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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79)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的计价争议

2025-10-14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桥墩采用柱式墩,桥墩竖向钢筋设计要求锚入承台,发承包双方对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是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包含在钢筋综合单价内,不予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接驳属于非设计接驳,而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如同房屋建筑中上下层之间的柱或墙的垂直钢筋连接,属于设计接驳,应单独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设计要求墩柱钢筋锚入承台,但并未要求预留插筋,故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根据预算编制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3.6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的规定,因此,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不另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1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1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1#联络通道加固设计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大墩站-东平站区间设置2座联络通道,1#联络通道为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2#联络通道为冻结法土体加固矿山法施工,分别对应1#、2#联络通道做法开列相应的招标清单项目,其中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合同约定为合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对于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项目,依据《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08版等,按投标报价工、料、机价格水平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施工图与监理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采用冻结法加固矿山法施工,1#、2#联络通道设置1个机房分别向两个联络通道供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1#联络通道加固设计变更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缺少设计变更前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的施工方案,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无法单独计算1#联络通道冻结加固的变更费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轨交定额”),合并计算1#、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扣减合同清单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费用。承包人认为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未发生工程变更,且专用合同条款12.1条已明确约定合价包干,应按合同清单结算;1#联络通道冻结法工艺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重新定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施工工法未变更,且为合价包干,应按已中标合价结算。1#联络通道设计变更为冻结法,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实施的“清单修编”原则,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对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进行重新定价。 二、关于联络通道机房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大墩站-东平站区间联络通道,依据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1#、2#联络通道冻结时间分别为75天、85天,实施记录1#、2#联络通道冻结时间分别为107天、92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审批的施工方案计划时间计算机械台班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的台班天数为暂定量,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气温环境、管路长度、标准制冷工况与计划工况存在差异,1#联络通道结算,应按合约双方、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冻结机组数量和开停机时间,计算设备台班数量。 我站认为,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应按合同约定的合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作调整,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延长天数引起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计划时间,合理确定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若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有出入,导致冻结机组实际台班与经审批的专项方案不一致,或者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延长天数的,承包人应提供有效确认资料,方能调整其台班数量。 三、关于1#联络通道冻结机组台班功率、电量计价的争议 根据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20天,发承包双方对单独冻结期间冻结加固设备投入数量、使用时间、电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中冷冻机组的参数计算,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期间运转1台设备即可满足要求,并结合批复的施工方案的需冷量计算合适的台班功率和电量。承包人认为,批复的施工方案的设计需冷量只是理论断面处制冷的设计最低值,实际施工需同时考虑施工现场地质、地下水、气温情况、制冷工况差异等因素影响,应按发承包、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实际冻结机组运转台班数量、用电量计量结算。 我站认为,1#联络通道冻结机组台班功率、电量计价,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及其配套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按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发承包、监理单位确定的设备台班规格、数量、用电量,结合项目实施的“清单修编”原则据实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机械连接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中要求钢筋直径≥25mm时采用机械连接方式,承包人在图纸会审时提出钢筋直径≥16mm及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回复认为承包人提议的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承包人编制了钢筋直径≥16mm及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复,现发承包双方对直径在16mm至25mm之间的钢筋是否按机械连接方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并未同意变更,钢筋直径小于25mm的机械连接工程量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图纸会审,直径≥16mm及以上钢筋连接采用机械连接方式,并已按监理单位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实施,钢筋机械连接工程量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计算。 我站认为,设计图纸要求钢筋直径≥25mm采用机械连接,图纸会审时承包人提出钢筋直径≥16mm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明确“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但后续并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应视为未被确认为设计变更。因此,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更充足的凭据证明钢筋施工方案是属于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情形的,钢筋机械连接的调整可视为承包人为保证施工质量与工期采取的施工方案,超出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机械连接不予计价。 二、关于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并应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的,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子目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为可计量清单,并非包干计价范围,工程量为暂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差异不属于变更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3.1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因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仅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因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予以计量,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计价。 三、关于支撑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配筋为C8-1000×1000,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为当板筋面筋采用双层双向布置,板马凳钢筋采用几字型D10制作,每隔500mm设置1个,梅花形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钢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支撑筋配置明显高于设计图纸要求,高配置的支撑筋为承包人为保证质量而单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另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为C8-1000×1000,支撑钢筋尺寸大小及布置方式等信息未明确,承包人已按经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支撑钢筋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 我站认为,设计未明确的支撑钢筋由设计单位确定,应按设计图纸计算钢筋工程量。因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起草,虽经监理单位批复,但并非代表发包人有提高标准的要求,因此《钢筋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超出设计规范需求的部分,不予计量。 四、关于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外运排放费为非竞争性费用,要求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报,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时余泥渣土外运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提供支付了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证明,结算时不应计算消纳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函明确要求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的投标报价按公布价格编制,不参与竞争,且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价不包含消纳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规定,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工程量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招标清单其他项目费未列余泥渣土消纳费清单,属于清单漏项,合同及相关行业文件并未要求计取消纳费时需要提供承包人与消纳场的发票,故消纳费结算不应以有无消纳费发票作为结算计量的前提,应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经过核实,招标清单开列的余泥渣土外运排放费并未包含余泥渣土消纳费,合同也未有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约定,本工程如发生余泥渣土消纳费用的,可根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余泥渣土消纳费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其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有效支付凭证计量及计价。 五、关于模板支撑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发承包双方对模板支撑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亦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模板的支撑”清单,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投标报价。结算时“模板的支撑”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实际搭设的模板支撑数量按“m³”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从上传的资料可见,合同清单“模板的支撑”(MBZC002)的计量单位为“项”,工程量为1。“模板的支撑”清单费用在招标工程范围内不做调整,设计变更引起“模板的支撑”发生变化的,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按变更程序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综合机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3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3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综合机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3月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招标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悬挂(生根)管道支吊架的辅助钢梁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钢结构桁架不锈钢金属屋面系统,室内形成高大空间;招标时未提供风管支吊架图,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措施,并确保管线支吊架与钢结构等的生根措施。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四条第3款明确,如清单未做详细描述的,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招标技术要求、规范、设计图纸、招标单位要求等,各种施工困难(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工艺需要的增加费等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施工时因一层内走道、四层内区、五层东西外环两侧及马道层区域部分无适合的构件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承包人采用增加辅助钢梁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发承包双方就辅助钢梁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在定标文件7.11.4条屋面钢结构机电施工方法中已考虑高大空间施工的重难点和有关措施,辅助钢梁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未对辅助钢梁的工作进行标注或说明,相关工作范围界定中无辅助钢梁施工的具体要求,但在施工过程为确保工程进度,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辅助钢梁的深化设计并按图施工,且辅助钢梁是永久性构件,属于变更增加工程。因此,应依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变更计价。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室内高大空间的设备、管线支吊架安装与钢结构生根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措施,一层内走道、四层内区、五层东西外环两侧及马道层区域部分无适合构件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招标清单报价说明,已明确要求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故辅助钢梁不应另行计价。 二、关于高空车调整为施工平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室内场芯区域马道层,距地面高度35.4 m,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因综合机电承包人投标时未充分考虑到位,而需增加相关机械、设备、材料等措施,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投标报价说明第8项明确“本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调整等引起的费用调整”。承包人投标方案中考虑该区域马道上方机电管线采用高空车作业,实际施工时为确保超高部位机电管线施工安全,调整为在马道层上搭设高空作业施工平台。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方案调整是否计算高空作业施工平台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技术要求第2.2.2.2条已明确承包人投标时未充分考虑而需增加相关措施,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且投标报价说明第8项也明确施工方案调整属于措施费总价包干范围,因此,高空作业的施工方案调整为搭设高空作业施工平台,增加费用不计算。承包人认为,招标图仅为机电专业,未提供钢结构图,对其上下层钢结构规格、尺寸无法确定,现场勘察时钢结构尚未施工,只是依据同类项目经验编制高空车作业施工方案。中标后经现场核察及查对钢结构等专业图,钢结构间距过小,管线及支架安装高度为45m,在运输材料及人员过程中,存在大臂与钢结构碰撞的风险和较大安全隐患,无法安全施工。因此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了《高空作业平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且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发包人、监理、设计等单位确认。综上所述,应根据《高空作业平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已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材料等措施的相关费用。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经过勘察现场,依据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等仍无法保证投标采用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是合理的,或者投标采用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是合理的,实施过程因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措施方案的,则可计算高空作业平台与高空作业车之间的费用差异。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 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二期2A区、2C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 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资金,发包人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钢脚手架计量规则适用性的争议 本项目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不应按清单编码而应按清单项目特征及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根据〔2013〕4号文是我省贯彻GB50854-2013计算规范的实施规定,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国标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为先,但该文作为广东区域的实施规定执行多年,已成为行业交易习惯,合同双方是知道且应当知道此规定,并且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完全可以从外墙面积数据与建筑面积数据复核招标清单工程量的符合性。另外,发承包双方在本项目的澄清文件中,就此项目的综合单价问题进行了澄清,投标人承诺该综合单价包干。因此结算应执行粤建造发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的土方项目清单工程量中。项目特征描述要求考虑的是因放坡系数不同而对土方施工难度产生的影响,并非要求不计取放坡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粤建造发〔2013〕4号文明确规定,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土方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中。但因项目特征明确要求投标单价需要综合考虑放坡系数、工作面等因素,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招标清单表述的真实意思,且招标阶段也未对此清单项目提出异议,因此结算时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土方工程量不纳入挖土方清单工程量中计算,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 三、关于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植筋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砌体填充墙的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发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按经监理人审批的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 我站认为,砌体填充墙的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采用何种方式施工,一般以设计要求为准。经查阅上传资料,要求采用预埋方式施工,但未有资料显示<span 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21px;"=""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发包人同意将钢筋由预埋方式变更为植筋方式<span 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21px;"=""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承包人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但合同并未约定监理具备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监理对专项方案的审批视为仅是对施工技术可行性的认可。因此,在未有凭据证明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不另计算,结算按投标所报相应费用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深汕国际汽车城12号、13号地块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5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5号 深圳市深汕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深汕国际汽车城12号、13号地块配套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深圳市深汕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焕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模拟清单中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开列了“泥浆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空桩”“泥浆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实桩”“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三项清单。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计价说明第(8)款约定“灌注桩综合单价已综合各类土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淤泥流沙……中风化及微风化岩石入岩增加费)、钢护筒长度、成孔方式……,结算不作调整,空桩长度按施工方案及打桩记录另行结算”,第(10)款约定“灌注桩入中风化、微风化岩深度按满足设计要求,结算时超出部份的入岩长度不予计算,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灌注桩入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孤石不另计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依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不应再另行计算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有单独列项,且灌注桩招标清单未明确其综合单价包含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同时,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10)款约定,设计桩长内的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应计算入岩增加费,超出设计桩长的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入岩长度及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和孤石不另计算入岩增加费。因此结算时应另行计算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包含入岩增加费,以及第(10)款约定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均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知晓模拟清单本身就是非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不应以模拟清单开列的方式反推合同条款的本意,因此,对于满足设计要求的灌注桩入中风化、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另外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8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8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措施项目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其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措施项目还另外单独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吊装设备基础”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对此清单报价。中标后承包人编制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并实施,其中塔吊基础采用桩承台形式。结算时双方对塔吊桩基础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已描述“含塔吊基础”,且招标文件第15.3条项目措施费第1点第c项及合同14.5.1条承包风险第22点约定,按项报价的费用包干不做调整,承包人错计、漏报或不报的费用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单价及合价中不予支付,承包人在招标阶段也未提出异议,故塔吊桩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清单规范或者定额中的塔吊基础不包含塔吊桩,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对塔吊基础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中其他事项第7点措施费约定,可计量的措施费项目如模板、脚手架等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故塔吊基础应按实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项目特征虽未描述塔吊基础包含的具体内容,还另外单独开列了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报“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价格,可视为承包人将“吊装设备基础”包含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价格中,并且塔吊基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论证,对于塔吊基础是否采用桩承台,是由承包人通过地基承载力验算得出的结论,因此承包人在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进行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塔吊设备桩基础的费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塔吊基础及桩承台费用。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滨海之星花园项目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0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0号 东莞市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滨海之星花园项目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铝模施工,但明确此部分费用按木模计价结算,费用差异不予补偿,且不计算内外墙抹灰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计算模板时是否应按清水混凝土换算系数计算模板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1中第6点已明确混凝土质量的交付标准,该交付标准已含在投标下浮率内,且实际未按清水混凝土实施,故不计算清水混凝土模板的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取消了内墙及外墙抹灰,实际就是要求做到清水混凝土的观感质量,合同约定按木模计价,则应计算清水混凝土施工的模板换算系数。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合同对铝模计价有专门性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仅作为计价的规则,并非要求承包人按清水混凝土进行施工,故模板工程无须考虑换算系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 Read more

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项目(联广路至热力公司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项目(联广路至热力公司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其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仅涉及设备长度的变化,属于类似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在原投标单价基础上增加变更前后设备价差计价,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将设备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分气缸设备的长度发生了变化,同时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与原投标清单的项目特征不符,不属于类似项目,应按新增单价原则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 经查阅所提供的变更资料,变更内容主要为分气缸尺寸(长度)调整。其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清单项目一致,符合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特征,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确定变更单价。对于承包人所述的设备材质由Q245R变更为Q345R,建议发承包双方进行核实,如是承包人未经审批擅自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是发包人要求变化的,则应纳入变更计价范围。 二、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执行的争议 本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规范、投标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的合同条款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判断标准,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公布控制价单价,其报价系结合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编制,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应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的约定,采用同一种计算方法不能判断投标综合单价是否超过10%以上,本合同专用条款存在歧义。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时未公布招标控制价单价,投标人投标时无法自行判断其报价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并构成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如招标工程量按招标控制价单价的90%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应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签约时真实意思,本着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 <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15,17,21);="" letter-spacing:0;font-weight:normal;text-transform:none;="" font-style: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三、关于工期延误赔偿费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实际工期为347天,延误167天。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赔偿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扣除经确认的疫情延误期后,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资源投入不足导致延误72天,应扣罚50万元赔偿费。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设计变更、地下障碍物和高压线施工限制等因素导致,已不适合按原合同工期计算,应重新协商工期。 我站认为,工期延误天数的认定应依据延误事件的事由、责任以及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进行判断。建议发承包双方梳理延误事件的责任,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再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工期延误赔偿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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