审定的可计入项目结算的变更中计算,因此“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为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仅用于签订《建筑安装工程费修订合同价补充协议》,并没约定按预算审定工程量包干。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补充协议修订合同价格,结合专用条款第8.5.4建筑安装工程费结算价的计算式,本工程结算价计算原则是以补充协议单价×工程量。同时,因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项目,故“分部分项工程审定工程量”应界定为按合同约定的允许计量的分部分项工程量。 三、关于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此费用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中综合考虑,不再单独计取和支付。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如发生消纳费应计算在土方相关费用中,只是不出现消纳费的表述。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消纳费不单独计取,但并未明确不予计取。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的下浮率考虑消纳费。因此,本工程合同对消纳费如何计算并无明确约定,事关双方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消纳费(如有)不单独计取”约定的真实意思,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01号 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和佛山市交界处,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广园路建设公司(现更名广州市广园市政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名称为大坦沙大桥系统工程(白沙河大桥),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名称变更为广佛大桥系统工程(一期)。实施过程,因受征拆影响,详细勘察工作大部分在设计阶段未能正常开展,原设计桥梁、道路、排水、专业基础处理等工程方案均需待初勘设计、详勘完成后对应进行设计变更修改。为此发包人向工程主管部门广州市交通运输建设局提交工程变更合理性论证申请,广州市交通运输局意见为论证结论修改后通过。现发承包双方就此论证产生重大设计变更引起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下简称绿措费)变化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对比设计变更前后的措施拟实施方案,详细说明新旧方案的变化情况,再按方案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是不能按工作内容单独计量的,无法以方案对比形式体现工程量的变化,应按合同的通用条款第11.4.4.⑦款(1)“绿措费,按照实际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乘以定额相关费率计算,不考虑承包人报价下浮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约定绿措费为非竞争费用,其他措施项目费包干,并且,合同专用条款11.2(4)约定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措施费,按通用条款规定的调整事项内容调整,因此,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设计变更,按系数计算的绿措费应按合同通用条款11.4.4工程变更事件的调整方法第⑦条(1)点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