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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09-14

中价协〔202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造价管理协会,各专业工程造价业务对口单位,各会员单位: 为落实国家信用体系建设要求,提升注册造价工程师诚信意识和执业水平,保障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我协会组织制定了《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pdf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2026年9月10日 资料来源: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官网(ccea.pro)· 查看原文 →

企业首降、收入四连降与三条转型线:《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解读

2026-09-14

2026年9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6〕123号),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等平台同步转发。公报以企业、人员、业务、财务四组数据,勾出了造价咨询行业最新一年的运行轮廓。 看完这四组数据,一个基本判断可以成立:造价咨询行业已经走过了规模扩张的顶点,进入出清与转型并行的阶段。本文以公报数据为据,结合对上一年度公报的对照,梳理六个信号、三条转型线,供行业同仁参考。 一、数据全景:四组数字看清行业基本盘 指标 2025年末 对比2024年 变化 参加统计企业 15,682 家 16,536 家 -5.2%(由增转降) 从业人员 1,101,909 人 1,227,381 人 -10.2% 工程造价咨询人员 265,245 人 300,964 人 -11.9% 注册造价工程师 177,940 人 176,434 人 +0.9% 其中:一级 135,798 人 133,839 人 +1.5% 其中:二级 42,142 人 42,595 人 -1.1% 营业收入合计 13,830.29 亿元 15,211.24 亿元 -9.1% 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 1,067.38 亿元 1,112.35 亿元 -4.0%(连续第四年下降) … Read more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系列(第二期)——合同效力与主体规则(第1—8条)

2026-09-14

系列定位:以造价鉴定与工程律师的双重视角,逐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12号)。本期解读第1至第8条。 第一期我们梳理了23条的五大板块全景。本期进入第一板块——合同效力与主体规则(第1至第8条)。这八条回答的是工程纠纷最前置的问题:合同有效吗?谁有权向谁主张?主张什么?对造价鉴定人和工程律师而言,这一板块决定了鉴定委托的边界与代理策略的起点。 一、效力规则的再校准:第1条与第2条 第1条:起诉时已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不再仅以未招标认定合同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未经招标订立合同,起诉时该工程项目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近年来必须招标范围大幅收缩(《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将强制招标门槛调整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等),大量历史上未经招标的合同在诉讼时已不再属于必招范围。若仍机械地以订立时未招标否定效力,无异于让当事人承担政策调整的不利后果。这一条体现的是尊重市场实际与诚信原则:对历史合同效力争议,先看现行范围,再看订立时情形。 对造价鉴定的直接影响:过去大量案件因合同无效而转入按定额或市场价鉴定轨道,第1条将使其中一部分合同回归有效合同的处理框架——按合同约定计价、按约定结算。鉴定人在接案时应当核实:涉案工程在订立时与起诉时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这直接决定计价口径。 第2条:中标前实质性谈判或先定后招的,中标合同无效。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投标人以意向书、会议纪要或者补充协议等形式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且该投标人中标,或者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通过招标投标程序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关于禁止串通投标、禁止先行就实质性内容谈判的规定认定中标合同无效。 这一条承继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黑白合同和实质性谈判的精神,但表述更明确、适用更刚性:中标前就工程范围、工程价款谈过实质内容且该投标人中标,中标合同即无效;先签合同、后补招标的倒置操作同样无效。认定无效的关键在举证——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书面痕迹是核心证据,律师代理时应重点固定这类材料。 二、挂靠三题:第3条、第4条、第5条 借用资质(俗称挂靠)是建筑市场治理的老问题,新解释二用三个条文构建了合同效力—对内补偿—对外责任的完整结构。 第3条:出借资质合同无效,资质借用费不受保护,但质量合格可按约定主张折价补偿。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借资质、允许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合同无效。建筑施工企业主张约定的资质借用费、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建设工程质量合格,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其与建筑施工企业就支付工程款项的约定请求建筑施工企业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三层含义值得逐层消化:其一,出借资质的合同无效,这是延续既往立场;其二,资质借用费、管理费这类卖资质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行业里以管理费名义收取的挂靠费,法院不再支持;其三,质量合格的,借用方可参照其与出借企业的约定主张折价补偿——这是对实际施工投入的保护,也把参照约定(而非按定额)确立为折价补偿的基本口径。 第4条:发包人善意与否,决定挂靠人能否直接向其主张。善意(订立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资质借用):借用方不得以合同直接约束自己和发包人为由,向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明知或应知:法院应通知出借资质企业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根据发包人支付价款、借用方施工情况,判决发包人向借用方承担责任。 这一条的实务价值极高。它把挂靠人能不能越过被挂靠企业、直接找发包人要钱的多年争议,转化为一个可举证的判断: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知道与否的证据(谁去谈的标、印章由谁掌握、工程款流向、现场管理主体等)成为诉讼攻防的核心。 第5条: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对外采购、租赁的,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购买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租赁设备等,相对人请求该建筑施工企业承担民事责任,符合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意味着:出借资质的企业,除了面临行政责任的资质风险,还要承担对外的民事付款风险。项目上以企业名义签的采购合同、租赁合同、供应商名单、印章使用记录,都可能成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证据。对造价鉴定而言,涉及挂靠项目的材料款、租赁费、管理费是否计入造价或另案处理,需要结合该条的民事责任分配来判断,不能再简单按实际发生即计入。 三、转包与违法分包:第6条、第7条 第6条: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单位或个人,可参照合同向承包人主张折价补偿,但原则上不能向无合同关系的发包人主张。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比第4条可见清晰的规则分层:挂靠看发包人是否知情,转包看有无合同关系。转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原则上只能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承包人主张,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起诉发包人。实务中那种施工队直接告建设单位的诉讼路径,将受到明显限制。 第7条:代位权为实际施工人保留了向发包人主张的通道。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对第6条的限制的必要配套:不能直接主张,就通过代位权主张——前提是承包人(转包人)怠于行使其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律师代理实际施工人时,应当同步收集承包人怠于行权的证据(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承包人未起诉或未仲裁、催告记录等),把诉讼请求建立在代位权基础上。 四、第8条:农民工工资的司法衔接 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定,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施工单位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者清偿拖欠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是本板块中社会政策色彩最浓的一条: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总承包先行清偿、分包清偿等行政责任,明确转化为可诉请的民事规则。对造价咨询业务的关联在于:工程款支付审核与全过程造价咨询中,人工费(工资)与工程款的分离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支付审核,将成为更刚性的事务——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的工资支付责任可被直接诉请,倒逼项目资金管理把工资款单独看待。 五、造价鉴定人视角:四个操作要点 其一,接案先厘清请求权基础与主张对象。同样是合同无效+质量合格,第3条(挂靠人向出借企业)、第4条(挂靠人向明知发包人)、第6条(转包方、违法分包方向承包人)的路径与口径各不相同。鉴定委托中应明确:为谁的哪项主张、按什么参照口径计价(参照约定而非当然按定额),避免鉴定意见与裁判路径脱节。 其二,效力判断前置,计价口径随之切换。第1条、第2条改变了部分合同的效力结论——有效按约定、无效按参照约定折价补偿(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其参照范围包含价款金额、计价方式、支付时间、调整方法和结算方法)。鉴定人应把效力判断作为计价口径选择的先决问题,并留出两种口径的对照测算。 其三,表见代理项下的费用处理要有边界意识。第5条之下,挂靠人以出借企业名义采购、租赁形成的债务,由出借企业向相对人承担;鉴定中遇到此类费用主张,应区分工程实体造价(应计入)与合同外责任(另案处理),不做简单混同。 其四,农民工工资与工程款的分离列示。涉及工资支付争议的结算或支付审核项目,建议在成果文件中单独列示人工费(工资)部分,配合工资专用账户与支付凭证核对。 六、工程律师视角:三组证据、两条策略 证据组一:效力证据。必招范围文件(订立时与起诉时)、招标投标全过程文件、中标前谈判痕迹(意向书、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先签后招的时间线材料。 证据组二:主体与知情证据(挂靠案件的核心)。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保证金与垫资来源、印章与证照控制、工程款流向与票据、现场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发包人接触记录。第4条下,发包人明知或应知的举证决定成败。 证据组三:怠于行权证据(代位权案件的核心)。发包人欠付金额与到期时间、承包人未主张的事实、催告与回复记录。 策略一:转包、违法分包案件重心从突破合同相对性转向代位权。直接起诉发包人的路径受限后,应尽快梳理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债权基础与怠于行权事实,把代位权作为主路径设计诉讼方案。 策略二:挂靠案件以发包人明知为攻点,兼顾被挂靠企业的对外责任。代理挂靠方,集中证明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的知情状态;代理被挂靠企业,则重点防御第5条项下的表见代理风险(梳理授权范围、印章台账、内部禁止性约定的公示),并评估对供应商、租赁商的潜在敞口。 七、造价咨询服务的指导与规避 合同评审阶段:把效力风险体检纳入合同评审清单——是否属于必招范围、是否先招后签、是否存在中标前实质谈判痕迹、有无挂靠嫌疑。这些内容此前多被当作法律问题搁置,现在应当成为咨询成果的组成部分(与T/CCEAS 008-2026把合同价款条款起草审核列为标准服务的方向一致)。 承接尽调阶段:对拟服务机构与项目,核查实际施工主体与合同主体是否一致、资质证书与实际人员是否匹配、印章与授权是否规范。低价挂靠项目往往在下游埋着第5条式的付款风险。 履约与支付阶段:工资款与工程款分离审核,工资专用账户支出凭证归档;对挂靠、转包迹象保持警觉并书面提示委托方;材料采购与租赁合同的主体一致性核查(避免以项目部名义签出企业无法控制的合同)。 成果与留痕阶段:把效力判断依据、主体核查记录、工资支付核对表作为过程文件留存——按T/CCEAS 008-2026的要求,成果文件保存10年、过程文件5年。这些记录,将来就是律师手里最直接的一组证据。 八、小结与下期预告 第1至第8条的核心逻辑可以概括为一句话:效力认定更讲实际与诚信,主体责任的分配更讲知情与合同关系,而实际施工人的救济被引入代位权等法定通道。对造价行业来说,这一板块的意义不在于背诵条文,而在于理解:合同的效力状态与责任路径,直接决定造价数字如何算、向谁算、算给谁看。 下一期进入第9至第13条(价款结算核心规则):固定价合同的调差限制与情势变更、固定总价合同解除后的按比例计价、民法典第793条第1款参照合同约定的范围界定、审计与财政评审条款下的司法鉴定,以及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协议——这五条与造价鉴定实务的关联最为紧密,请继续关注。 声明:本系列文章为原创研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文本撰写,仅供行业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适用请以司法机关裁判为准。

信用即资产:《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三重影响与行业深意

2026-09-11

——写在《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之际 2026年9月10日,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印发《造价工程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中价协〔2026〕50号),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制定,将造价工程师的信用状况正式纳入五星级+百分制的评价轨道。 这是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一件大事。它的意义不在于多了几个星级,而在于一个清晰的制度信号:在资质审批退出历史舞台之后,行业治理的核心正在从管资质转向管信用;信用,正在成为造价工程师和咨询企业最硬的通行证。 一、文件要点:读懂五件事 先以最经济的方式梳理办法骨架,后文再谈影响。 评价对象:具有中价协个人会员资格的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自愿申请。 评价等级:五个星级,一星为具有较好信用,五星为最高;百分制对应——五星 93—100 分、四星 85—92 分、三星 77—84 分、二星 69—76 分、一星 61—68 分。有效期 3 年,实行动态管理。 评价内容:三大维度——履约意愿、执业能力、执业行为。履约意愿看责任意识、诚信意识、自律教育与廉洁协议;执业能力看学历、执业年限、职业资格、职务职称、行业专家身份、风险与质量管控、项目业绩规模、科研成果与学术分享;执业行为看客户评价、客户表扬、聘用单位评价、表彰奖励、竞赛获奖、公益活动,以及不良记录的扣分——按处罚层级从县(市)的每项扣 3 分,到中央国家机关或中价协的每项扣 10 分。 评价程序:官网填报 → 省级协会初审 → 中价协终评 → 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接受投诉、举报与申诉)→ 向社会公布。等级及历史记录官网公开、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与修复:申报材料虚假的,取消本次结果并三年内禁止申请;因执业行为受刑事处罚的取消等级;受行政处罚的扣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受到行业惩戒的取消。同时办法留出了信用修复通道——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信用修复的规定,采信修复结果后恢复相应分值等级。 一句话概括:这份办法把一个人是不是靠得住的造价工程师,拆成了可核验、可累积、可追溯、可修复的指标体系。从此以后,执业行为不再只是做过的项目,而是留下的记录。 二、对行业发展:从资质管理到信用治理的跃迁 理解这份文件,要把它放进更大的制度背景里。 2021年,国务院决定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以资质为准入的时代结束后,一个行业性问题随之而来:没有资质这道门,行业靠什么维持秩序、区分优劣? 答案是信用。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为各行业提供了共同的制度接口;中价协此次把信用评价落到个人层面,正是把宏观要求翻译成行业可操作规则的关键一步。 其制度深意至少有三层。第一,治理重心下沉:企业资质管的是机构符号,个人信用管的是执业行为本体——工程质量与成果质量,最终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签字负责的。第二,他律与自律结合:办法明确坚持与行业自律管理联动,省级协会初审、中价协终评的组织架构,使行业组织承担起信用治理的实体职能。第三,信用与能力复合导向:信用与能力相结合被列为工作原则,评价不是道德打分,而是把履约、能力、行为三者叠加——这避免了老好人拿高分、能干的人被埋没的偏差。 从行业生态看,当信用记录公开可查,市场将逐渐形成以信用论价、以信用择人的新秩序。良币驱逐劣币,从来不是靠一次整顿,而是靠一套让守信者得利、失信者受限的长效机制。 三、对咨询公司:用人风险上桌,管理必须重构 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而言,这份办法带来的第一个变化是:造价师的个人信用,从此与公司的经营安全深度绑定。 试想几个场景:一家咨询企业投标重点项目的资信评分,包含团队执业信用状况;委托方在选择咨询单位时,开始查询拟任项目负责人与专业负责人的信用等级;一名挂证、代签字的造价工程师被处罚并在官网留下记录,其所在企业的内控与声誉随之下沉。办法虽以个人为评价对象,但信用信息的公开性决定了它必然外溢到企业层面。 由此,咨询公司至少要在四个方面补课。其一,完善内部执业档案:把每个造价师签认的成果、参与的培训、受到的表彰与惩戒如实记录,这既是申报评价的基础材料,也是公司自查风险的底账。其二,把廉洁要求制度化:办法将与现受聘企业签订有效期内的廉洁协议直接列为加分项,这提示企业应将廉洁条款从墙上文化变成签在纸上、落在流程里的约束。其三,强化质量与风险管控:办法对未出现质量或风险事件给予明确赋分,并规定不良记录按处罚层级扣分——质量是信用的底线。其四,把高信用人才当作战略资产:主动组织骨干参加评价、取得星级,将在资信竞争、客户信任与人才招聘中形成真实优势。 一句话:过去管的是人有没有证,现在要管的是人有没有信用——后者是更复杂的治理工程,也是更实在的竞争力。 四、对造价师个人:职业信用资本时代的到来 对每一名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来说,这份办法最值得关注的是三件事。 第一,信用等级是一张公开的职业名片。 等级与历史记录在官网可实时查询、接受社会监督。这意味着信用不再私藏于档案,而是呈现在客户、单位与同行面前——它是继职业资格证书之后的第二张身份证。 第二,评价标准实际上是高信用造价师的成长路线图。 仔细看指标:执业年限满 10 … Read more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2026-09-11

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6〕123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开展了2025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将结果公布如下: 一、企业情况 2025年末,全国共有15682家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参加了统计。 企业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人员情况 2025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101909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265245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4.1%。 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77940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6.1%。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35798人,占比76.3%;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2142人,占比23.7%。 共有专业技术人员683305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2.0%。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18723人,中级职称人员309263人,初级职称人员155319人,占比22.7%。 新吸纳就业人员4099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3.7%。 三、业务情况 2025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合计13830.29亿元。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067.38亿元,占比7.7%;招标代理业务收入273.22亿元,占比2.0%;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94.47亿元,占比2.1%;工程监理业务收入688.54亿元,占比5.0%;勘察设计业务收入2210.97亿元,占比16.0%;其他类型业务收入9295.71亿元,占比67.2%。 此外,在合计中,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88.28亿元,占全部营业收入的2.1%。境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2.30亿元,占全部营业收入的0.2%。其中,境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45亿元,占境外工程咨询业务收入的15.5%。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专业分类:房屋建筑工程收入597.23亿元,占比56.0%;市政工程收入173.63亿元,占比16.3%;公路工程收入46.26亿元,占比4.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收入17.31亿元,占比1.6%;火电工程收入29.62亿元,占比2.8%;水电工程收入16.62亿元,占比1.6%;新能源工程收入21.82亿元,占比2.0%;水利工程收入31.12亿元,占比2.9%;其他专业工程收入133.77亿元,占比12.5%。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业务范围分类:前期决策阶段咨询收入50.43亿元,占比4.7%;设计阶段咨询收入51.75亿元,占比4.8%;招投标阶段咨询收入148.49亿元,占比13.9%;结(决)算阶段咨询收入398.85亿元,占比37.4%;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收入316.77亿元,占比29.7%;工程造价鉴定收入57.18亿元,占比5.4%;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服务收入2.86亿元,占比0.3%;其他造价咨询业务收入41.05亿元,占比3.8%。 四、财务情况 2025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实现营业利润1553.08亿元。所得税费用78.08亿元。 北京 | 天津 | 河北 | 山西 | 内蒙古 | 辽宁 | 吉林 349 | 156 | 579 | 588 | 400 | 542 | 229 黑龙江 | 上海 | 江苏 | 浙江 | 安徽 | 福建 |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607)空桩工程量偏差结算能否计取的争议

2026-09-11

某污水处理厂工程,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进水泵房下部沉井结构中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7m长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深层水泥搅拌桩”实桩与空桩清单项目。本工程虽然采用总价合同,但合同专用条款第71.1条、第73.1条分别约定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工程量偏差等事件引起合同价款变化达到约定比例或金额时,以及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均可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水泥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能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已明确约定“本工程桩长(仅限于分部分项工程中需根据地质情况确定桩长的实桩部分)的工程量暂按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结算时按‘四方’(发包方、监理方、设计方及承包方)共同签认的实际工程量多退少补;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和送桩的工程量偏差,发包人不予调整合同价款”。同时,搅拌桩空桩情形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 71.1(1)所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可调情形,故相应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3.1(1)是对按实结算项目的约定,对桩工程而言,实质是按打桩记录结算的约定。因此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2)关于工程量偏差的约定,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图纸显示沉井底板下地基土采用双轴搅拌桩止水加固,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1(1)设计桩长为固定长度及空桩工程量偏差不予调整的约定,以及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应已合理预见该条款影响并将相关费用考虑在报价中,故沉井底板下地基土双轴搅拌桩空桩工程量偏差结算不予计取。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感恩师者 传承薪火 走好新时代的长征路

2026-09-10

——写在第42个教师节 又是一个九月,又是一年桃李芬芳。198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确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到今年,这个属于传道授业解惑者的节日已经走过42个春秋。当此之时,我们向三尺讲台上的人民教师致以敬意,也向每一个在我们成长路上点过灯、搭过桥、指过路的人,说一声:谢谢。 感恩师者,是中华民族绵延千年的文化基因。《荀子·大略》有言:国将兴,必贵师而重傅;贵师而重傅,则法度存。尊师重教,从来不只是礼节,而是一个民族对知识、对传承、对未来的态度。今天,我们更深刻懂得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分量——一个国家的竞争力,藏在她的课堂里;一个行业的生命力,藏在它的传承中。 一、长征路上的传道者:信仰与知识的火种 回望九十年前的那场伟大远征,我们常常记住的是雪山草地、围追堵截,却容易忽略另一条同样重要的行军线——知识与信念的传递线。 毛泽东同志曾形象地指出:长征是宣言书,长征是宣传队,长征是播种机。红军所到之处,一面战斗,一面办学、办报、教群众识字,把革命的道理和文化的种子播撒在沿途的土地上。长征途中,红军大学随军办学,干部边打边学;在最艰难的行军间隙,仍有教员教战士识字、讲政治、授军事。可以说,这支队伍不仅是一支战斗队,也是一支教育工作队——用最简陋的条件,做着最伟大的传承:把信仰种进人心,把本领交给后来人。 2026年,恰是红军长征胜利90周年。九十年前,无数先辈用双脚丈量信仰的长度;九十年后,我们更需要读懂这条征途留给我们的方法论:路要靠人走出来,人要靠着传承带出来。 没有人天生会打仗,没有人天生懂建设——所有的本领,都是老带新带出来的,是传帮带传下来的。长征的精神之所以不死,正因为总有人把火种接过去、传下去。 二、党员本色:以身作则的无声之师 在党的队伍里,最好的教育往往不是言语,而是行动。战争年代,党员冲锋在前,跟我上胜过给我上;建设时期,党员吃苦在前;改革年代,党员敢闯在前。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一次身先士卒,就是一堂最生动的党课。 这种无声之师的传统,在今天的基层党组织中依然生生不息。老同志把经验毫无保留地教给年轻人,骨干把最难的活留给自己、把成长的机会让给新人,组织的培养让把业务骨干发展为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成为双向奔赴——党性的传承与专业的传承,从来是同一件事的两面。 感恩组织、感恩同志、感恩那些在我们笨拙时肯耐心指点的人,是每一个党员应有的情怀,也是我们这支队伍永葆活力的密码。 三、行业的薪火:工程造价人的师承与接力 一代人有一代人的长征,一代人有一代人的老师。 回望工程造价行业数十年的发展历程,从计划经济年代的定额管理,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全面推行,再到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的实施——行业每一次规则的重构、每一次市场的转向,背后都站着这样一群人:他们手中的算尺变成软件,手写的算量变为模型,但以数据说话、为投资把关、替决策负责的职业操守没有变。是他们筚路蓝缕、口传心授,才有了今天行业人才梯队的厚度。 在我们身边,这样的传承每天都在发生:老审核员把多年积累的复核要点一条条讲给新人,项目负责人带着年轻同事跑现场、对口径,咨询成果上每一个签字背后,是师父领进门之后反复的打磨与较真。造价咨询的价值,一半在知识与规范,一半在经验与判断——而经验和判断,只能靠人传人。所谓师者,不独在讲台,也在工位、在现场、在每一次复核与争论之中。 四、把感恩化为行动:走好我们这一代的长征路 感恩最忌讳停在口头上。对师者最好的回报,是成为别人的师者;对先辈最好的告慰,是把他们的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作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我们至少应当做到三件事:第一,把学习作为一种习惯——技术在迭代、规则在更新,只有不断学习,才对得起前辈传授的本领;第二,把传承作为一种责任——倾囊相授、甘为人梯,让年轻人少走弯路,让组织的经验和行业的方法薪火相传;第三,把干净担当作为一种自觉——造价咨询守的是国家和人民的钱袋子,每一份成果都要经得起检验,这是对职业的敬畏,也是对师恩最好的交代。 九十年前,长征路上的先辈们不知道终点在哪里,却坚信方向没有错;今天,我们走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同样需要那种不管风吹浪打,胜似闲庭信步的坚定,需要那种一代接着一代干下去的韧性。 在这个特殊的节日里,让我们向每一位师者致敬:感谢他们在三尺讲台上下、在案头图纸之间,把光与热传递给我们。让我们也对自己说一句:接过薪火,不负所托——以师者之心待人,以长征之志于事,在平凡岗位上走好我们这一代人的长征路。 广州亿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党建专栏 2026年9月10日

争议案例分享(606)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用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6-09-10

某排水管网改造工程,2023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招标时以审定的初步设计概算价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合同约定以最终确认的施工图纸,采用工程量清单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确定。合同专用条款第6.1.3条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进行质量检测,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检测机构根据与发包人签订的委托合同收取检测费用,检测合格的由发包人承担,检测不合格的由承包人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与第三方检测公司签订了工程材料检测合同,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项目所用工程材料进行见证取样并检测。现发承包双方对上述第三方检测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对材料进场见证送检的第三方检测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应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材料进场的见证送检(复检、抽检)应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并支付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第三方检测一般包含施工单位因自检需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和发包人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送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的检测。本工程综合单价执行2018计价依据,该计价依据的管理费已经包含了施工单位因自检发生的检测费用(一般承包人为委托单位),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因此,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计价依据未包括的材料抽样检验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委托检测机构进行2018计价依据中应由承包人自检所发生的检测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为加强质量管理而另行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本应承包人自检内容或者承包人自检合格后核验检测服务的,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承包人自检合格但经抽样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可由承包人承担。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05)弃土费能否因政策发文调价而调整的争议

2026-09-10

某道路改造工程,2019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0.1条第(3)项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人工、材料和机械价格波动的所有风险;土石方工程还包括运距和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政府部门发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上调政府投资项目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市场弃土收纳费大幅上涨。现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上涨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已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括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上涨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政府部门发布通知调整弃土费用标准上限,导致原合同弃土费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该风险非承包人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属于不可预见风险,由此引起费用增加的应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合同约定土石方工程综合单价包含弃土费波动的市场风险,故弃土费受正常市场价格波动产生的风险,应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施工期间,政府部门发布调整弃土费用标准的通知,如弃土费上涨是因政策原因引起的,则不属于市场自身运作产生的价格波动,不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但是,即便此政策引起价格波动,并不代表本项目弃土费必然受到影响,例如承包人在调价文件发布前已完成或完成大部分的弃土任务,因此承包人需举证证明本项目实际受到价格波动影响并因此产生损失。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因政策变化导致本项目受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程度及损失大小,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规则进行计价。 (本案例素材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行业动态|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的通知

2026-09-10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7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 房屋建筑赋码到套(户)导则(试行) 为推动房屋建筑统一赋码拓展到套(户)并生成房屋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关于全面建立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制度的通知》要求,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JGJ/T496-2022)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试行)。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城镇房屋,包含以套(户)为单位的房屋编码规则、赋码实施路径、房屋码应用与采集等。 编码规则 在《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18位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的基础上,增加10位,包括:单元、楼层、房号、属性,形成28位房屋码。 图示:房屋编码规则 单元码,2位,以具体数字代表单元顺序号,即01、02、03……以此类推,无法区分单元的用99表示。 楼层码,3位,以数字和字母代表,地上部分为001、002、003……以此类推,地下部分为B01、B02、B03……以此类推,无法区分楼层的可用M01、M02、M03……表示。 房号码,3位,以具体数字代表房屋顺序号,即001、002、003……以此类推。 属性码,2位,根据房屋属性进行编码,住宅10、商业20、办公30、其他属性80、无法区分属性的用99表示。 房屋码赋码实施路径 (一)新建房屋房屋码赋码 在商品房预售(现售)阶段、保障性住房配售配租阶段,依托测绘成果或楼盘表的套(户)房屋信息,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的基础上,按编码规则扩展生成28位到套(户)的房屋码。 (二)既有房屋房屋码赋码 结合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在房屋建筑统一代码基础上,按编码规则扩展生成28位到套(户)的房屋码。 有楼盘表的建筑可通过地理空间或地名地址匹配实现楼盘表与房屋建筑统一代码挂接,推进既有房屋赋码。 无楼盘表的建筑可通过房屋普查、网格巡查、老旧小区改造入户调查、房屋租赁管理、房屋安全巡查、燃气入户安检等业务形成的房屋套(户)信息,推进既有房屋赋码。 (三)房屋码变更 赋码后,房屋码原则上不再变更。因房屋套(户)出现分割或合并等情形确需变更的,新的房屋码应与旧码建立关联关系,并记录变更日志。 (四)赋码空间底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使用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作为赋码工作的空间底图;暂未建立CIM基础平台的,可依托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空间数据作为工作底图,确保房屋码与建筑单体精准挂接。 房屋码转换、应用与采集 (一)房屋码转换 在本导则发布前,按自有编码规则已实施房屋赋码的地区,应建立房屋码转换机制,确保原有编码与本导则编码形成映射关系。 (二)房屋码应用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施工建设、房地产交易网签、装修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水气暖管理等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业务中,推动房屋码的应用,促进数据共享利用。 (三)房屋码采集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在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管理系统、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国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平台等涉及房屋信息的信息系统中同步采集房屋码,推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资料来源: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官网(mohurd.gov.cn)· 查看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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