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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605)弃土费能否因政策发文调价而调整的争议

2026-09-10

某道路改造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第(3)项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上调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市场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上涨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括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上涨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原合同弃土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该风险非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含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受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政府部门发布调整弃土费用标准的通知,如弃土费上涨是因政策原因引起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但是,即便此政策引起价格波动,并不代表本项目弃土费必然受到影响,例如承包人在调价文件发布前已完成或完成大部分的弃土任务,因此承包人需举证证明本项目实际受到价格波动影响并因此产生损失。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因政策变化导致本项目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程度及损失大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征稿启事

2026-09-08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CN44-1644/TU,ISSN 1674-2133)是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面向全国发行的综合性科技期刊。本刊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原主办单位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2026年8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主办单位正式变更为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研究与安全监测中心(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广东省建欣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本刊是全国唯一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管的关于建设工程监督检测与造价领域的综合性科技期刊,集政策指导性、技术性、学术性、实用性于一体,已被《中国知网(CNKI)系列数据库》收录,是广东省建筑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认可的专业学术期刊。 主要刊登内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当前建筑业最新发展方向;建设工程领域的热点问题探讨及动态报导;监督检测与造价、建筑施工、监理、设计等方面技术和管理经验介绍与交流;标准、规范的讲座,建筑行业发展的技术和科研成果等。 欢迎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检测、鉴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和建筑物加固改造等工作的技术及管理人员踊跃投稿。 根据工作需要,《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将于2026年第5期(即2026年10月刊,总131期)更新封面版式,详见附图。后续刊发请以该封面为准。 严正声明:近期,本刊编辑部发现互联网上有不法分子冒用本刊名义,通过设立虚假网站、冒充编辑部工作人员等方式进行诈骗。本刊唯一官方投稿邮箱为:cestc@126.com ,未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代理稿件业务。敬请广大作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投稿邮箱: cestc@126.com 投稿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国际大厦7楼708室,《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编辑部 邮 编:510055 联系人:吴小姐 司徒小姐 联系电话:020-87255508 王小姐 谢先生 联系电话:020-86372298 《建筑监督检测与造价》来稿要求和注意事项 资料来源:广东省建设信息网官网(gdcic.net)·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604)招标图纸未标注围挡范围能否另行计价的争议

2026-09-08

某住宅工程,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措施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现场围挡费用”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宗”,要求投标人参考类似工程经验填报,费用包干,如无特别提示,不论实际发生与否,或发生数额与填报数额是否一致,均不调整。因招标总平面图并未标注围挡搭设范围,故发包人在招标答疑第19条回复:需考虑售楼参观安全通道等费用,后续单独报价;在第56条回复: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的平面布置图及其展示要求后续提供。此外,双方订立的施工合同第3.8款约定措施项目费用总价包干;第9.6.1款约定总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如清洁、封闭部分区域等),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因销售需要在展示区设立的围挡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涉及的参观通道围挡已由其他专业分包施工,且合同第9.6.1款约定总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所产生的管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故招标答疑涉及的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所需设置的围挡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用中,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从招标开始到定标完成,发包人未提供任何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的平面布置图及其展示要求,故后续施工的展示区围挡费用应另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现场围挡费用是投标人综合考虑招标文件明确的招标范围、施工场地情况、招标答疑确定事项、招标工程清单报价说明及合同条款等因素后报价形成。招标答疑明确需考虑售楼参观安全通道等费用;合同约定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用中,且措施项目费用总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报价说明要求投标人参照“措施项目”及工程经验填报,且所有项目费用均为包干价,不予调整。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报价缺乏相应图纸的情况下,应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合理考量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区域的围挡方案进行报价,并将相应费用纳入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若实施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投标时所考虑的合理方案与实际布置图和管理要求产生差异并引起费用增减的,可以计取其变化差额部分。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系列(第一期)——总论:新规23条全景

2026-09-07

系列定位:以造价鉴定与工程律师的双重视角,逐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以下简称新解释二),并将其延伸至造价咨询服务过程的工作指导与风险规避。 2026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正式施行。该解释于2026年3月17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9次会议通过,6月29日公布,全文23条。这是继2020年民法典配套司法解释整合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最重要的规则供给。 对造价行业而言,这份司法解释的分量不亚于任何一部计价标准——因为它直接决定:哪些合同效力会被否定、无效合同按什么口径折价补偿、审计结果在什么条件下挡不住司法鉴定、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已完工程怎么算钱、优先受偿权的数额如何在判决中落定。这些问题的答案,既写在鉴定委托书里,也写在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每一个数字背后。 本系列将分六期,逐板块研读这23条。作为开篇,本期先解决三个问题:这部解释从哪里来、23条说了什么、造价鉴定人与工程律师分别应当如何接招。 一、出台背景:一次问题导向的规则升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民商事审判中数量大、标的额高、专业性强、矛盾集中的案件类型。近年来,建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必须招标范围大幅收缩后的应招未招效力争议、资质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的深度隐蔽化、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价款清算、审计与财政评审条款对结算的实质影响、优先受偿权在债权转让与工程毁损情形下的行使——在既有规则框架下缺乏明确、统一的答案,各地裁判口径不一,直接传导为造价鉴定委托中的口径分歧。 新解释二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出台。它的总体取向可以概括为四句话:合同效力认定更加尊重市场实际与诚信原则;折价补偿规则更加体系化;结算争议更加注重合同约定与证据裁判;优先受偿权制度更加精细可操作。同时,第22条将违法线索移送、第23条明确新受理案件适用规则,体现了司法与行政监管衔接、新旧规则平稳过渡的制度设计。 二、新旧沿革:解释体系三十年四步走 要理解新解释二,先看它站在哪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体系经历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施行),确立了合同效力、工期、质量、结算、利息、优先受偿权等基础规则,被称为解释一。 第二阶段,法释〔2018〕20号《……解释(二)》(2019年施行),针对无效合同损失赔偿、开工日期、工期顺延、质量保证金、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等作补充,被称为解释二。 第三阶段,民法典施行后,法释〔2020〕25号《……解释(一)》(2021年施行)将前两部解释整合清理,形成统一文本,现行有效,即我们常说的现行解释一。 第四阶段,即本次法释〔2026〕12号。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新解释二并非废止现行解释一后的另起炉灶,而是在其基础上的补充、细化与修正:第23条明确规定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换言之,现行解释一继续适用,新解释二就实践新问题作出规定,二者冲突处以新解释二为准。造价鉴定人与律师在个案中适用法律,必须两件套并读,先看现行解释一的一般规则,再看新解释二有无特别或修正规定。 在时间效力上,第23条明确:施行后新受理的一审案件适用新解释二;施行前已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一审案件,原则上仍适用受理时的规则。这意味着2026年6月30日之后立案的纠纷,才全面进入新规则轨道。 三、23条全景:五大板块一张图 通读23条,可以按裁判逻辑归为五个板块: 板块一:合同效力与主体规则(第1—8条)。包括:起诉时已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不再仅以未招标否定效力(第1条);中标前就实质性内容谈判或明招暗定的,中标合同无效(第2条);出借资质(挂靠)合同无效、资质借用费不受保护,但质量合格的可参照约定主张折价补偿(第3条);发包人善意与否决定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其主张(第4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采购租赁,可能成立表见代理(第5条);转包与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参照合同主张折价补偿、原则上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第6条);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代位权(第7条);农民工工资先行垫付与清偿的司法衔接(第8条)。 板块二:价款结算核心规则(第9—13条)。固定价合同不因人工、主材重大变化当然调价,除非另有约定或构成情势变更(第9条);固定总价合同解除的,参照订立时建设主管部门计价标准确定已完工程比例,乘以固定总价结算(第10条);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的范围被明确为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结算方法等(第11条);无效合同下当事人就折价补偿达成协议的,尊重协议(第12条);约定以审计或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时,非因承包人原因逾期未出结论或结论明显不符的,准许司法鉴定,未约定按审计结果确定价款的,不支持以审计结论定案(第13条)。 板块三:质保金与优先受偿权(第14、17—21条)。质保金以应得工程价款(含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返还期限自承包人退场之日起算(第14条);法院应当查明优先受偿的价款数额及对应工程并在判决主文中明确(第17条),停工窝工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第17条);折价协议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四要件(第18条);价款债权受让人的优先受偿综合裁量(第19条);工程毁损、灭失、被征收时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的物上代位(第20条);行使期限自变更后或结算协议约定的应付款日起算(第21条)。 板块四:质量、程序与综合治理(第15、16、22条)。解除后施工现场与资料移交、证据保全(第15条);发包人未通知修复不得径行请求先行支付修复费,承包人拒修方可主张合理修复费用(第16条);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通报移送建设主管部门,涉嫌犯罪移送侦查机关(第22条)。 板块五:施行衔接(第23条)。如上所述。 五大板块中,与造价执业关系最直接的是板块二与板块三,其次是板块一中的折价补偿规则——这也正是本系列后续各期的主攻方向。 四、造价鉴定人视角:八个必读条文 作为造价鉴定人,新解释二至少在八个点上直接改变或校准了鉴定工作: 其一,审计条款挡不住鉴定(第13条)。这是对鉴定业务影响最直接的一条。约定以审计/财政评审结论确定价款的项目,只要非因承包人原因结论逾期未出(合理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由法院综合确定,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或结论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承包人申请司法鉴定即应获准。鉴定人接案时须注意:委托是否基于上述法定情形、送鉴材料中结算文件提交时间与审计启动情况,直接关系鉴定的合法性与误差率考核中的口径认定。 其二,固定总价解除后的比例计价(第10条)。鉴定人遇到固定总价合同解除案件,须按参照合同订立时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计价方法或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规范,确定已完部分占全部工程价款的比例,再乘以固定总价的路径出具意见。这里的关键是比例确定的依据选择与专业论证——鉴定意见应当说明所选依据的适用性,而非简单地按实算量重新组价。 其三,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的范围(第11条)。合同无效但质量合格时,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的参照合同约定被明确为参照约定的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与结算方法。鉴定人在无效合同案件中,不能机械套用定额或市场价,而应优先按合同约定口径测算折价补偿款——这与部分委托方合同无效就按定额算的朴素预期存在落差,鉴定人应在质证与说明中讲清依据。 其四,挂靠与转包的折价补偿分层(第3、4、6条)。挂靠人、实际施工人的折价补偿请求被区分为可向谁主张、按什么口径的精细结构:质量合格的可参照其与出借资质企业/转包人的约定主张;能否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取决于发包人是否知情(挂靠情形)或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转包情形)。鉴定中涉及此类主体的,须先厘清请求权基础与主张对象,再确定鉴定范围与计价口径。 其五,固定价不当然调差(第9条)。鉴定中当事人常以人工材料大涨主张调价,新解释明确原则不调、例外两条路:合同另有约定或情势变更(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构成须由法院认定,鉴定人不宜自行以市场波动径行调价,但可就价格异常波动幅度、影响期间等提供专业测算供法院判断。 其六,优先受偿数额须查明并在主文明确(第17条)。法院应当查明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价款数额及对应工程。鉴定意见书在涉及优先受偿权争议时,应配合法院对数额与工程范围的可拆分性作出说明(如区分可折价工程与不宜折价部分、列明停工窝工等非优先款项),为判决主文表述提供依据。 其七,质保金基数与起算(第14条)。质保金以应得工程价款(解除/无效情形下含折价补偿款)为基数、自退场之日起算返还期。结算类鉴定中质保金列项方式(是否计入应付、返还起点)应与该规则衔接。 其八,证据保全与资料移交(第15条)。合同解除后施工资料、现场证据的移交与保全成为诉讼焦点,鉴定人应重视鉴定材料的形成时间与来源链条——这恰好与T/CCEAS 008-202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对过程文件留痕的要求形成呼应:咨询阶段的过程文件质量,往往决定诉讼阶段鉴定材料的证明力。 五、工程律师视角:代理规则的五处变化 从工程律师角度看,新解释二带来的程序与实体变化同样值得逐条消化: 其一,效力抗辩的空间被压缩。第1条使应招未招的效力抗辩在起诉时已非必招项目的情形下失效;第2条则把矛头指向先定后招与中标前实质性谈判——律师代理发包人或承包人,都需重新评估合同效力争议的攻防价值:以未招标主张无效的空间收窄,以串通投标实质性谈判主张无效的证据要求提高(须证明谈判内容触及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条款且该投标人中标)。 其二,挂靠与转包的责任结构更精细。第3至第7条构建了出借资质企业—挂靠人—发包人—材料供应商的立体责任网:代理挂靠人追款,须先证明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第4条)或主张代位权(第7条);代理被挂靠企业,须防范表见代理风险(第5条)——合同、印章、授权文件的管理瑕疵可能直接转化为企业对外责任。这对施工企业合规管理是明确警示,也提示律师在尽调与合同评审阶段提前介入。 其三,结算条款的博弈规则改变。第9条固定价不调差、第13条审计条款的效力边界,直接改写结算纠纷的攻防地图:承包人主张调差须锚定约定或情势变更;发包人主张以审计结论为准,须证明合同明确约定且审计未出现法定障碍情形。第13条还给了承包人一项程序利器——审计超过一年未出结论即可推动鉴定程序启动。 其四,优先受偿权的精细化主张。第17至21条要求律师在起诉与执行阶段更精细地设计请求:优先受偿数额与对应工程须具体化(否则可能因判决主文不明而难以执行)、停工窝工损失勿混入优先范围、债权受让与工程毁损情形下及时主张物上代位、行使期限起算点的新规则(结算协议约定应付款日的,自该日起算)等。 其五,质量抗辩与修复费用的程序要件。第16条明确先通知修复、后主张费用的次序,发包人未经通知修复径行主张费用的请求将被驳回——律师代理质量索赔,证据链须包含通知—拒修/逾期未修—实际修复的完整闭环。 六、对造价咨询服务的总体影响与风险规避方向 把双视角收拢到造价咨询机构的日常业务,新解释二至少在四个方向上提示了风险规避与能力建设: 方向一:结算审核业务要双向对齐合同与司法规则。固定价调差限制、审计条款边界、质保金起算等规则,应内化为结算审核意见书的口径检查项。审核说明中涉及是否按审计结果调整固定价是否考虑调差的,应提示委托方司法口径下的风险,而非简单按委托方单方意愿出具结论。 方向二:全过程造价咨询要把合同管理做实。第2条中标前谈判无效、第5条表见代理、第22条违法线索移送,提示全过程咨询的合同评审服务不能只审价格条款——中标程序合规性、授权与印章管理、变更签证的证据形式,都应纳入咨询审查范围。这也与T/CCEAS 008-2026把合同价款条款起草审核列为全过程咨询标准服务的方向一致。 方向三:鉴定业务建立规则更新学习机制。造价鉴定意见的直接适用场景是诉讼,司法解释的每一次更新都是鉴定的口径变量。机构应建立新规对照台账:本解释第10、11、13、17条等与现行解释一、GB/T 51262-2017《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的衔接关系,应培训到每一位鉴定人。 方向四:成果文件与过程留痕的证据化。第15条证据保全、第16条修复费用举证、鉴定中最终核定金额的比对逻辑,共同指向一件事:造价咨询的过程文件(底稿、依据、往来函件)质量,直接决定其在诉讼中的证据价值。T/CCEAS 008-2026对过程文件留痕、档案保存期(成果10年、过程5年)、电子档案同等效力的要求,恰好为咨询成果→诉讼证据的转化提供了作业标准——咨询机构把质量标准的执行做实,就是为未来的争议解决预存证据。 七、本期小结与下期预告 新解释二不是一部孤立的新法,而是建工司法解释体系在民法典时代的第二次校准:它对合同效力、折价补偿、结算规则、优先受偿权作出的23条回答,每一条最终都要落到造价数字上——落到鉴定委托书、审核意见书与动态管理报告里。 下一期,我们将进入第1至第8条(合同效力与主体规则),逐一拆解:未招标合同的效力边界、挂靠与转包折价补偿的鉴定口径、表见代理对施工企业的风险,以及造价咨询机构在承接尽调与合同评审中如何提前规避。 声明:本系列文章为原创研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文本撰写,仅供行业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适用请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原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全文(https://mp.weixin.qq.com/s/fwDMK6wgwn1eSjYHzuyFFg)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解读

2026-09-07

编者按:2026年8月1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团体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T/CCEAS 008-2026)正式实施,原协会标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 7-2012)同时废止。这是成果文件质量领域时隔十余年的系统性修订。本文依据协会发布的公告、宣贯文件及公开征求意见稿全文,梳理新旧差异,分析对执业人员与咨询企业的影响,并提出应对建议。 一、标准概况:时隔十余年的系统性升级 T/CCEAS 008-202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由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价协)批准发布,国际标准分类号ICS 91.010.30,2026年5月11日发布,2026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发展改革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按照中价协《关于发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的公告》(中价协〔2026〕39号),原协会标准CECA/GC 7-2012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废止。 修订历程清晰可查:2025年4月22日,中价协在成都召开编制启动会,19位来自协会、省造价协会与咨询企业的专家参会;2025年8月21日召开初稿讨论会,23位专家对初稿逐章逐条讨论;2025年11月17日,中价协以中价协〔2025〕60号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6年5月正式发布。发布后,中价协于2026年8月19日在北京举办宣贯会议(中价协〔2026〕47号),面向会员讲解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及主要条文。 从体例看,标准分11章: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以及投资估算编制、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预算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竣工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工程造价鉴定8类业务章节,另附条文说明。第4至第11章各章均按成果文件的组成和要求、过程文件的组成和要求、质量评定标准三段式展开,结构高度统一,便于对照执行。 二、与CECA/GC 7-2012相比:六个维度的主要变化 (一)标准位阶与体系定位之变:从协会技术文件到公开团体标准 2012版以CECA/GC 7-2012编号存在,属于协会内部规程文件;本次修订后纳入T/CCEAS团体标准序列,由出版社公开出版发行,并同步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公开——标准从行业内参照走向全社会可查、合同可引、监管可用的公开技术规则。与之配套,中价协近年已建成完整标准族: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005-2023《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006-2025《工期标准》、007-2025《工时标准》等,成果文件质量标准作为其中的质量总纲,与各专项标准互补衔接。 (二)编制依据之变:全面锚定2024版工程量清单计价新体系 编制说明列明标准依据15项,核心变化有二:其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及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9本专业工程量计算标准成为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竣工结算审核等章节的技术底座——2012版制定时适用的是2013版清单规范体系,本次修订实质是把成果文件质量要求整体切换到2024版计价改革语境;其二,全面衔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 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 001-2022)、《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标准》(T/CECS 1030-2022)等现行标准。第7、8章更直接规定清单与控制价表格格式应按照GB/T 50500规定的格式编制,与新清单标准逐项对齐。 (三)成果文件范围之变:全过程造价咨询成果实现类型化、标准化 2012版之后十余年间,全过程造价咨询、工程总承包计价、造价鉴定等业务快速扩张,大量新型成果缺乏统一质量规则。本次修订作出两处关键回应:一是术语章将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明确列举为投资估算书、设计概算书、施工图预算书、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报告、工程索赔审核报告、竣工结算审核书、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等——计量支付审核、索赔审核正式进入成果文件序列;二是新增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专章(第10章),将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合同价款条款咨询、清标报告、工程计量与支付审核、工程变更与索赔审核、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报告等服务成果,逐一明确组成要素与质量要求。清标报告须在开标后定标前完成、动态管理报告须定期编制并形成预测—预警—纠偏闭环等规定,实质是把过去做不做、做成什么样看项目的弹性服务,升级为可考核、可交付、可计费的标准产品。 (四)质量责任之变:三级审核刚性化,执业资格门槛上移 标准将编制—审核—审定三级审核制度确立为质量控制核心(第3.3节),并作出刚性资格规定:成果文件编制人应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核人、审定人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应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相关人员应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盖执业专用章。总则同时确立企业盖章担责+个人签字担责的双轨责任结构:咨询企业应在成果文件上盖公章并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各自完成部分承担具体责任。标准还细化了三级岗位职责——编制人须甄别、质疑委托人资料的有效性与合规性,对自行收集的计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第3.3.3条);审核人须对编制人工作做一定比例复核并书面提出修改意见(第3.3.4条);审定人须运用工程经济指标开展造价合理性分析、对成果质量整体把关(第3.3.5条)。 (五)质量评定之变:以综合误差率为标尺的分业务量化红线 本次修订最具操作意义的创新,是引入综合误差率术语(第2.0.8条)并为各类业务设置可核验的误差率红线。综合误差率=单项误差金额(正负相抵后净误差)的绝对值÷最终核定金额×100%,须在相同口径、相同节点下计算,跨业务类别不得混算;因承包人违约而在结算中作出的扣减不计入误差。各业务准确度要求如下: 业务类型 综合误差率控制要求 对应条文 投资估算(项目建议书阶段) ±20%以内 第4.3.3条 投资估算(可行性研究阶段) ±10%以内 第4.3.3条 设计概算 ±6%以内 第5.3.3条 施工图预算 ±5%以内 第6.3.3条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 错误子目占比小于5% 第7.3.3条 清单错误致限价误差(按施工图) ±5%以内 第7.3.4条 清单错误致限价误差(按初步设计) ±8%以内 第7.3.4条 最高投标限价(单独编制) … Read more

转发|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2026年7月)

2026-09-07

本表所列材料的综合信息价是根据省内各地市场行情结合交通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供各单位在省内交通建设、 养护工程估算、概算、预算计价中参考,表中材料代号按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3832-2018)编制。 在广东省内水运、铁路建设工程估算、概算、预算计价中使用时,可对照采用。具体见下表: 详细材料综合信息价见附件:4948624.pdf(PDF) 资料来源: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官网(td.gd.gov.cn)· 查看原文 →

争议案例分享(603)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适用范围的计价争议

2026-09-07

某学校工程,2024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为应急抢险工程,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执行广东省现行相关定额及工程所在地《关于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建造价〔2018〕69号)。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文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的适用范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所执行的现行定额为《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故应按*建造价〔2018〕69号文及2018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计取各专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市政工程可按规定计取,其他专业工程则不计取。 承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仅考虑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未考虑应急抢险工程的增加系数;合同约定按*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并明确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因此,除市政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也应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三、我站观点 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建造价〔2018〕69号文,虽然该文规定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主要对应的是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为基础的计价成果,其中仅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对应合同约定采用的2018计价依据,但该文已执行多年,发包人知道且应该知道该文规定的系数适用范围,仍在合同中约定按该文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可见发包人是同意使用该系数作为调整2018计价依据计价结果的,并与承包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合同条款,故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可按该文规定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2)施工图预算能否计取价差的争议

2026-09-04

某市政基础设施工程,2015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条第(5)项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幅度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价格的10%时,双方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对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所涉及的市场询价材料能否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只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才能调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的不能调差。 承包人认为,由于材料信息指导价覆盖的材料种类少,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所用材料基本没有材料信息指导价,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非常大,如果不予调差,基本都是亏损的,将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三、我站观点 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则执行,为应对履约期间的物价波动风险,预算阶段可计列暂列金额考虑。争议所涉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价格上涨导致费用增加的,不适宜在预算编审阶段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可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相关约定进行调整,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宜在履约过程中按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协商确定。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以伟大抗战精神 砥砺复兴新征程

2026-09-03

——写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一周年之际 八十一载岁月流转,战争的硝烟早已散入历史长河,而穿越烽火淬炼出的精神,依然像火炬一样照亮前路。 1945年9月2日,日本代表在东京湾密苏里号军舰上签署投降书;9月3日,饱经苦难的中国人民举国欢庆,宣告这场历时十四年的民族解放战争取得伟大胜利。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将9月3日确定为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将民族的集体记忆刻进国家的法度之中。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一周年。在这个庄严的日子回望历史,我们纪念的不仅是一场战争的终结,更是一个民族从苦难走向新生、从沉沦走向奋起的精神坐标。 一、历史的回响:从苦难走向胜利的十四年 1931年九一八事变,日本帝国主义侵占中国东北,中华民族到了最危险的时候;1937年七七事变,全面抗战爆发,山河破碎,生灵涂炭。在这场持续时间之长、规模之大、牺牲之重的民族解放战争中,中国军民伤亡3500万以上,无数家庭支离破碎,大好河山满目疮痍。 然而,苦难没有压垮这个民族,反而激发出它最深沉的力量。中国共产党率先举起抗日救亡的旗帜,倡导建立以国共合作为基础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成为全民族抗战的中流砥柱。长城内外、大江南北,母亲送儿打日寇,妻子送郎上战场,工人、农民、知识分子、海外华侨,亿万中华儿女以誓死不当亡国奴的决绝,汇成不可战胜的钢铁洪流。平型关大捷打破了日军不可战胜的神话,百团大战振奋了全国军民的抗战信心,敌后战场与正面战场相互策应,中国人民以巨大的民族牺牲支撑起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东方主战场,为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作出了不可磨灭的重大贡献。 历史昭示:一个觉醒了的、敢于为祖国尊严和民族独立而战斗的民族,是不可战胜的。 二、精神的光标:伟大抗战精神的深刻内涵 2014年9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69周年座谈会上,将伟大抗战精神凝练为四个维度: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爱国情怀,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民族气节,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英雄气概,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必胜信念。 爱国情怀,是把国家民族命运置于个人生命之上。杨靖宇将军在冰天雪地、弹尽粮绝之际孤身与敌周旋,牺牲后敌人剖开他的胃,只见草根、树皮和棉絮——这是信仰的硬度,也是爱国的纯度。民族气节,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决绝。赵一曼烈士受尽酷刑而不改其志,就义前写给幼子的遗书,字字泣血又字字坚定,把对祖国的忠诚化作对一个民族的托付。英雄气概,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的勇毅,是前赴后继、向死而生的壮烈。必胜信念,是我们万众一心,冒着敌人的炮火前进的合唱,是中华民族在至暗时刻依然相信黎明必将到来的执着。 伟大抗战精神,是中国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是中国共产党人精神谱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我们克服一切艰难险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强大精神动力。它不因岁月流逝而褪色,不因时代变迁而贬值——恰恰相反,越是走向民族复兴的远方,我们越能从这段历史中汲取前行的力量。 三、时代的昭示:以史为鉴,走好今天的路 纪念历史,从来不是为了咀嚼苦难、延续仇恨,而是为了从历史中汲取教训与力量,更加坚定地走向未来。 今天的中国,早已不是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中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们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正意气风发地行进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国际形势中不稳定、不确定、不安全因素日益突出。越是接近民族复兴的伟大目标,越不会一帆风顺,越充满风险挑战乃至惊涛骇浪。 以史为鉴,我们更加懂得:和平来之不易,必须倍加珍惜;发展是硬道理,必须聚精会神把自己的事情办好;斗争精神不可丢失,必须居安思危、未雨绸缪,准备经受风高浪急甚至惊涛骇浪的重大考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是中华民族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根基,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铭记历史、缅怀先烈、珍爱和平、开创未来——这十六个字,既是纪念活动的庄严主题,更应成为每一个中国人的自觉行动。 四、平凡的传承:把爱国之情化为报国之行 对历史的纪念,最终要落脚于现实的担当。对于每一位共产党员而言,弘扬伟大抗战精神,就要把对祖国的深沉热爱,转化为立足岗位、实干报国的具体行动。 工程建设领域,是书写国家发展年轮的笔触。从万丈高楼到跨江长桥,从城市更新到乡村振兴,每一寸钢筋混凝土里,都凝结着建设者的汗水与匠心。作为工程建设领域的从业者,我们或许没有机会亲历烽火硝烟,却可以在平凡的岗位上践行同样的精神——以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自觉对待每一项工程,以视死如归、宁死不屈的气节坚守职业操守与底线,以不畏强暴、血战到底的担当直面困难与挑战,以百折不挠、坚忍不拔的信念攻克技术与管理的难关。严守工程质量,就是守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坚守诚信计量,就是维护市场的公平正义;做好造价管控,就是看护国家和人民的每一分资金。把简单的事做到极致,把平凡的事做成不平凡,就是对先辈最好的告慰,就是爱国情怀最朴素的表达。 历史川流不息,精神代代相传。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从伟大抗战精神中汲取信仰的力量、初心的力量、奋斗的力量,以史为鉴、开创未来,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书写无愧于历史、无愧于先辈、无愧于人民的崭新篇章。 正义必胜!和平必胜!人民必胜!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党建专栏 本文为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一周年而作(2026-09-03)

争议案例分享(601)变更计价依据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2026-09-03

某安置区工程,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原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原施工合同范围内的3栋安置房及部分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发生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发承包双方签订了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工程采用2018计价依据时预算包干费费率的确定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费率应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 承包人认为,补充合同(三)约定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及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费率为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取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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