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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174)外运桩芯土能否按淤泥计价的争议

2024-08-30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为不可竞争费用,按固定金额报价。施工中工程及支护灌注桩均采用泥浆护壁成孔,经监理确认的《桩芯土施工记录》显示土质情况为“淤泥”,发承包双方对于外运桩芯土能否按淤泥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未提出诉求,也未办理淤泥外运的签证,应按“土方运输与排放”合同单价执行,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记录,桩芯土实际外运为淤泥,应按照淤泥外运计取。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采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 A.1 土方工程注10“挖方出现流砂、淤泥时……结算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现场签证确认工程量”, 如现场存在淤泥,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签证确认淤泥工程量。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单列淤泥外运的清单,属于工程量清单缺项,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鹏瑞佛山三龙湾工程二期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9号)

2024-08-29

粤标定复函〔2024〕99号 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鹏瑞佛山三龙湾工程二期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20日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新钢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中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建星建造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在报价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专门约定了模板(木模、铝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悬挑板、挑板、挑檐、雨蓬、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其余构件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飘板、花架梁铝模盖板及反檐模板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报价工程量清单总说明,本工程飘板盖板及阳台、飘板反檐节点模板工程量不予计算;花架梁盖板属于防止混凝土溢出的措施,工程量不予计算;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按其外挑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确认的铝模深化图需要设置飘板盖板,合同计算规则并未说明盖板模板及反檐节点模板不计算工程量,故飘板底模板及盖板模板需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阳台梁及飘板处反檐属于墙身节点,需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花架梁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构件范畴,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模板不适用按外挑水平投影计算的约定,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在报价工程量清单总说明中专门约定了木模、铝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属于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上真实意思的表达。遵循该工程量计算规则,争议中的飘板为挑出外墙600mm,厚100mm的混凝土悬挑板,其铝模深化图中要求设置的盖板属模板措施,故模板工作量按飘板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飘板反檐为飘板板面上宽150mm,高250mm的混凝土构件,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花架梁为标准层楼梯间外侧的一排单梁,其铝模深化图中并无要求设置盖板,故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阳台板为预制构件,阳台梁及其反檐模板不适用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73)止水螺杆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4-08-29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模板支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明确,地下室外墙、人防围护结构和密闭墙体结构模板采用止水螺杆固定,发承包双方对于止水螺杆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应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且承包方在实施前并未根据合同中变更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申报措施方案调整及费用,因此止水螺杆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模板清单项中不包含止水螺杆的费用,根据粤标定函〔2020〕128号文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条,止水螺杆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0〕128号文《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仅适用于定额计价模式,而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模板施工的固定方式属于施工需考虑的措施内容。在承包人投标方案中地下室墙体模板采用止水螺杆固定,实际施工时模板施工的固定方式并未发生变更,因此止水螺杆不另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生物安全产业园区配套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8号)

2024-08-28

粤标定复函〔2024〕98号 知识城(广州)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区生物安全产业园区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知识城(广州)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直接在应急库选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概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因场内场地受限,为满足工期要求,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二次运输方案,承包人在施工红线外设置了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发承包双方对是否应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明确堆放地点,不符合二次运输计算依据,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体量巨大,工期紧迫,恰逢春节假期及疫情,无法按正常施工进度安排材料采购及进场,而现场多专业同时开展施工,多种材料要提前到场,需要大面积堆场进行临时存放材料,而红线范围内场地有限,无法满足建设所需大体量材料的堆放。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需在施工红线范围外设置材料临时堆场,然后再转运到施工现场。因此,应根据经审批的材料二次运输专项方案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到红线内的施工现场(并非是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正常情况下,项目实施前概算编制应结合前期建设条件、施工场地布置、工期计划等情况判断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二次运输而考虑该费用。但本工程为应急工程,且合同约定措施费用按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固定包干,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在已完工的情况下重新完善概算内容,更需要在项目前期阶段充分考虑此费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建议发包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对必然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在概算合理计算,以满足包干使用。但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二次运输实际实施与招标方案产生偏差的,可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予以补偿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72)塔吊基础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4-08-27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塔吊基础采用板式基础,招标清单“垂直运输”项目特征仅描述为“综合考虑高度”,未对塔吊基础特征及其计价规定进行描述,发承包双方就塔吊基础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说明,综合单价应结合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已包含塔吊基础,且承包方在实施前并未根据合同中变更的条款约定,向发包人申报措施方案调整及费用,因此塔吊基础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根据“垂直运输”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该清单中不包含塔吊基础费用,故塔吊基础费用应另计。 三、我站观点 虽然“垂直运输”清单的特征描述内容未包含对塔吊基础的描述,但根据本工程采用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垂直运输”清单项目的工作内容“垂直运输机械的固定装置、基础制作、安装”,可见塔吊基础的费用已包含在垂直运输综合单价内,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7号)

2024-08-27

粤标定复函〔2024〕97号 惠州大亚湾石化公用管廊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大亚湾跨海公用管廊(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13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惠州大亚湾石化公用管廊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审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长距离敷设石油化工管道,经过桥梁时在管廊管架上安装管道,即管廊管架结构作为石油化工项目生产介质输送的管道支架。管廊管架总长约778m,为4层轻钢管架结构,跨宽约6.00m,架高8.00m,主要由H型钢柱HW400*400*13*21及H型钢梁HM440*300*11*18组成,总质量约1623.46t。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7.1条约定,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其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该管廊管架清单综合单价组价套用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以市政工程属性立项,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但由于该定额无适用子目,因此认为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7金属结构工程中相关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无适用子目,应当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C.3.6.4管廊制作安装相关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管廊管架属于管道支架,但由于施工时吊车需要在河面浮台上长臂作业,其施工环境、施工难度在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中无适用子目,也无相关调整方法,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钢管廊管架制作安装清单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71)图纸会审意见能否视为变更的争议

2024-08-26

某培训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图纸结构说明中,砌体构造柱、水平系梁、墙体拉结筋等钢筋均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以下简称预留筋)。但在图纸会审过程中承包人提出“采取预留钢筋方式操作困难、预留筋位置难以保证、影响砌筑施工质量,可否将预留钢筋调整为后植筋”,设计人员答复“植筋技术上可行,需根据设计及规范要求做植筋拉拔试验,施工单位编制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实际施工过程中,承包方编制了专项方案并经监理审批完成,现场也按植筋方案进行施工并完成植筋拉拔试验,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能否计算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图纸会审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但不认为属于变更,也未出具变更通知单,预留筋改为植筋为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因此不计算植筋费用。 承包人认为,现场已根据图纸会审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实施植筋并完成相关检测,应计算植筋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图纸会审答复为“植筋技术上可行,……审批后实施”,参建各方在图审会签栏中签名盖章确认,且植筋方案经审批后实施,事实上应视为工程变更,故应按合同中工程变更的条款约定予以计算植筋相关费用,并完善相关手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70)定额动态调整能否作为编制预算依据的争议

2024-08-22

某公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9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定标日期为2021年8月27日,2022年10月10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以下简称“190号文件”)调整了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消耗量,编制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是否执行调整后的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定标时间早于190号文件发布时间,表明承包人在投标时是按调整前定额考虑报价,且本工程灌注桩完工时间也早于190号文件发布时间,故施工图预算应按调整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预算,190号文件发布的定额调整内容属于2018房建定额的一部分,且合同内并无条款明确说明施工图预算编制期间不可使用定额补充或勘误资料,故施工图预算可以按调整后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190号文件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基于投标当期的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未约定中标后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故190号文件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健康城一期(血站、120)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6号)

2024-08-21

粤标定复函〔2024〕96号 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健康城一期(血站、120)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3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惠州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墙体采用预制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混凝土制品,材料调差执行惠州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惠州市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未包含的,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惠州市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的信息价如何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广东省内未有该材料的信息价,建议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按相关合同及附件文件给予调解。承包人认为,通过参建各方考察确认本工程设计要求的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需跨省采购,故材料调式应以施工期间采购的材料厂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相关信息价与预算的材料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调差执行惠州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由于惠州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的信息价,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进行询价,询价结果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南部三镇取水口上移工程 工期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95号)

2024-08-20

粤标定复函〔2024〕95号 中山市南部供水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市南部三镇取水口上移工程工期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自筹,发包人中山市南部供水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联合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工期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穿越铁炉山的神湾进口段和坦洲出口段是本工程的重点难点和工期控制点,原设计方案为新奥法隧洞施工工艺。在采用新奥法对坦洲段进行施工时,当地村民以爆破震裂房屋为由阻扰施工,导致项目停工,且经多方协调一直无法复工。后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工艺变更为顶管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工期调整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并确定该顶管工程采用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委员会2016年4月编写的《顶管施工定额》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穿越铁炉山顶管距离全长达2653m,单侧顶进超1300m,岩层强度高(最高达185mpa),需要在山体中完成对接,在国际上也无相当规模的成功案例,专家论证会也认为本工程实施超长距离硬岩顶管具有较大挑战性及风险性,因此补充协议(二)的工期约定不合理,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工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探讨,最终拟定了两种工期计算方式,其中方法一为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相关适用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及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计算;方法二为参考非开挖协会编制的《顶管施工定额》中所需的台班数进行工期反推计算。发承包双方认为两种工期计算方法各有优劣,但在采纳哪种方法上发生争议。 我站认为,本工程工艺、规模及地质情况均超出《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适用范围,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工期计算规则”第2.1.2条、第2.1.3条规定,参考市场类似项目工期数据协商确定。至于参考非开挖协会编制的《顶管施工定额》中所需的台班数进行工期反推计算的方法,我站并未发布此类方法推算工期的相关规则,也从未采用过按定额台班数量推算工期的做法,能否采用该定额为依据进行工期推算,请发承包双方另行咨询该定额发布单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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