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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103)支模盘扣架分期拆除能否计取增加费的争议

2024-04-25

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施工中,基坑支撑拆除方案经专家论证,要求承包人拆除作业时,拆除区域范围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不得同时拆除,需待全部支撑梁拆除作业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增加了支撑时长,导致支模盘扣架材料租赁费增加而增加了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是否予以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工程地块地貌、地质资料、支护结构、基坑大小和土方开挖深度及周边工况在招标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故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常规情况下支模盘扣架在满足混凝土结构强度即可拆除,投标时结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与支模盘扣架正常时间拆除方案进行报价。但由于发包人按专家论证意见要求支撑梁拆除作业面及叉车行走范围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需待全部内支撑拆除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导致投入的模板支撑体系及周转材料大量增加,使用时间延长,与招标时支模盘扣架清单按照正常时间拆除考虑报价有较大偏差,故应予计算所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规范要求,模板底模支架拆除时间,应考虑楼层施工荷载和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确定,其中楼层施工荷载需在施工前进行验算,楼层施工荷载的验算结果需与设计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进行对比。依据双方补充提供的招标图纸等资料,部分区域的设计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以满足叉车转运支撑梁混凝土块在楼板上行驶,但该区域在招标图纸上并未清晰明确其在楼板中的范围,无法准确验算支撑梁及叉车行走区域的楼板是否能满足其施工荷载。实际施工时,基坑支撑拆除经专家论证明确,在拆除区域及叉车行走作业面范围内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均须待基坑支撑拆除工序完成后再予拆除,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对使用时长不确定的支模盘扣架费用进行综合报价,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相应楼板模板底模支架的拆除时间方能确定。此外,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故作为不在总价包干范围的楼板模板措施项目,其底模支架延时拆除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现场施工实际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2)石方数量按勘察报告还是签证数量计价的争议

2024-04-24

某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竖向高程变化较大,实际开挖的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基本一致,为极软岩和软质岩,施工中发承包双方也对石方开挖数量进行签证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石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勘察报告还是签证数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工程勘察报告不能准确计算石方工程量,故结算时石方工程量应按工程量签证数量计算。 承包方认为,工程勘察报告已准确反映项目的整体地质情况,可以采用常规计算方法,根据勘察报告中每个勘探点的土、石方埋深与设计开挖深度的对比,并按照土、石方在对应勘探点开挖总量占比计算土方、石方的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一般情况下,实际开挖的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结果一致的,土石方开挖工程数量可以依据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计算。但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已通过“现场签证单007号”确认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的石方数量,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后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故其石方结算工程量可按签证数量计算比较准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1)同一材料不同报价的价差计算的争议

2024-04-23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当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综合单价(以下简称“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与2020年第12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基准月税前综合价格)对比出现涨落幅度超过3%(不含3%)时,该材料按合同约定公式进行价差调整。同时约定,若调整的相应材料投标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结算时,发现同一品种的材料在不同楼栋的合同清单出现不同材料报价,承包人认为按该种材料投标的平均报价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价说明第28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不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报价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价格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材料价差为宜。 三、我站观点 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7.2.3的约定计算。由于合同未约定合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的处理规则,故结算时分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还是定额费率计算的争议

2024-04-22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列出具体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该所列金额报价,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中标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除以中标总价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合同费率”,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由于“合同费率”与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不一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计算还是定额费率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均已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计算,故结算时应按发包人施工图预算时确定的“合同费率”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故结算时应以最终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双方已对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了补充协议,即发承包双方已认可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竣工结算时,如无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该费用发生变化的,结算时不做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9)高支模按定额规定还是按专项方案计价的争议

2024-04-19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制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208栋A区层高达22.8m,模板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承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实施,双方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及其相关计费程序计价,应按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三点“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和粤标定复函〔2023〕67号的相关案例回复意见,对于有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适用套用常规方案编制的定额,且存在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相差过大的情况,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A区支模高度22.8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施工总荷载在15kN/m2或集中线荷载20kN/m2以下,属于定额编制时考虑的常规支模高度超高情况,故仍需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模板工程章说明“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另因本工程支模高度未超过30m,故不适用“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8号)

2024-04-18

粤标定复函〔2024〕48号 深中(广东)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中(广东)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招标时,招标人在模拟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中开列了“钢筋混凝土措施费”清单项,按项包干,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按个计算。但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明确以下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a)钢筋接头[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t为单位;电渣压力焊接头,以“个”为单位;套筒锥形螺栓接头,以“个”为单位;b)所有马凳、垫铁(分隔筋)等因施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钢筋量,以t为单位……。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是含在钢筋混凝土措施费中按项包干还是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单列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包干,不再单独计算接头及搭接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措施筋含马凳筋、梁垫铁综合考虑,列入措施项目中,按项包干。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对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清单项均有报价,合同约定的仅为措施钢筋包干项目,则实体结构受力的钢筋搭接工程量应在对应的清单项中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对列入包干范围的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进行了明确。但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计算钢筋搭接的工程量综合考虑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钢筋中,且发包人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筋仅含马凳筋、梁垫铁,未执行该合同约定的措施钢筋包干范围,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导致模拟清单列项与合同约定存在矛盾,承包人对此也没提出质疑,双方均存在责任,建议双方梳理招标清单与合同约定矛盾产生的差额,厘清责任,协商分摊。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 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8)中标单价高于概算单价是否调整的争议

2024-04-18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中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如高于招标控制价,则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履行时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的计价和结算方式明确,属于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而且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概算审核报告》也详细列明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结算应对高于《概算审核报告》中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虽然提供了该工程“概算审核报告”,但是并未载明该概算审核报告中的建安费部分就是招标控制价。因概算价与招标控制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招标时并没有提供控制价明细,即不存在结算时中标单价与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作对比再选用单价计算的情形。另,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3.4条约定,故结算时应全部按照投标报价(即中标单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未明示“概算审核报告”所附“概算审核书”实质为招标控制价明细,且招标文件13.4条款也约定投标人一旦中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同时,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在招标过程中补充提供后,承包人对专用条款68.2约定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调整要求及方法,也未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如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7)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规定计取的争议

2024-04-16

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本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本市规定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施工部分专用条款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中乙方职责“1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工伤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责,不应按本市发文计取。 承包人认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0.1 工程建安费计价原则:……依据国家、广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最新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计价规范,……等规定计算”理解专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本工程工伤保险费应按本市发文的相关规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即预算按定额规定进行编制,则工伤保险费可按定额规定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计取给承包人负责与支付即可。但合同专用条款专门约定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可理解为工程保险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后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也可以理解为工程保险费不按定额规定计算但仍然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因此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由此导致的争议建议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番禺汉溪大道北侧BA0902102  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7号)

2024-04-16

粤标定复函〔2024〕47号 广州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番禺汉溪大道北侧BA0902102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对同一清单划分±0.00以下与±0.00以上分别列项,由于“机制铸铁排水管”的清单项在±0.00以下开列,但是在±0.00以上则未开列,实际施工在超过100m的塔楼安装铸铁管,现发承包双方就±0.00以上铸铁管是否执行±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塔楼部分铸铁管安装方式与地下室一致,可参考±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承包人认为,地下室铸铁排水管采用柔性接口(法兰连接),其施工安装做法简单,塔楼的卫生间、厨房及阳台排水立管采用柔性接口铸铁排水管(橡胶圈密封W型不锈钢卡箍连接),两者的接口和配件不同,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工程变更中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同一清单划分±0.00以下与±0.00以上分别列项的设置方式,表明招标人对同一清单在±0.00以上与±0.00以下的部位不同要求投标人分别报价且允许其报价可以是不一致的,因此塔楼的铸铁管安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项,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另,来函相关资料显示,±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连接形式为橡胶圈密封不锈钢卡箍连接,与塔楼的铸铁管连接形式是一致的,但所安装部位和管件含量及所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同,结合上述招标清单的设置方式,±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于±0.00以上“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故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处理的约定确定塔楼铸铁管安装清单单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关于深圳市保达龙岗五联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6号)

2024-04-16

粤标定复函〔2024〕46号 深圳市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保达龙岗五联项目一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按施工图已完成混凝土墙上预留钢套管,因设计变更套管位置改变,导致需重新开洞安装套管,发承包双方对开洞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穿墙套管制作安装定额的工作内容描述含“打墙眼”,故开洞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清单中“套管”综合单价内,不再另外计取开洞费用。承包人认为,涉及变更的套管均处于混凝土墙上,需重新开洞、安装套管及封堵。合同清单中“套管”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包含开洞孔,而实际开洞的成本比钢套管的成本还高,故除了按合同清单项“套管”计取套管费用外,还需按合同变更约定另计开洞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中套管工作内容不包括开孔洞,且本工程套管清单项未载明包含开孔洞费用。由于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开孔洞费用与解决此争议无关,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开孔洞费用,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7.3.5条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进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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