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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新逢沙大道一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

2023-12-28

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佛山市顺德区新逢沙大道一期工程计价争议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据来函资料,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Ⅰ为政府投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开发项目,政府资本授权人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后变更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社会资本出资方及相关开发建设内容,并成立项目公司中交城投(广东顺德)东部新城有限公司,其于2016年10月21日与承包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顺德东部新城城市综合开发项目Ⅰ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20年7月31日由项目公司、政府资本授权人与承包人签订《顺德东部新城城综合开发项目Ⅰ市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佛山市顺德区新逢沙大道一期工程 》显示,新逢沙大道一期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综合定额 2010》。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8年11月20日,2023年10月19日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关于明确新逢沙大道一期工程管廊工程计价定额套用的函》(顺中投复函〔2023〕16 号)复函方式,同意新逢沙大道一期工程管廊工程计价可以《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 2018》组价确定,未签订补充协议。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管廊打拔拉森钢板桩主材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方案显示,钢板桩采用市场租赁方式,在预算清单编审过程中,双方对钢板桩主材费用的计取发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管廊定额)“陆上打拔拉森钢板桩(18m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摊销)为0.354t/10t,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管廊定额G.1.2章的章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打钢板桩定额主材摊销量综合考虑,如采用租赁钢板桩,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钢板桩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310元(除税价,含运费)标准参考使用,结算可按实计算,钢板桩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同时套用打钢板桩子目时,按每10吨钢板桩的主材消耗量0.1吨进行换算,其他不变”,故应按本规定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且经发承包双方确认选定采用租赁钢板桩方式组织施工,钢板桩主材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应按管廊定额G.1.2章的章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计算。 二、关于综合管廊支护结构钢支撑主材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方案显示,钢支撑采用市场租赁方式,在预算清单编审过程中,双方对钢支撑主材费用的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意见,管廊定额“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为5.25kg/t(钢围檩)、25kg/t(钢支撑),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管廊定额G.1.2章的章说明第十二条第2点规定“定额基价不包括钢支撑制作、矫正、除锈、刷油漆费用”,第6点规定“大型钢支撑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大型支撑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260元(除税价,含运费)计算,结算按实计算。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因此,“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定额子目中消耗量5.25kg/t(钢围檩)、25kg/t(钢支撑)为大型钢支撑安装所需材料的消耗量,不包含钢支撑主材使用费,主材使用费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则“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定额子目基价中未包含大型钢支撑使用费,编制预算时钢支撑材料使用费应按管廊定额G.1.2章的章说明第十二条第6点规定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金星路(金瓯路-清澜路)扩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67号   )

2023-12-28

粤标定复函〔2023〕167号 江门市高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金星路(金瓯路-清澜路)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江门市高新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新建车行道路段,软基处理设计图显示换填1.5m厚级配碎石垫层,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碎石垫层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换填碎石垫层的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D1-3-28“填砂(碎)石”子目后,并将子目的中砂换算为石屑即可。承包人认为,D1-3-28“填砂(碎)石”子目工作内容与实际施工的碎石级配拌合及分层机械碾压工艺不符,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D2-2-24“人机配合铺装级配碎石基层”子目。 我站认为,依据新建车行道路段施工图,换填1.5m厚级配碎石垫层为软基处理,其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中D1-3-28“填砂(碎)石”子目,并按设计级配材料换算主材,材料总消耗量不变,且该子目已包含碎石级配拌合与分层机械碾压工艺等工作内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 关于骨浆涂料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3-12-28

某宿舍工程,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勘察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10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裙楼外墙墙面采用真石漆,塔楼外墙墙面采用骨浆涂料,但因无骨浆涂料适用定额子目,双方就骨浆涂料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骨浆涂料与真石漆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别,骨浆涂料不能采用真石漆定额换算主材,应进行市场询价。 承包人认为,骨浆涂料的施工工艺与真石漆相同,均为抹底层找平腻子、抹面层腻子、打磨平整、辊涂特制抗碱封闭底漆、喷涂天然真石漆或骨浆涂料、辊涂自洁防尘面漆,仅漆面不一样,故骨浆涂料可借用A1-15-143真石漆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单价,骨浆材料价格参考周边地区信息价。 三、我站观点 查阅本工程设计图纸,虽然显示真石漆与骨浆涂料的做法均为一底两面,但经对比设计要求及经审批的外墙涂料施工方案,骨浆涂料厚度较真石漆薄,完成每平方米工程量所消耗的人材机差异较大,因此本项目骨浆涂料施工不能直接采用真石漆定额换算主材定价,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按市场询价协商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一品红药业广州联瑞厂区生产基地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三)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66号)

2023-12-27

粤标定复函〔2023〕166号 广州市联瑞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一品红药业广州联瑞厂区生产基地建设工程计价争议(三)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联瑞制药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工程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根据实际施工条件和项目特殊性,由整体竣工验收变更为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各单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零星新增工程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零星新增工程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单体竣工验收后,按实际使用要求进行部分位置调整,属于工程变更范围,因此零星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为原合同单价。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没有完整规划的前提下,承包人为完成新增工作内容需要临时组织人力,材料、机械等都需要花费更多的成本,因此该部分增加的内容结算时不能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 我站认为,各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表明合同工程已完成,如新增工程属于竣工验收后整改内容的,则仍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并执行原合同单价计算;如新增工程不属于竣工验收后整改内容的,则不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应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 关于三轴搅拌桩水泥掺入量取值的计价争议案例

2023-12-27

某宿舍工程,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勘察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10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Φ850三轴搅拌桩,设计图纸说明搅拌桩水泥掺量≥25%,28天无侧限强度≥0.8MPa,地勘报告中淤泥土层重度为1.61t/m3,人工填土层重度为1.7t/m3,黏土层重度为1.88t/m3,水泥掺量设计单位按地勘报告中间值人工填土层重度计算理论为725kg/幅米 (含施工损耗),承包人据此送审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根据《珠海市软土分布区工程建设指引》中“珠海市水泥土抗压强度系列试验成果”,认为在未加早强剂的情况下,在相同的水泥掺量情况下,当淤泥水泥土达到设计要求的28天无侧限强度≥0.8MPa时,其他土层的强度已经远远大于设计要求的强度值,故本项目应以地勘报告中淤泥层土重度作为计算参照数据,分析得出685kg/幅米(如含定额损耗4%则为712.40kg/幅米)即可满足现场施工,但最终审核的预算为613.73kg/幅米。双方就此部分水泥掺量取值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建安工程费计价方式中约定,施工图预算审核中,如果双方就审核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的,应以发包人及终审部门 (若有)审定的结果为准,因此水泥掺量按发包人确定值计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即进场施工,发包人审核的预算中水泥掺量613.73kg/幅米与实际偏差111.27kg/幅米,应按施工前设计明确的水泥掺量725kg/幅米 (含施工损耗)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人除了负责施工外还负责设计任务。若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设计的合理性,水泥掺入量应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Φ850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20%考虑,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的规定,按设计图纸所示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一品红药业广州联瑞厂区生产基地  建设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65号)

2023-12-27

粤标定复函〔2023〕165号 广州市联瑞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一品红药业广州联瑞厂区生产基地建设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联瑞制药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目前工程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要求,填充墙体与主体结构的拉结筋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预留,但因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建筑图纸,承包人无法预留拉结筋,待图纸提供后已施工部位只能采用植筋方式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对植筋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砌体拉结筋按规范通常以预留方式施工,承包人为方便施工,采用了植筋施工,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砌体拉结筋未以预留方式施工,是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图纸所致,且合同并未明确采用植筋方式施工就不予计算费用,故现场实际采用植筋方式施工,应计算植筋工程量和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发包人未能及时提供建筑图纸,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本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其违约责任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承包人在未与发包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自行施工且导致后续需采用植筋方式连结,如未能经发包人确认为工程变更的,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二围北片区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

2023-12-22

粤标定复函〔2023〕164号 珠海大横琴城投建设有限公司、珠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富山工业园二围北片区园区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1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合同”)及转让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富建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转让后为珠海大横琴城投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建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珠海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施工图预算进行组价确定,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搅拌桩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部分给排水管线位于路床软基处理的水泥搅拌桩群 范围内,设计要求雨污排水管下布置一排桩,发承包双方就给排水管线沟底至场平标高的水泥搅拌桩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考《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指引》规定,路基、沟槽、基坑软基处理后,位于需要开挖部分已处理软基中的搅拌桩一般情况下按空桩进行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2022年11月25日工程造价工作联系单中设计单位答复,给排水管线沟底至场平标高的水泥搅拌桩按实桩考虑,故该段搅拌桩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应按实桩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及工程总承包合同并未明确《珠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编审工作指引》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预算编制应依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3)款约定,桩基础(工程桩和软基处理桩)分部分项工程量按经施工图审查通过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计算。若经批准的施工图纸已明确要求给排水管线沟底至场平标高的水泥搅拌桩按实桩考虑或工程造价工作联系单设计单位的意见已经发包人及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则编制预算时该部分水泥搅拌桩应按实桩计量计价。 二、关于外购土方单价确定的争议 本工程需外购土方,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4)款约定,如需要外购土的,外购土方不计资源费,仅计算10km运距费用。现双方就外购土方综合单价组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外购土方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仅计算10km运距费用,不另计算挖装卸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4)款仅对土方运距进行约定,采用场外取土回填,挖装卸是运土必要的工序,应计取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4)款的约定,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确定场外取土回填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应套用含挖土、装土及运土内容的相应定额子目。 三、关于场地平整的计价争议 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要求,挖方区域需开挖至场平标高以下30cm,以确保场平完成后场平面以下粉细砂垫层厚度不少于30cm(不含挤淤补粉细砂的厚度),填方区域在清表后直接填筑粉细砂至场平标高。因设计优化,回填材料由粉细砂变更为土方,该变更手续正在办理中。发承包双方就编制预算对此变更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内容已实施,应按变更后的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承包人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3)款约定,应按经图审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图预算。 我站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制应按通过图审且经发包人批准的施工图纸计算,工程变更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31款变更程序的约定,在结算时调整合同价。 四、关于信息价采用期的争议 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5)款约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的人工、施工机具费、主要材料(设备)价格采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图预算编制采用信息价的期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是指对应《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期刊上注明的采集期所在月份,该月份数亦即该期的期点。承包人认为,由于《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当期发布的价格信息并非当月价格信息,因此施工图预算编制采用期为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所在月份向前推算两期所对应《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期刊的期点。     我站认为,查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等资料,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日期对应当期信息价是指在合格证日期对应的当月发布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 五、关于钢板桩打拔费用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6)1)㉕款约定,钢板桩打拔费用属于措施项目,发承包双方就钢板桩打拔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约定,钢板桩打拔应在措施项目费中开列费用。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粤标定函(2020]29号文第15条解答,钢板桩打拔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2.(6)1)㉕款约定钢板桩打拔费列在措施项目费中,同时专用条款也明确了钢板桩作为支护结构时,承包人需上报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进行施工,与《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第十四条有关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要求一致,足以说明钢板桩施工过程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打拔钢板桩列入分部分项时,仍需另行计列钢板桩打拔相应发生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以满足安全施工需要,因此,本工程采用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时,钢板桩打拔费可按合同约定列入措施项目费时,也应按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或综合定额规定计列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曲江新城片区改造——安置房及  配套工程(四期)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9号   )

2023-12-21

粤标定复函〔2023〕159号 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曲江新城片区改造-安置房及配套工程(四期)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26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EPC)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曲江区,资金来源是财政统筹,发包人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局(后变更为“韶关市曲江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韶关市曲江区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体牵头人)、盛业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湖南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成员)联合中标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组价,目前处于预算审核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执行计价依据的争议 本工程于2018年7月签订合同,由于征地拆迁、前期规划报建等手续延误,2020年1月开工。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编制按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还是按开工时间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产行争议。发包方认为,依据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应执行2010计价依据。承包方认为,由于土地划拨和规划审批等因素,项目推进缓慢,2020年1月12日发包人才签发工程开工令,且合同通用条款第1.5.4“在基准日期之后,因国家颁布新的强制性规范、标准导致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的,发包人应合理增加合同价格;导致关键路径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工期”及第13.7条(1)、(2)等约定,应执行2018计价依据。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约定执行2010计价依据。建议双方厘清工期顺延的责任,若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承包人可以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索赔。 二、关于人材机价差调整信息价基准期争议 合同约定人工工日、材料单价、机械台班的价差调整基准期为投标当月《韶关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信息价,发承包双方对执行信息价基准期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开工,承包人可以提出相应工期索赔,但预算编制应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的约定的价差调整基准期。承包方认为,由于发包人在征地拆迁、前期规划报建等延误,2020年1月才开工,信息价基准期应由投标当月信息价调整为实际施工当月信息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合同约定的工期内,物价涨落引起的人、材、机价差调整,应按招标文件、承包合同约定的基准期与施工期价格涨幅进行对比调整。若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成本增加,承包人可以按合同有关约定进行索赔。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深圳市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

2023-12-21

粤标定复函〔2023〕158号 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深圳市宝安区滨海廊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资金来源是政府投资,发包人深圳华侨城瑞湾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综合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下发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设计变更,变更对A、H、J地块大跨度造型桥体结构进行调整,因变更后钢结构的材质及结构形式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确定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后仍为钢结构箱梁,不存在新增清单子目,按原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结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后,结构加工工艺和措施都发生变化,不再适用原合同工程量清单,需根据变更后实际情况重新调整清单单价。 我站认为,根据提供资料显示,变更后钢结构相较招标图纸钢结构,从钢材材质、钢结构成品制作、焊缝长度及探伤检测、安装工艺等都有较大变化,原投标清单单价已不适用于变更后的钢结构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补充条款中的新增综合单价、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办法,确定变更后钢结构的综合单价。 二、关于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脚手架工程、围挡工程量按实调整,其余措施费单项包干。因设计变更造成钢结构施工措施方案有较大变化,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变更措施费应遵循合同约定的包干原则,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导致施工方案已发生变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不再适用,应按实际方案重新调整措施费。 我站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方案进行的报价,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不得调整的前提是设计图纸、标准规范等实质性内容未发生变化。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的变更造成实际施工措施方案发生重大调整,致使原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费包干的基础条件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批复实施的措施方案,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相应调整变更部分的措施项目费用。 三、关于幕墙玻璃及铝材价的材料调差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为结构用钢材、混凝土。施工过程中,受疫情和市场波动影响,幕墙玻璃及铝材价格发生大幅涨价,发承包双方对幕墙玻璃及铝材是否调整价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材料调差范围,应按合同条款执行,幕墙材料不在调差范围,故不予调差。承包人认为,幕墙材料的涨价幅度已严重超出正常的市场风险范围,超过施工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中关于材料调差的规定,应对幕墙材料按市场价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可调整工程造价的建筑材料范围不包括幕墙玻璃及铝材,按照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及条款,幕墙玻璃及铝材价差应不予调整。但2021~2022年施工期间,受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价格波动异常,材料价格出现不同程度上涨,如铝材、玻璃等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大埔奥园广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  )

2023-12-21

粤标定复函〔2023〕157号   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广州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大埔奥园广场6#、7#、8#楼后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6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大埔分公司通过议标方式,确定由广州众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包工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以建筑面积为单位,其中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50353-2005(以下简称“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首层商场入口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首层商场入口位于首层建筑物通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商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商场入口处位置属于建筑物底层设置的无围护结构的檐廊,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的规定,应计算1/2建筑面积。 二、关于商场二、三层入口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二、三层入口位于疏散走道两侧,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为半围护结构,因此,不能按全面积计算,只能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计算。承包方认为,入口属于门斗,根据本图纸,需要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二、三层入口位置的半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属于走廊,根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规定,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m 的应计算1/2面积。 三、关于二层露台外挑部分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二层露台外挑部分超首层外墙边线2.1米以上,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此部位首层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此外挑需按雨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该位置应属于雨棚,依据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6条规定,应按雨棚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 四、关于飘窗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根据来函资料显示,该窗经设计变更后,楼板延伸至外墙,窗与外墙在同一位置,窗台为后期单独砌筑。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图纸明确为飘窗,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该部位不能定义为飘窗,建筑物高度在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争议所指位置经设计变更后,虽然有二次台阶构件,但窗和外墙结构在同一位置,共同组成围护结构,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3条的规定,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m 及以上者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计算 1/2 面积计算。 五、关于露台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该位置为屋顶复式层下层,图纸注明为露台,该复式层上层位置无结构,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此部位首层属于露台,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复式首层标注的“露台”与标准层的阳台位置、使用性质、维护设施、硬顶结构等是一样的,应是阳台的定义,不能因图纸的错误把一个不是露台性质而写上“露台”就不给予计算,因此应按阳台计算面积。 我站认为,根据设计图纸,争议位置虽然标注为露台,且上一层无结构板,但在屋顶层有结构板,且具备与阳台同样的功能,故建议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8条的规定计算1/2建筑面积。 六、关于首层楼幢之间的连廊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来函资料显示,该位置属于首层楼栋之间的连廊,发承包双方就该位置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该位置属于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不应计算面积。承包方认为,该部位应按雨棚或走廊的面积计算规则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图纸,争议所指位置为连廊,有柱支撑无围护结构,应按2005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1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1/2 计算。”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2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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