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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401)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12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4.2.9.7条约定,承包人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达到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无论是否报价,发包人不再支付该笔费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工程保险并完成交工前精保洁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保险费、完工精保洁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不另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此两项费用实际发生,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工程保险费用、完工精保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未明确要求上述费用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上述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上述费用后再进行下浮。其中,合同约定承包人办理的工程保险费如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则已经考虑在定额计价的管理费中,不需单列计算,但不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按实结算;合同约定的完工精保洁费用,保洁标准高于定额所考虑的完工后常规清理工作标准的,按实结算,否则已考虑在定额中,无需另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0)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12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因总承包单位拆除室外临时施工电梯后现场无其他垂直运输设施,已完工的室内电梯尚未移交发包人,故承包方使用该电梯运输材料。现发承包双方对该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使用尚未移交的电梯,使用费是由承包人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自行确定的,发包方不知情,故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进场时临时施工电梯已拆除,发包人本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垂直运输条件但未提供,只能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借用电梯并商议使用费用,故发包人应按实支付电梯使用和保护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垂直运输费已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取。实际施工发生发包人责任导致需要使用已完工但尚未移交的室内电梯,发生的电梯使用费和保护费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如予以计算的,则应扣减按定额相关规则计取的垂直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白云机场国际4号货站(联邦快递华南  操作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8号)

2025-11-11

粤标定复函〔2025〕168号 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云机场国际4号货站(联邦快递华南操作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省机场集团物流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招标图纸未包含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基坑支护设计,仅室外给排水施工设计及施工说明第十一条第4点明确,涉及基坑支护的管段需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设计;招标清单未单独开列基坑支护分部分项清单,仅以“项”开列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措施其他项目清单,雨水调蓄池、化粪池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特征要求投标人综合考虑土方开挖、回填、弃置等满足图集、设计及招标文件要求的辅助性工作。施工期间,因构筑物埋深、地质条件及场地限制,承包人提出需先进行基坑支护方可开挖土方,要求发包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12 号)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经发包人、设计、监理、承包人各方协调会议商议,决定由设计单位出具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后续设计单位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方案优化专题会议意见补充完善图纸,承包人按图完成施工。因专用合同条款第68.2条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构筑物基坑支护属于措施项目费,应按包干计价。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基坑支护属于变更增加项目,根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与粤建造发〔2013〕29号文件的规定,基坑支护设计要求的钢板桩属于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措施项目,因此要求计算基坑支护变更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中明确基坑支护专项设计由发包人负责,在发包人无法提供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招标图纸的情况下,投标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根据招标图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基坑支护投标方案,并根据投标方案报价。若在施工过程中,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经专家论证及各方一致同意后,设计单位出具的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不一致的,可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2013〕4号)第二条的规定,调整基坑支护专项设计方案与原投标方案两者对比相差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2025-11-11

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安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E栋为10层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组成的钢-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二、关于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立面施工为玻璃幕墙,综合脚手架计价时,发承包双方就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可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脚手架的使用期。因承包单位已提供各楼栋单体的施工进度计划,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应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60%。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定额编制预算,按照相关应用规定,发承包阶段综合脚手架使用期按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9)成品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11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招标,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第1款第3点工程移交约定“在本工程项目移交给相关接收部门前,本工程项目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备注,中标总价的施工费已包含成品保护等费用,不再单独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成品保护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书的备注和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第1款第3点的约定,成品保护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施工费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招标,虽然投标报价书中明确成品保护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时,成品保护费应予计列后下浮,才能不再另计成品保护费。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时无工程量清单,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未明确要求成品保护费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成品保护费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成品保护费后再进行下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风光安置小区(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11

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 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风光安置小区(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建设一体化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显示,2016年10月,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实施。联合体组成的项目公司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2023年8月16日,项目的工程预算已经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高压旋喷桩相关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存在错误,综合价格需按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动态调整的规定,重新组价确认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已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14日完成审核,2023年8月14日以后的定额动态调整不再适用,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审核的价格办理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合同约定,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粤标定函〔2023〕107号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合同单价已获得各方确认,结算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二、关于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的计量争议 河源市财政局核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单独开列了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清单。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2021年8月3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成孔灌注桩进行增补。发承包双方对“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弃置”工程量计算应按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的规定,按旋挖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成孔工程量的80%按土方外运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完成审核,预算中“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相同,“泥浆弃置”综合单价是综合考虑了渣土和泥浆弃置的费用,结算时“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也应同审定预算时的计算规则相同,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没有开列“泥浆弃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复的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确定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时的渣土、泥浆的实际发生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8)天棚吊顶龙骨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5-11-10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不锈钢管吊顶项目特征描述包含热镀锌方钢通、热镀锌角钢,实际施工时天棚吊顶龙骨由热镀锌160×80×5mm方管、L70×5mm角钢变更为热镀锌100×100×5mm、160×80×5mm方管。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投标文件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主材单价进行调整、换算⋯⋯若投标文件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按以下约定确定单价⋯⋯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现发承包双方对天棚吊顶龙骨变更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吊顶工程量清单描述包含方钢管龙骨,设计变更只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结合粤标定复函〔2023〕31号文处理意见,按天棚吊顶类拟清单,修正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的方钢管龙骨非常规吊顶龙骨,应为新增工程量清单,组价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A.13幕墙工程的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调整热镀锌钢龙骨用量。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热镀锌方钢管龙骨属于天棚吊顶工程分部。在合同清单不锈钢管吊顶的项目特征描述已含方钢管龙骨要求,设计变更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并未改变施工工艺,属于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情形,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方式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因此,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换算的约定,本次设计变更计价应根据合同清单不锈钢板吊顶(011302001004)修正钢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调整。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监通〔2020〕7号),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我站认为,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计算措施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并且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云建监通〔2020〕7号文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结算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二、<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15,17,21);="" letter-spacing:0;font-weight:normal;text-transform:none;="" font-style: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关于因试桩延误导致的窝工费用补偿争议 本项目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检测。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我站认为,各车间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应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标段二)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标段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6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估价是否计取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专业暂估价部分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包干范围仅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施工图纸属于中标后深化的,其相应措施费不应包含在原包干总价范围内。 我站认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的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增值税,合同未有专门说明情况下,中标总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故结算时暂估价专业工程按其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关于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取费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部分是否调整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是基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包干,工程设计变更的重大调整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的措施费总价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严格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设计变更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项目塔楼A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空调风口的设计说明为“变风量末端风口为条形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带可调节送风角度的导风部件)等一体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办公室VAV送风口1200×300(连静压箱)”“办公室VAV送风口800×300(连静压箱)”,但清单的项目特征未对静压箱作具体描述。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的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办公室VAV送风口的静压箱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注明风口与静压箱一体组成,招标清单已注明连静压箱,若投标人对招标清单理解有分歧,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故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清单计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办公室VAV风口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注明包含静压箱,且招标清单中已单独列出“送风静压箱”项,故静压箱应单独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图纸的设计说明注明变风量末端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等一体组成,表明静压箱是风口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设备。招标清单明确标注“连静压箱”,已表明静压箱包含在清单项内。投标人若有疑问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异议,视为理解招标清单所表述意思。虽然国标安装计量规范分别设置送风口和静压箱两个清单项目,但具体项目的招标清单是结合设计说明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本工程招标清单名称明确“连静压箱”,即便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也应以清单名称和设计说明为准,且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已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与设计说明和清单名称一致。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判断而依据招标图纸并结合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属于对清单内容的误解或报价疏漏,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该部分连接送风口的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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