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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中新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智荟塔  (高端酒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31号)

2024-03-29

粤标定复函〔2024〕31号 广州开投创智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关于中新科技文化艺术中心之智荟塔(高端酒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14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新广州知识城,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开投创智荟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按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料机基准期价格确定的争议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2022年8月8日,合同通用条款1.1.4.6约定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即为2022年7月11日。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约定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按基准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发承包双方就基准日期对应的信息价时点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基准日期为7月份,应采用2022年广州市造价部门发布的7月份工程价格信息。承包人认为,查询基准日期2022年7月11日对应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文件是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故应采用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我站认为,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信息的方式,基准日期当期材料价格往往需要延后一个多月才能发布,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所能掌握的只能是招投标时期造价管理部门最新发布的价格信息,双方亦无法掌握或判断造价管理部门将来发布的基准日期当期价格信息,因此在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基准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约定下,投标人无法做到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基准日期7月份价格信息进行报价,故本工程编制预算时工料机基准日期价格为5月份的工程价格信息。 二、关于人工调整系数确定的争议 2022年7月20日广州市造价部门发布了6月份工程价格信息(穗建造价〔2022〕55 号)中对人工费的计取进行调整,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其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暂按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为按人工价格指数计算,其中2022年上半年人工价格指数为108.76。发承包双方就编制预算时采用的人工费调整系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规定的暂定值1.01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约定编制概算或预算时遇到政府部门有相关文件的更新替换,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故人工费调整应按人工价格指数108.76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正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在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发布时发承包双方尚未最终确认预算,故编制预算应按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规定的人工价格指数执行。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3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潮州市桥东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  管网完善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30号)

2024-03-29

粤标定复函〔2024〕30号 潮州市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潮州市桥东污水处理厂配套污水管网完善(PPP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PPP项目,位于潮州市,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潮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的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出资代表、中标的社会资本方签订《PPP项目合同》,共同组建为潮州市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潮州市广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深圳市广汇源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于2018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工程建安费以财政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下浮3%结算,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及潮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费程序及标准。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岩石顶管采用盘岩机顶进,因潮州市未出台关于本市岩石顶管工程计量与计价的指导意见,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中的管道、方(拱) 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属于定额缺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岩石顶管单价及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本项目业主及地方政府终审部门核定给发包人的结算价(含业主合同约定的下浮率3%)为准。”因此相关综合单价及工程量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核的结果确定为准。承包人认为,虽然潮州市没有相关定额指导,但可借鉴参考《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相关计取方式确定岩石顶管的单价,并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勘察资料,明确相关工程量。 我站认为,经查询查核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岩石顶管项目在合同约定所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执行,且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亦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参考,属于定额缺项。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合理测算岩石顶管段的施工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3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虎门麻涌港区长线供热管道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29号)

2024-03-29

粤标定复函〔2024〕29号 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虎门港麻涌港区长线供热管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1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麻涌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南京苏夏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工程勘察院联合体负责施工,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包干。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部分管道敷设方式由架空式变更为地埋式,属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承包人由此申请该变更增加费用约135万元,结算时承包人提出该变更估价时因当时变更图纸未包含施工中需要增加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内容而需要增加计算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增加上述措施费用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变更估价时理应考虑了措施费用,因此才予通过审批,故结算不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产生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费需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才能够计算,故结算应增加计算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估价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提出审核意见。本工程实施中,承包人编制的估价费用未包含措施费用而在结算时提出增加计算,发包人应依据估价送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核实审批程序和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可计量计取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等因素,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3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5)关于招标缺漏的措施项目能否结算计取的争议案例

2024-03-28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工程实施中采用高支模措施,还发生施打塔吊的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结算时发现上述措施在招标时并未开列,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情形,发承包双方就招标清单中缺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约定“图纸范围内工程量的偏差或因工程材料的型号、品牌的更换或材料价格的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的调整,措施项目费(包括技术措施费与其它措施费)不进行调整;图纸范围以外增减工程量,措施项目费可以根据相关计价规范进行调整。”故图纸范围内的措施项目费缺漏项是投标人应在投标时考虑的风险,结算时不予调整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中措施费缺漏项部分,应按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约定,工程量清单存在缺漏项应予修正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结算,来函资料显示,合同专用条款第12.1条仅对工程量的偏差或因材料变更与材价调整而导致合同价款调整时不对相应措施费用调整进行约定,并未对发生工程量清单缺漏项事件如何调整价格进行约定,故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塔吊基础桩、物料提升机进退场费等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4)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工程量计算的争议案例

2024-03-27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图中设计说明分别开列了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两个清单项目,但没有按图计算直径10厘~25厘三级螺纹钢抗震及非抗震钢筋工程量,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市场情况全部按抗震钢筋采购,送审结算均采用抗震钢筋清单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现在市场三级螺纹钢主流厂家都是抗震钢筋,但承包人全部采购抗震钢筋属于自身行为,结算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比例分别计算抗震钢筋与非抗震钢筋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施工图设计说明中纵向受力钢筋采用HRB400E钢筋计算,即柱纵筋和梁上中下部钢筋、楼梯受力钢筋、板受力钢筋等纵向受力钢筋全部按抗震钢筋计算,不同意按招标清单项工程量比例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按设计图纸计算抗震螺纹钢和非抗震螺纹钢的工程量,但承包人若未经发包人同意采用标准高于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进行施工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3)机械大开挖按挖一般土方还是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结算的争议

2024-03-26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未设地下室,其中1号教工住宅楼为满堂基础,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只开列了“挖一般土方”,其他楼栋均为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只开列了“挖基础土方”;但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文件及实际施工均采用机械大开挖方式,并按“挖一般土方”、“挖基础土方”予以不同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独立基础土方开挖执行“挖一般土方”还是“挖基础土方”综合单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在施工中未发生变化,且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与实际施工方案也一致,故独立基础楼栋的土方开挖应按“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挖桩承台基坑基槽工程量并执行其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现场实际均为大开挖方式,独立基础楼栋的土方开挖也应执行“挖一般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执行其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 招标清单 “挖基础土方”是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及《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计算规则确定其清单工程量的,且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方案与实际施工开挖方式一致,表明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土方大开挖工程量与按招标清单挖基础土方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差引起的价格差异。因此,独立基础(桩基础混凝土承台)土方开挖清单工程量应执行挖基础土方清单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并按该投标综合单价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2)关于更改吊车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3-25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开工前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结构施工吊装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实施前设计、监理、发包人发现地下室顶板承受施工荷载有很大风险,重新调整审批的施工方案采用QAY650(租赁)吊车进行远距离吊装作业,发承包双方对更改吊车而产生增加的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价已含吊装费用,故更改吊车的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因地下室结构顶板承载力不足,导致施工方案调整,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实计算增加的机械租赁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承包人制定的原施工方案采用150吨吊车支设在地下室顶板上不符合相关规定,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故租赁QAY650汽车吊属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导致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1)关于深化设计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3-22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施工图纸载明,发包人提供的钢结构施工图需由具有钢结构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深化设计,承包人在中标后委托专业公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设计院技术审查和发包人批准同意,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结构工程图纸深化费用是否由发包人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招标图纸明确要求钢结构必须进行深化设计,所以钢结构工程图纸深化费用应由施工方综合考虑报价内,故该费用不予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工程设计由发包人负责,本工程钢结构设计深化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故该费用应予以单独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6.1条约定,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图、深基坑支护设计图、地质勘查报告,钢结构深化设计后才能施工的图纸亦属发包人提供的内容。因此,钢结构施工图纸深化设计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0)关于高压旋喷桩引孔费用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3-21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因地质条件原因(孤石较多),设计院将基坑支护由三轴搅拌桩变更为高压旋喷桩,依据设计图纸旋喷桩施工前需进行引孔,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引孔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由三轴搅拌桩变更为高压旋喷桩,施工方为方便操作增加引孔,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根据施工方案结合业主要求,实际引孔数量由监理、业主进行了签证确认,故应予以计取旋喷桩引孔施工的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地质条件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高压旋喷桩施工增加引孔,并以工程签证单方式确认了该事项,发承包双方可按经审批后的施工方案和合同变更条款约定计算其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79)关于二次结构植筋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4-03-20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记录明确二次结构钢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变更为植筋方式,现发承包双方对二次结构计取植筋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要求综合考虑除机械连接外的搭接方式,所以二次结构钢筋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费用应综合考虑在相应现浇构件钢筋综合单价内,故植筋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承包人认为,已标价清单项目均无植筋报价描述要求,且植筋是在参建四方图纸会审中综合考虑项目层高高、砼标号高等因素发生的设计变更,故应按变更予以计算植筋相关费用。 三、我站观点 查询双方提交的资料信息,本工程二次结构钢筋与主体结构连接方式属于设计变更内容,应依据合同变更条款约定计算,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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