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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经贸工业厂房  (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9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9号 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村十灵第三经济合作社、中山市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经贸工业厂房(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村十灵第三经济联合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山市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招标时未发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仅发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预算书,由投标人填报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格,公布的预算书中未开列检测费,项目实施时发包人指定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现发承包双方对于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编制执行2018计价依据,预算中已包含第三方检测费,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预算书未开列检测清单,且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通知》,第三方检测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预算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2018计价依据对施工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管理费中,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故发承包双方应厘清争议所涉第三方检测费用的属性,由责任主体承担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9)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的计价争议

2025-10-14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桥墩采用柱式墩,桥墩竖向钢筋设计要求锚入承台,发承包双方对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是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包含在钢筋综合单价内,不予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接驳属于非设计接驳,而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如同房屋建筑中上下层之间的柱或墙的垂直钢筋连接,属于设计接驳,应单独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设计要求墩柱钢筋锚入承台,但并未要求预留插筋,故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根据预算编制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3.6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的规定,因此,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不另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8)石方装车预算能否按实际施工方案计价的争议

2025-10-13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根据经监理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本项目岩石破碎后采用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输,发承包双方对于石方装车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125 装载机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石方源自山体开挖,由于装载机臂力举高和旋转半径有限等原因,使用装载机装车不合理,现场实际使用挖掘机挖装车,应套用2018市政定额“D1-1-124 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仅是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在预算编制阶段,可结合工程实际采用常规方案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预算阶段如有)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而实际施工发生变化引起费用调整的,应结合合同有关价款调整的约定进行在竣工结算时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7)混凝土调平层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5-10-11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隧道路面结构设计为隧道底板上铺设混凝土调平层后加铺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发承包双方对于混凝土调平层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道路基层执行《某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以下简称“2019某市市政定额”)“D-2-10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20cm”及“D-2-11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应按道路路面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中“D2-3-46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20cm”及“D2-3-47 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项目施工图横断面结构图,结合图纸说明,混凝土调平层应属于路面基层,混凝土基层在“2018市政定额”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可以套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至于能否适用“2019某市市政定额”,因其并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双方可结合该定额的适用性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6)钢筋混凝土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2025-10-10

某厂房及附属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需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由于拆除后部分钢筋具有回收价值,发承包双方对拆除后的钢筋残值在预算中是否计取回收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应考虑残值回收,组价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已包含混凝土破除费用,故可以计算钢筋回收价值而不需要另外再计取从混凝土中剔除钢筋的费用,也可补偿少量附着在钢筋上的混凝土的清理与集中归堆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回收钢筋需要对混凝土进行破除,破除成本高于钢筋残值,没有回收价值,故不应考虑钢筋残值回收。 三、我站观点 查询招投标相关资料,并无对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需拆除钢筋并回收的相关要求,需发承包双方厘清事实,如招标文件并无此要求的,则按行业习惯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与收益;如招标文件有此要求的,则在预算中考虑拆除费用与回收残值。由于2018房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的工作内容是对混凝土构件的拆除,并非是对钢筋从混凝土中的剥离。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从混凝土构件中剥离出钢筋,则应计取细致破碎混凝土及剥离钢筋的费用,再考虑钢筋残值回收,但由于从混凝土中剥离钢筋工作定额并无适用子目,故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2018计价依据没有适用定额的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双方协商定价。若协商不成,但发包人仍需回收钢筋,则承包人可将拆除后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交由发包人另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金湾区金二路城职学院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7号)

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7号 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湾区金二路城职学院段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3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约定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为商品砼、水泥、钢筋、钢管、砂、碎石、电缆、管桩、沥青砼、柴油。实际施工过程中,因受疫情和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的价格均发生大幅涨价,发承包双方对合同约定可调价差材料范围之外的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能否计算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16.15条约定,超出约定范围之外的材料价格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价格的涨价幅度已超过正常市场风险和招标文件约定的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的规定和珠建市〔2021〕36号文关于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实施意见,应对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不包括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根据本工程的合同约定,型钢材料、幕墙玻璃和铝材的材料价差应不予调整。考虑到2020–2021年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型钢材料、幕墙玻璃、铝材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

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8号 广州知识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知识城第二邻里中心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知识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承包人中标下浮率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协议书第5.6款显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为1.07%,其公式为承包人中标下浮率=(1-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100%(式中: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但按下浮率计算公式所计算结果为1.22%,与文本列明的下浮率1.07%不一致,由于下浮率应用于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使用公式计算的下浮率还是使用协议书显示的下浮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协议书中的下浮率1.07%为笔误,未考虑剔除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下浮率应根据中标价格及载明的公式修正为1.22%。承包人认为,合同协议第5.6款中明确招标控制价为184,221,934.34元,中标价为182,254,467.46元,承包人中标下浮率实际精确数为1.068%,下浮率应按照1.07%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协议书已明确承包人投标下浮率的计算公式,且明确计算公式中的中标价格、招标控制价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下浮率只有在中标后依据中标价金额才能计算,可见计算公式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述,协议书上显示的下浮率与公式计算的结果不一致,应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 二、关于工程变更的合同价款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已约定经发包人与监理共同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缺陷及工程变更均可调整合同价款,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1)条约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0%,且该变化使其分部分项工程费变化超过0.1%,则超过10%部分的综合单价予以调整,其中减少价款的计算应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由此导致工程量减少或取消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现发承包双方就此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结算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对比,如发生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的,均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公式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及工程变更均由发包人负责和控制,发包人不得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借合同约定之名来实施不公平、不合理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工程结算时让承包人承担本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而蒙受损失。对于工程量清单缺陷或工程变更减少的工程量超过10%的,应依据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以实际工程量乘以调整后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按减少的工程量乘以高于已标工程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调减合同价款,若采用该调减方式将会导致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单价越低、实际完成工程量越少或为零时,结算价款低于按投标价格计算的金额,甚至为负值。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减少时,减少的工程量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将导致未实施的清单项目合价为负值,工程量减少到一定幅度但仍需实施一定工程量的清单项目合价为零,可见采用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与投标人所报的综合单价两者中的较高者计价,并未考虑该高者价格的适用性,还会导致原中标合价发生改变,违背了招投标法相关规定,偏离了合同缔约时在实施过程中对工程量减少进行合理定价的初衷,也违背了合同订立应遵循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建议双方遵循合同订立初衷,工程量减少超过10%时,应先扣减该清单项目的中标合价,剩余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双方依据数量变化所引发的工料机价格调整情况共同协商确定。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1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

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1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预制管桩清单项目,预制管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桩长暂按平均长度,结算时按实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尖入土深度-送桩长度-桩尖长度。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基于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结算桩长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施工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9号)

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9号 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装修工程在实施时,若直接在毛坯的楼地面敷设管线会导致楼地面标高超高,因此需要在已经安装好管线的混凝土结构楼地面上凿槽,其规格为50×30mm(宽×深)和350×30mm(宽×深),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相似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依据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承包人投标单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招标控制价编制原则计算,没有对应定额可套用的,由承包方将项目组价清单上报监理,发包人审批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凿槽是否套用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中的混凝土结构凿槽定额子目通常适用于混凝土墙体,并不适用于楼板地面;同时施工时采用的冲击钻凿槽,沟槽尺寸为50×30mm(宽×深),与定额用切割机切割沟槽,沟槽尺寸为70×70mm(宽×深)不一致;此外,按定额计算的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因此,套用定额计价不合适,应按市场价计取。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结构凿槽子目并未明确具体的施工部位,应包含混凝土地面和墙面。本项目凿槽是在敷设完成管线的结构面上施工,施工难度更大,不适宜使用切割机作业,只能改用冲击钻凿槽,但考虑到定额是综合各项因素后制定的,因此依据合同约定按定额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没有相同或相似的清单综合单价按2018定额进行计价确定。查询2018定额中,凿槽、刨沟定额子目适用争议所涉内容计价,故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本工程所凿尺寸为50×30mm的沟槽,应按照定额应用规则套用凿槽(沟槽尺寸为70×70mm)子目进行计价,不能因套用子目规格大于施工规格而否定其计算结果。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5号)

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5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中的外立面幕墙内侧标准层办公区窗台大样图显示,室内窗台处设置100mm厚轻质实心复合型墙板500mm高,设计为镀锌轻钢龙骨,并将窗台板室内侧、临幕墙侧与幕墙防火隔断连为整体,采用铝板饰面,招标清单中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现发承包双方就窗台铝板饰面工程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明确窗台反坎饰面的计算规则,其做法和墙面饰面相似,应参考合同约定的“干挂墙身、墙面造型均按设计图示尺寸墙净长乘以净高以面积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按展开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该位置为幕墙窗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有开列“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窗台板的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应按展开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针对窗台大样图中的铝板饰面工程开列了“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项目,但合同未就该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特别约定,依据行业做法和交易习惯,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关于窗台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窗台防火反坎面封铝板清单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展开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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