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161号 广州合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220千伏磨碟洲变电站及输电监测中心生产检修用房项目涉及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合瑞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钢筋连接方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直径φ18及以上钢筋连接方式由焊接变更为机械连接,发承包对变更钢筋连接方式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筋制安清单项目特征已描述钢筋制作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连接方式、搭接方式(含直螺纹、电焊),故钢筋连接费用已经包含在钢筋制作安装综合单价中,不论采用何种连接方式的钢筋制作安装均执行同一综合单价,无需再另外计算变更连接方式增加的费用。承包人认为,钢筋制作安装报价基于招标图纸进行,实际施工中变更连接方式,应另行计算钢筋的机械连接费用。 我站认为,由于钢筋制作安装清单特征描述表明需要将各种连接方式费用考虑在综合单价中,因此投标人需依据招标图纸确定各种连接方式的比例和相应费用进行报价。施工中因变更钢筋连接方式导致中标单价原考虑因素发生变化的,该变化引起的费用增减应予计算。 二、关于新增主材定价计取利润的计价争议 不锈钢栏杆为设计变更新增项目,在报审主材价格时承包人提供了采购合同,发承包双方对该新增项目的主材定价的利润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新增主材价格应按采购合同价取定,不另计利润。承包人认为,应参考《广州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SF-2022-0210)按5%利润率计算合理利润,或者双方咨询常用材料采购价对比官方公布的材料信息价格,取差额比例计取利润。 我站认为,依据现行工程费用组成相关规定,材料价格的组成中不计取利润。 三、关于甲定乙供的中标材料价格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约定防水材料甲定乙供,但未明确防水材料价格,承包人投标时按29元/平方米报价,工程实施中按发包人定价29.7元/平方米采购。发承包双方对于防水材料调差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两个价格相差不大,不用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据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防水材料甲定乙供,招标时发包人并未提供或未明确防水材料甲定价格,而是定标后在施工期间确定的,由此引起的价差应由发包人承担。 四、关于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卷材防水清单项目特征均描述综合考虑所有转角位、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增强层,发承包双方对额外计算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增加层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防水附加层、增加层已综合考虑在综合单价中,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应该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卷材防水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施工缝和后浇带处防水附加层已含在卷材防水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另计。 五、关于清单特征中已描述的内容与该内容又另列清单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接地斜井”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规格:镀锌圆钢φ22,h=8m,L=200m,孔径150mm,内充降阻剂”,同时又开列了“降阻剂”清单项,发承包双方对降阻剂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接地斜井”清单项目特征中包含了降阻剂填充,降阻剂应包含在综合单价,不论承包人是否计取降阻剂,均不能再单独计算降阻剂费用。承包人认为,填充降阻剂在“接地斜井”清单项中但未列入其中报价,故需在“降阻剂”清单项中报价,且填充降阻剂的费用远大于接地斜井的报价,故应本着客观实际的原则计算接地斜井降阻剂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清单“接地斜井”项目特征描述已包含充降阻剂,接地斜井内的降阻剂费用应在“接地斜井”综合单价内,单独开列的“降阻剂”清单综合单价适用于其他部位的降阻剂或者变更后增减的降阻剂计价。 六、关于模板高度发生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部分结构顶标高27.47米,施工图结构顶标高调整为28.27米,同时部分梁截面加宽加高,该高支模搭设施工方案经专家评审通过,相较投标时考虑的高支模方案钢管间距更密。发承包双方对结构顶标高变化调整高支模费用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结构顶标高变化不大,且招标清单说明也明确了支模高度调整时的调价原则,不需进行方案对比而应按约定的方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的改变增加用材,施工难度加大,应按实施方案计算增加高支模支撑费用。 我站认为,本项目结构发生变更,导致高支模发生变化,应按本工程招标清单说明约定的调价原则计算所增加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60号 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厚街镇新塘社区特色精品村建设项目(一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村集体资金。发包人东莞市厚街镇新塘股份经济联合社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广东颐和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组价,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厚街新塘园新一路交通岛景观提升中有一座大型雕塑,采用30mm厚的钢板进行加工制作,经计算实际用钢量为32.02吨,该雕塑在概算时定价为66000元/座,预算审核中发承包双方对雕塑主材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雕塑施工图纸和概算图纸一致,按财政部门的惯例预算价格不能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概算中每一个清单的综合单价,因此该雕塑最终预算价应按当时概算价审定时的综合单价,即按66000元/座计取。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并未告知也没有对外公开概算中的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预算总价不能突破经财政部门审定概算中的建安工程费但未对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约束,因此应以合同为依据,按市场价确定雕塑及其它部分主材的价格。 我站认为,经查阅所提供资料,本工程招标时未公布概算组成的清单综合单价,合同中也无相关约定,且在该雕塑设计图纸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概算确定的综合单价远低于雕塑使用的钢板成本费用。因此,本工程雕塑价格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采用市场询价确定。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59号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曲江新城片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工程(四期)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曲江区,资金来源是财政统筹,发包人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后变更为“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联合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组价,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执行计价依据的争议 本工程于2018年7月签订合同,由于征地拆迁、前期规划报建等手续延误,2020年1月开工。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编制按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还是按开工时间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产行争议。发包方认为,依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应执行2010计价依据。承包方认为,由于土地划拨和规划审批等因素,项目推进缓慢,2020年1月12日发包人才签发工程开工令,且合同通用条款第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及第13.7条(1)、(2)等约定,应执行2018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约定执行2010计价依据。建议双方厘清工期顺延的责任,若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承包人可以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索赔。 二、关于人材机价差调整信息价基准期争议 合同约定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的价差调整基准期为投标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对执行信息价基准期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提出相应工期索赔,但预算编制应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的价差调整基准期。承包方认为,由于发包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规划报建等延误,2020年1月才开工,信息价基准期应由投标当月信息价调整为实际施工当月信息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物价涨落引起的人、材、机价差调整,应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约定的基准期与施工期价格涨幅进行对比调整。若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承包人可以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是政府投资,发包人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综合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设计变更,变更对A、H、J地块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进行调整,因变更后钢结构的材质及结构形式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确定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后仍为钢结构箱梁,不存在新增清单子目,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结构加工工艺和措施都发生变化,不再适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需根据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清单单价。 我站认为,根据提供资料显示,变更后钢结构相较招标图纸钢结构,从钢材材质、钢结构成品制作、焊缝长度及探伤检测、安装工艺等都有较大变化,原投标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新增综合单价、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的综合单价。 二、关于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脚手架工程、围挡工程量按实调整,其余措施费单项包干。因设计变更造成钢结构施工措施方案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变更措施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包干原则,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已发生变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不再适用,应按实际方案重新调整措施费。 我站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方案进行的报价,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变更造成实际施工措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批复实施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相应调整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幕墙玻璃及铝材价的材料调差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为结构用钢材、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受疫情和市场波动影响,幕墙玻璃及铝材价格发生大幅涨价,发承包双方对幕墙玻璃及铝材是否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材料调差范围,应按合同条款执行,幕墙材料不在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幕墙材料的涨价幅度已严重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超过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应对幕墙材料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不包括幕墙玻璃及铝材,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玻璃及铝材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广州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埔奥园广场6#、7#、8#楼后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通过议标方式,确定由广州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包工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首层商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首层商场入口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商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商场入口处位置属于建筑物底层设置的无围护结构的檐廊,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的规定,应计算1/2建筑面积。 二、关于商场二、三层入口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二、三层入口位于疏散走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为半围护结构,因此,不能按全面积计算,只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承包方认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二、三层入口位置的半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属于走廊,根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规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关于二层露台外挑部分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二层露台外挑部分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此部位首层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此外挑需按雨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该位置应属于雨棚,依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规定,应按雨棚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飘窗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该窗经设计变更后,楼板延伸至外墙,窗与外墙在同一位置,窗台为后期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计算。 五、关于露台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该位置为屋顶复式层下层,图纸注明为露台,该复式层上层位置无结构,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此部位首层属于露台,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复式首层标注的“露台”与标准层的阳台位置、使用性质、维护设施、硬顶结构等是一样的,应是阳台的定义,不能因图纸的错误把一个不是露台性质而写上“露台”就不给予计算,因此应按阳台计算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争议位置虽然标注为露台,且上一层无结构板,但在屋顶层有结构板,且具备与阳台同样的功能,故建议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的规定计算1/2建筑面积。 六、关于首层楼幢之间的连廊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该位置属于首层楼栋之间的连廊,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该部位应按雨棚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图纸,争议所指位置为连廊,有柱支撑无围护结构,应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56号 珠海大横琴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二围北片区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合同”)及转让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富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后为珠海大横琴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建筑安装工程费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关于暂列金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金额暂定,其中建安工程费中含8630.50万元预备费。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以签约合同价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暂定价(含预备费)为基础,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审计部门提出施工图预算的暂列金额不应超过预备金额(批复概算中按建安费的5%计列),现发承包双方就暂列金额费率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暂列金额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的5%计取。承包人认为,暂列金额应按合同约定的10%执行。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编制的施工图预算将预备费列入了建筑安装工程费。根据《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含预备费。预备费是在建设期内因各种不可预见因素的变化而预留的可能增加的费用,在设计概算列入三类费用。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与设计概算中的预备费不是同一类费用,其计算基础、使用范围不完全相同。因此,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应依据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9)条约定,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计列暂列金额。 二、关于招商便道费用的计价争议 斗门区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第180号)显示,为加速推进园区配套道路工程建设……按照临时过渡方案,在二围北片区园区配套道路工程旁建设招商便道、供电、供水、污水设施等。承包人施工完成后,发承包双方就招商便道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商便道主要发挥施工便道作用,未充分发挥招商作用,不应计取招商便道费用。承包人认为,招商便道是按照发包人指令完成合同范围以外新增的施工任务,费用不应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依据上传资料,招商便道为招标范围外增加工程,但承包方仅提供政府部门的相关会议纪要,未能提供发包人签发招商便道施工的工程联系单或变更通知等相关资料。若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虽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其他证据来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关于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计列,发承包双方就计取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中列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的依据不足,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已响应招标文件和工程总承包合同要求,综合考虑承担风险进行费率报价,应按合同约定计取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已约定不可预见费、风险包于费及工程保险费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0%计取,并明确费用的具体内容,故不可预见费、风险包干费及工程保险费用应按合同约定计列。 四、关于水泥搅拌桩智能监控系统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实施过程中,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珠建质规〔2022〕1号文,要求水泥土搅拌桩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以下简称“深层自动监控系统及设备”)进行监测。发承包双方就计算该文件规定配备的水泥搅拌桩自动监控系统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珠建质规〔2022〕1号文发布前,水泥搅拌桩施工桩机上已实行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费用应由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且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监测数据类型基本一致,是质量监控手段的更新升级换代,并非新增监控手段,费用应与旧监测系统费用一样在预算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承包人认为,按照斗门区质监站要求,水泥土搅拌桩项目全程配备深层自动监控设备、监控平台、水泥浆自动拌和设备、水泥计量设备等,相关费用应按照珠建质规〔2022〕1号文的规定由建设单位负责。 我站认为,文件发布前后使用的监控系统并非完全一致,若本工程水泥搅拌桩施工机具已安装监控系统用于数据监测,且能通过增加传感器部件、升级软件(含检测设备固件、平台软件模块等所有与自动监控设备联动运行所必需的软件)的方式达到珠建质规〔2022〕1号文的监测项目要求,即可计算系统升级改造的费用。 五、关于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的争议 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5)条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中列明且规格型号一致的,采用“信息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格采用信息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的信息价对比周边城市或其它行业信息价及市场询价有偏离,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信息价。承包人认为,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约定采用信息价条件的主要材料(设备)价格,应采用信息价编制预算。 我站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MPP管、柔性离心球墨承插铸铁给水管、污水管材料与“信息价”列明规格型号一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7)条约定,采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某市宿舍工程,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勘察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10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招标采用估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采用三轴搅拌桩,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中“A1-2-32 SMW工法搅拌桩”定额子目,双方就三轴搅拌桩施工时产生的余土(或泥浆)的外运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 “A1-2-32 SMW工法搅拌桩”定额子目不含土方(或泥浆)的场外运输费用,余土外运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计价。 承包人认为,施工时未就三轴搅拌桩返浆渣土外运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确认,后经发包人协调,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为建议按照三轴搅拌桩体体积的20%~25%计取渣土外运费用,并且施工时正值雨季出土,故应按专家意见上限值25%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三轴搅拌桩已施工完成,但未有余土(或泥浆)外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资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55号 珠海大横琴科学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科学城(三期)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5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珠海大横琴科学城开发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湖南省勘测设计院组成的联合体承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目前处于概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钻孔(旋挖)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桩基础采用钻孔(旋挖)灌注桩,设计要求抗拔桩纵筋接头应采用机械连接或套筒连接,不得采用绑扎搭接接头。其余纵筋接头按直径采用搭接形式,d≥16mm采用套筒连接;d<16mm采用绑扎。发承包双方就钻孔(旋挖)灌注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据设计院答复意见,该搭接为非设计搭接,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17(26)条“……因钢筋加工综合开料和钢筋出厂实尺长度所引起钢筋非设计接驳或搭接长度等措施筋均不另外计算费用”的约定,不应计算非设计接驳的费用。承包人认为,编制概算阶段,应按合同第14.3.6(1)条约定,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A.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点规定,计算纵向钢筋套筒连接的数量。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概算编制依据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本工程的桩纵向钢筋属于设计图示及规范未标明的通长钢筋,桩纵向钢筋套筒连接工程量应根据房建定额A.1.5混凝土与钢筋混凝土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7.2.17(26)条是对钢筋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的约定,不适用于综合单价组价过程中的定额使用。 二、关于旋挖桩工程量的计量争议 设计图纸要求灌注桩的声测管及抽芯管分别采用50×3mm及154×4mm钢管施工,检测完毕后采用C45细石砼(内掺加适量膨胀剂)全深度回灌封闭,发承包双方就旋挖桩工程量是否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的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声测管及抽芯管已计算回灌混凝土费用,在计算灌注桩工程量时应该扣除钢管所占体积,否则会造成重复计算。承包方认为,根据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3条第6点“旋挖桩工程量,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不应扣减检测用的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我站认为,本工程旋挖灌注桩采用湿作业成孔,执行房建定额时,旋挖灌注桩成孔工程量应按桩长乘以设计截面面积以“m³”计算,旋挖灌注桩灌注混凝土工程量应以设计长度及设计预留长度之和为计算长度,乘以设计截面面积并考虑扩散系数后以“m³”计算,以上工程量均不需扣除声测管及钻芯导管所占体积。 三、关于桩基工程砖渣回填计价争议 由于地质原因,桩基施工时施工便道及作业面需回填1.0m、0.8m砖渣加固地基,发承包双方对回填砖渣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市政工程D1-1-137压路机碾压土(石)方填石方子目,本应同时增加砖渣材料,但由于砖渣消耗量无定额依据,故暂不计取。承包人认为,应套用房屋与建筑装饰工程A1-1-131回填石屑子目,换算主材,原定额消耗量不变。 我站认为,回填砖渣清单的组价定额,建议借用D2-2-34“人机配合铺装山皮石底层”子目,砖渣消耗量可参考A1-4-117“碎砖垫层 干铺”子目进行计算。 四、关于定额工期的计算争议 部分费用如脚手架使用费计价时需要定额工期数据,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工期定额层数步距的楼栋工期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工业厂房层数为7~21层,《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以下简称“2022年工期定额”)中的工业厂房定额工期中最高层数为8层,故工业厂房建筑层数超过8层时按8层计算工期。承包人认为,当建筑层数超过定额步距时,参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总说明第五条,按外插法计算。 我站认为,2022年工期定额适用于自2022年1月1日起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建设工程。由于本工程于2020年6月公开招标,合同及补充协议并未约定使用2022年工期定额计算工期,因此本工程的定额工期应使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进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54号 江门市粤海置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江门粤海滨江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9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江门市粤海置地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天启正业建筑设计事务所组成联合体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是按初步设计图纸采用模拟清单方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施工费最高投标限价。工程总承合同签订后,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完成了以中标综合单价为基础的工程造价重计量,并按重计量结果签订了补充协议。现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已标价的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应按不平衡报价项目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综合单价严重背离市场合理水平,承包人采取明显的不平衡报价,若按现有清单价格进行结算将损害发包人利益,因此主张秉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9.6“工程量偏差”规定,对结算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偏差15%以上的清单项目,按修正后的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公开招标项目,施工合同未对不平衡报价进行约定,且在评标、中标、重计量过程也未将该清单综合单价定义为“不平衡报价”,并按投标报价签订了补充协议;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不论结算时清单项目工程量怎么变化,综合单价均不做调整,所以结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标准(±偏差率)进行定义以及明确其调整方法,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明细,在重计量时也未对偏差大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且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确认,故结算时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7条约定,地下室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某市宿舍工程,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勘察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10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招标采用估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承包人送审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时间为2020年8月,发包人在2021年12月批复施工图预算时按照2021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进行计价。双方就已施工完成的内容执行粤标定函〔2021〕67号文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上报该分项工程的概预算时间滞后且超合同招标估算,导致概预算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中约定,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由于本工程预算未审批,应按粤标定函〔2021〕67号文调整内容审核。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于2020年8月上报且单项工程已施工完成,不应因发包人晚批复预算核减承包人应得的造价,故应以具体施工完成时间来批复预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现行计价依据,且施工图预算在粤标定函〔2021〕67号文发布时仍未经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应按粤标定函〔2021〕67号文的调整内容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