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3#、6#、7#楼结构采用“PC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招标清单“装配式混凝土板”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斜撑、顶撑、预埋件等制作安装、拆除;接缝处理、防水处理、灌浆、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所有费用”。施工时根据监理单位批复的《PC构件施工方案》,PC叠合板底部采用独立钢支撑体系,板边、板中局部铺设铝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铝模板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其投标综合单价已包含该支撑体系及模板费用,不应再计模板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铝合金模板应根据铝模板深化图纸,以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及支撑体系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适用。“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PC叠合板支撑及接缝处理费用,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在PC叠合板接缝处设置的铝模板是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但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如果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中标价仅适用于招标工程量的结算,后续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单价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场外土方回填”项目特征描述为“……2.填方材料品种:回填土……4.土方场地外转运次数及运距综合考虑……6.取土距离综合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包含土源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项目名称已明确填方土源为场外,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故“场外土方回填”的土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场地无法堆放可利用土方,需将开挖土方全部外运,回填作业所需土方需全部外购;“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场外运输费用,但未考虑土源费用。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A.3 回填附注4“如需购买土回填应在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的规定,招标清单应描述填方来源及买土方数量;承包人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未计土源价格。因此,“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不包含土源价格。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场内土方回填”、“场外土方回填”两项,分析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与回填工程数量的关联性可知,工程开挖产生的土方已全部用于回填,工程量列入“场内土方回填”清单;“场外土方回填”清单工程量为需场外调入土方工程量。并且,“场外土方回填”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填方来源为场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已能知晓且并未在招标过程中提出质疑,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来源、运距、土源价格等因素,故土源价格已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但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如果因投标报价漏计土源价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中标单价不合理的,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招标工程量增减部分的单价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2号 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江南新城棚改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10月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嘉应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梅州嘉应新区管委会作为服务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限合伙)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公司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其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16年1月项目公司与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5)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2015年12月10日前28天)价格10%时,双方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对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涉及的市场询价材料是否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只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才能调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的不能调差。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68.2(5)条款”属于“68.2 合同价款的计算和调整原则”的一部分,应该整体考虑前后的逻辑关系和定价原则。由于材料信息指导价的材料种类少,施工期长,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材料基本没有材料信息指导价,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非常大,如果不予调差,基本都是亏损的,将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宜在履约中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 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兴宁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预算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以施工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报建安工程的投标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兴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兴宁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兴财建〔2023〕11号)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兴财建〔2023〕11号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因此发承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但合同基准日约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2017年10月11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兴宁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2期(2季度)。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基准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期,即2017年10月(4季度)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编制日期所采用的工程信息价2017年(2季度)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合同基准日期,且对物价波动基准价格无专门约定,则其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应为合同基准日价格,即以2017年10月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超±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三、关于预算包干费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范围内的1#、10#、11#楼及文峰十二路(K1+970-K2+560段)、新城大道(K0+900-K1+400段)、文峰三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依据兴宁市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签订了本工程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2018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的费率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承包人认为,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定额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机具使用费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率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价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体育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对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该事项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对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招标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先按中标单价扣减至零,剩余工程量按对应的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其中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3号 广州市康纳学校(广州儿童孤独症康复研究中心)、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康纳学校过渡性校区维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7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康纳学校(广州儿童孤独症康复研究中心)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24〕173号)精神,本项目为应急工程,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从抢险单位库中抽取承包人实施该项目的抢险工作。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执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定额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9号)。发承包双方就如何计取穗建造价〔2018〕69号文中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计取各专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如城市轨道工程、市政工程可按规定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其他专业对系数无规定的,则不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仅考虑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用、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未考虑应急抢险工程的增加系数,合同约定按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并明确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因此,除市政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也应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我站认为,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虽然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规定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对应的是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为基础的计价成果,与合同签订的采用2018计价依据存在不一致,但该文已执行多年,发包人知道且应该知道此文规定的系数使用范围,可见发包人是同意使用该系数作为调整2018计价依据计价结果的,并与承包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合同条款,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思,按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70号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模式,招标图纸为初步设计图,合同约定,除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外,招标图纸与修改的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明确围护系统的材料供货、制作、运输及配合安装由围护系统供货方负责,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工作。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新增“飞灰固化间屋面”“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原招标图纸未载明的内容,且“主厂房西立面造型骨架”“景观连廊钢板楼地面方管骨架”等十余项内容与招标图纸存在显著差异。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增加的工程以及招标图与施工图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是否应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对应的围护系统的材料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文件及总包合同有约定,图纸深度不足及图纸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且“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没有结构图纸的内容在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需依据已有效果图及建筑图制定外立面实现方案,并在后续深化图纸过程中配合设计意图以达成墙面效果,其余项目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后期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作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认为,该合同不属于EPC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属于施工图增加,部分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内容在招标图纸中只是示意。该部分增加的工程内容和发生差异属于新增变更,不属于合同包干的范畴,应另行计费。 我站认为,总价合同包干范围限于招标图纸所载明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所发生的工程内容及承包人基于招标文件可合理预见的工作,而承包人的深化设计义务,应限于为实现招标图纸的设计意图而进行的节点细化、工艺完善等,不包含对工程结构、功能或范围的实质性改变。如施工图纸实质性新增招标图纸中未载明、且无法从效果图或招标文件中合理推知的独立功能单元或结构性工程,应视为合同范围的变更;如施工图纸对结构形式、范围或标准作出重大改变,且该改变超出承包人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则可能构成变更;如施工图纸新增内容已超出“深化”范畴,构成工程范围或结构性实体的改变,应认定为设计变更;如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施工图纸仅作合理调整,属承包人风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围护系统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如因变更引起围护系统发生改变引起安装数量、施工工艺、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变化的,则相应调整安装费用,但所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围护系统的材料费用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原则,对争议事项逐项进行梳理与甄别,明确责任归属。对于认定为变更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对认定为承包人风险范围的内容,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修订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清单中标综合单价能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并未改变中标总价。在招标答疑明确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表明承包人是知道且已能作出相应报价的,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但如果按该规则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而不适用的,双方可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垃圾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时,采用旋挖钻机开槽,因地质原因导致旋挖钻机开槽深度无法达到防渗帷幕设计底标高,在余段成槽施工时将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变更为高压帷幕灌浆。由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清单子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新增清单项目单价应执行本省最新的计价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高压帷幕灌浆清单组价执行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与帷幕灌浆施工工艺相近的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结合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系数计算。 承包人认为,应参考其他省份帷幕灌浆定额子目,系数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不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资料,高压帷幕灌浆采用打孔、高压注浆方式对旋挖机无法成槽的岩层进行强化防渗处理,与三轴搅拌桩工艺不符。因此,高压帷幕灌浆计价不能参考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高压帷幕灌浆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 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3.E.3)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中又约定“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除特殊说明以外)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了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清单,未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措施项目,现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明确了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 另外,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故不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其次,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解释文件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应在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单独计取,故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除了上述合同约定外,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第1.2、1.3条还分别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工程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并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补充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和使用”。招标答疑阶段,发包人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不可竞争费用调整为可竞争费用,并要求承包人对各单位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报价不得低于计价文件规定的取费费率标准。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的约定,虽然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但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仅包括按费率计算的部分,而且还应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在合同未约定施工围蔽项目属性的情形下,依据现行建安费用组成规定,施工围蔽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围内的项目。因此,承包人自行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已经包含围蔽安拆费用,在编制施工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